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改選有兩項要求: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同時辦理多種選舉,只能登記一種:農會同時辦理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僅能登記一種。 任期依規定日期起算: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任期仍自規定之日起算。 四年任期與連任限制分開記:農事小組組長、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中理事的連任人數另有法定限制,不能概括寫成所有職位均無限制。 補選與改制不另開四年任期:補選當選人的任期自規定之日起算;縣(市)農會更名為直轄市農會時,原任理事任期應依改制後新任理事就職的銜接規定處理。 核心觀念 一、改選期限與指定日期 農會選任人員的改選,須同時掌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與「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前者規範完成改選的期限,後者規範實際辦理改選的日期,兩者並不衝突。 因此,不能把改選期限寫成「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也不能認為只要在期限前完成,各農會就可以自行選定日期。作答時,應完整寫出: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另須注意,完成改選不等於任期立即開始。選舉完成、當選、就職與任期起算,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僅因已經當選,就認定四年任期已從當選日開始。 二、同時辦理選舉的登記限制 農會同時辦理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僅能登記一種。這項規定的判斷重點,是「同時辦理」及「二種以上」。 例如,同時辦理會員代表與農事小組組長選舉時,同一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登記,不能同時登記兩種,再等選舉結果出來後擇一就任。 三、就職日期與任期起算 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任期的起算依據是法規所定的日期,不能任由當選人以實際到任時間決定。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其任期仍自規定之日起算。換言之,延後完成選舉或延後就職,不會使任期跟著往後延長,也不會在實際就職後重新取得完整四年。 情形任期判斷不可混淆之處 依規定完成選舉就職自規定之日起算不是一律自當選日起算 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仍自規定之日起算不改以實際就職日起算 補選當選自規定之日起算不因補選而另起完整四年 理解時可把「規定之日」視為任期計算的固定基準。實際就職較晚,並不表示原有屆期也要往後移動。 四、補選當選人的任期 補選是在原有屆期內填補出缺,並非重新辦理一屆全面改選。因此,補選當選人承接的是該屆所餘任期,不能因為重新選出一人,就另行計算完整四年。 補選任期須分成兩個面向記憶: 起算基準:任期自規定之日起算。 任期範圍:補足該屆剩餘任期,不另開新的一屆。 所以,「補選當選人任期自規定之日起算」是正確觀念;「補選當選人得自當選之日起算四年」則同時混淆了起算日期與任期長度。 五、各類選任人員的任期與連任 職位任期連任規定 農事小組組長四年連選得連任,無連任次數限制 會員代表四年連選得連任,無連任次數限制 理事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另受法定比例限制 監事四年連選得連任 「連任次數」與「連任人數」是不同限制。前者是限制同一人可以連續擔任幾次;後者是限制新一屆成員中,可以有多少人由上一屆連任。 理事連選得連任,不代表全體理事都能無限制連任。申論作答若只寫「理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尚未交代理事連任人數另有限制的觀念。 此外,理事與理事長是不同職位。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不能把此限制直接套用到一般理事,也不能以「職稱有長字」推論農事小組組長只能連任一次。 六、縣(市)農會更名為直轄市農會的理事任期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農會依法更名為直轄市農會時,原任理事的任期須依改制銜接規定處理:至改制後直轄市農會改選的新任理事就職之日止。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以新任理事就職作為銜接終點。不能只用一般四年任期推論「一律至原任期屆滿日止」,也不能說更名當日原任理事立即解任,或自改制日重新起算四年。 遇到改制情境,作答應直接指出法定終點,避免僅寫「繼續任職」而未交代任期到何時結束。 常考陷阱 把三十日前改成屆滿後三十日內:判斷關鍵是「屆滿前」,改選須事先完成。 把主管機關指定日期改成農會自行決定:期限要求與指定日期要求須同時掌握。 寫成可以同時登記兩種,再擇一就任:限制發生在候選人登記階段,同時辦理多種選舉時只能登記一種。 以實際就職日計算延誤者的任期:即使未能如期完成選舉就職,仍依規定之日起算。 認為補選可取得新的完整四年:補選填補該屆剩餘任期,不能自當選日另起四年。 把連選得連任解讀為完全沒有任何限制:理事尚有連任人數限制,理事長另有連任次數限制。 用「長字輩」概括連任限制:農事小組組長與理事長的規定不同,須按職位分別記憶。 改制後只寫原任期屆滿:應掌握原任理事任期至改制後新任理事就職之日止的特別銜接規定。 記憶口訣 「三十日前指定改,多種選舉登一種;就職遲延照規定,補選不另開四年;次數人數分開記,改制接到新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