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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破產與資格審查處理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8
褫奪公權、破產與資格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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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也不得為總幹事或總幹事候聘人;但不因這項事由就喪失農會會員資格。 第18條的適用範圍與總幹事本身的資格限制要分開判斷。總幹事候聘人不以第18條作為資格審查依據,仍須符合總幹事的獨立資格規定。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強制工作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後,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均屬理、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登記後發現消極資格,應依資格審查階段及事由發生情形,採取撤銷登記、審查為不合格或廢止登記等處理;不能等到就職後才處理。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會員、選任職務與聘任職務 會員身分不等於擔任農會職務的資格。某人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仍可能因消極資格而不能登記為候選人。「不得參選」不能直接推論成「不得入會」或「喪失會員資格」。 農會法第18條所規範的候選人,包括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總幹事則屬聘任職務,使用「候聘人」的概念,其資格另有規定。 因此,判斷資格題時,要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會員身分、候選人資格、候聘人資格,還是特定法條的適用範圍,不能把不同層次混在一起。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限制 褫奪公權的考點在於「尚未復權」。處於這個狀態者,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總幹事及總幹事候聘人也受到各自資格規定的限制。 身分或職務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時的判斷 農會會員不因這項事由即被排除;仍須符合其他會員資格要件。 會員代表候選人不得登記。 理事、監事候選人不得登記。 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不得登記。 總幹事、總幹事候聘人不得擔任或取得候聘資格,應依總幹事的資格規定判斷。 表中的「會員」只表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本身,不是排除會員資格的理由,並不表示任何人都能無條件成為會員。 三、總幹事候聘人與第18條的關係 「不適用第18條」與「沒有資格限制」是兩回事。總幹事候聘人的資格條件,不須以農會法第18條所列情形作為審查依據;但總幹事另有獨立的資格規定,仍排除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所以,問到「總幹事候聘人是否須檢視第18條所列情形」,應判斷為不須以該條檢視;問到「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能否為總幹事候聘人」,則應判斷為不能。作答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法條適用,還是實際資格。 四、曾任破產法人負責人的5年限制 農會會員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5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身分要件:曾在法人宣告破產時擔任該法人的負責人,不能只看到「曾任負責人」就認定符合。 起算點:從破產終結起算,不是從宣告破產或卸任負責人時起算。 限制期間:破產終結未滿5年。 適用對象:此項考點針對理事、監事候選人,不宜自行擴張到所有農會身分或職務。 「未滿5年」表示即使破產程序已經終結,只要尚未滿5年,仍受限制;滿5年後,才不再因這項期間要件而被排除,其他資格仍須審查。 五、強制工作、流氓感訓的限制狀態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有下列任一狀態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 執行完畢未滿5年。 這項限制不是只看有沒有執行完畢。尚未開始執行、正在執行,以及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都在限制範圍內。5年的起算點是執行完畢,不能改成裁判確定之日。 限制事由5年的起算點受限制期間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未滿5年 強制工作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未滿5年 六、登記後發現消極資格的審查與處理 理事候選人登記後,若發現有不得登記的消極資格,農會應依具體情形處理。應掌握的處理方式為撤銷其登記、審查為不合格、廢止其登記。 處理方式判斷重點 撤銷登記著重登記時已存在資格不符的情形。 審查為不合格在候選人資格審查程序中,認定不符合資格。 廢止登記著重登記後才發生使資格不符的事由。 三種方式應依情節選擇,並非要求同時作成三種處理。尤其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不必然等於判決確定或消極資格發生的日期,不能只憑登記後才收到判決書,就認定只能廢止。 對於登記後收到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並付保護管束的確定判決之情境,應掌握上述三種資格處理方式。不能因附有緩刑就認為一定可以繼續參選,也不能把這個情境擴張成所有有期徒刑判決一律具有相同效果。 報請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俟就職後解除職務,都不是本單元應選的處理方式。已發現資格問題,就應在資格審查、登記或當選階段處理。 常考陷阱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錯。要區分會員身分與職務資格,不能把參選限制擴張成會員限制。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錯。會員代表候選人屬於受限制的對象。 「總幹事候聘人不適用第18條,所以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也能候聘」:錯。總幹事另有資格規定。 「破產宣告後未滿5年」:起算點錯誤。應看破產終結未滿5年。 「強制工作或感訓執行完畢即可登記」:錯。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仍受限制。 「相關限制期間為2、3、4或6年」:錯。本單元破產與強制工作、感訓的期間均為5年。 「已登記或已當選,就不再處理資格問題」:錯。已登記者應撤銷或廢止,已當選者亦同。 「登記後才收到判決書,只能廢止」:不能如此判斷。仍須看資格事由發生時點與審查階段,掌握撤銷、審查不合格、廢止三種方式。 記憶口訣 「褫權擋四職,總幹另規;會員另看。」四職是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總幹事另依資格規定受限制,會員資格則另外判斷。 「破產看終結,強感看執畢;兩者都是五。」破產從終結起算;強制工作、流氓感訓從執行完畢起算,尚未執行與執行未畢也受限制。 「撤、審、廢,資格及時辦。」撤銷登記、審查為不合格、廢止登記,依情節處理,不等到就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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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資格條件,不用檢視是否有農會法第 18條所列情形。(A)O(B)X
  2. 複選題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A)農會總幹事。(B)農會理 事、監事。(C)農會會員代表。(D)農事小組組長。(E)農會 會...
  3. 複選題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A)農會會員(B)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C)會員代表候選人 (D)理事候選人(E)總幹事候聘人。
  4.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A)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候選人 (B)不得登記為農會 會員代表候選人。
  5. 2.農會會員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
  6. 9.農會會員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A)2 年(B)3 年(C)4 年(D)5 年。...
  7. 4.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 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
  8. 複選題7. 某農會會員於某年 1 月 9 日登記理事候選人以後,1 月 12 日 收到法院判決書(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2 年付保護管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