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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名額與候補理監事配置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7
監事名額與候補理監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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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熟記兩種層級的監事名額:縣(市)農會為3人至5人,直轄市農會為5人至7人。 掌握正額理、監事的人數關係:監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不要把比較方向看反。 掌握候補名額的限制:候補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二分之一。 分清楚名額區間、正額比例、候補上限三種問法,尤其要區別「為三分之一」與「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核心觀念 一、依農會層級辨認監事名額 監事名額題的第一個判斷關鍵,是農會的層級。縣(市)農會與直轄市農會的監事名額不同,不能看到「市」字就認為兩者相同。 農會層級監事名額辨識重點 縣(市)農會3人至5人看到「縣(市)」這個完整名稱,對應三至五。 直轄市農會5人至7人看到「直轄市」,對應五至七。 這兩項規定都是以人數區間表示。縣(市)農會的下限為3人、上限為5人;直轄市農會的下限為5人、上限為7人。若問完整的監事名額規定,就要選擇完整區間,不能只拿其中一個端點作答。 記憶時可以把兩個區間連成「3、5、7」:縣(市)取前一段「3至5」,直轄市取後一段「5至7」。兩個區間共同出現的5,分別是縣(市)的上限與直轄市的下限。 二、監事與理事的名額比例 題目若問「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的多少」,比較的是正額監事與正額理事,應掌握:監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這個比例的基準是理事名額,可寫成「監事名額=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因此,三分之一是監事相對於理事的比例,不是監事占理、監事合計名額的比例,也不是候補名額的上限。 作答時要完整讀出比較對象:「監事」對「理事」是三分之一。選項若寫成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無限制,都不符合這項名額關係。 三、候補理、監事名額的上限 候補理、監事名額的規定是: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二分之一。此處最重要的文字是「候補」、「所置」與「不得超過」。 候補:問的是候補名額,不是正額監事與理事之間的比例。 所置:以所置的相應正額名額作為比較基準,即候補理事對理事、候補監事對監事。 不得超過:表示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制,不是要求候補名額一定等於二分之一。 因此,「最多為正額的一半」與「不得超過正額的二分之一」意思相同;若寫成「必須等於正額的二分之一」,就把上限誤寫成固定比例。 另外,法定上限與個別配置要分開判斷。實際候補名額少於二分之一,並不因此違反這項上限;但若把規定敘述成「候補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就是把法定上限寫錯。不能因為三分之一比二分之一少,就認為這種法規敘述正確。 四、三種考法的比較 考查內容判斷基準應記答案 縣(市)農會監事名額農會層級3人至5人 直轄市農會監事名額農會層級5人至7人 監事為理事名額的多少正額監事與正額理事的關係三分之一 候補理、監事名額的限制候補名額與相應正額名額的關係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遇到人數選項,先找農會層級;遇到分數選項,先找比較對象。問監事對理事,記三分之一;問候補對正額的上限,記二分之一。這樣才能避免只憑熟悉的數字選答案。 常考陷阱 把縣(市)與直轄市的區間互換:「縣(市)5人至7人」或「直轄市3人至5人」都不正確。判斷關鍵是完整的層級名稱,正確配對為縣(市)3至5、直轄市5至7。 用7人至9人、9人至15人干擾:這些數字不符合本單元所考的縣(市)或直轄市農會監事名額。不要只憑人數看起來合理就選取。 把單一人數當成完整規定:「3人」不能取代「3人至5人」的區間規定;直轄市農會的監事名額則應選5人至7人,不能選3人。 把監事對理事的比例寫成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候補名額的上限;正額監事相對於理事的比例是三分之一。 把候補上限寫成三分之一:這是兩項比例混用。法規敘述若稱候補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應判斷為錯誤,正確上限為二分之一。 用其他分數混淆候補上限: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二、五分之三,都不是本單元候補名額規定的答案。要記住完整文字「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把「不得超過」看成「必須等於」:前者是最高限制,後者是固定數量要求,意思不同。候補名額的規定屬於上限限制。 誤選「以上皆非」:直轄市農會監事名額的選項中,只要已有「5人至7人」,就已有符合規定的答案。 記憶口訣 「縣三五,直五七」:縣(市)農會監事3人至5人;直轄市農會監事5人至7人。 「監為理三一,候補最多半」:監事為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候補名額不得超過相應正額的二分之一。 「先看層級,再看對象,最後看上限」:人數區間辨層級,分數關係辨對象,「不得超過」辨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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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縣(市)農會監事名額為多少人?(A)9 人至 15 人。(B)5 人至 7 人。(C)3 人至 5 人。(D)7 人至 9 人。
  2. 1.直轄市農會置監事名額為何:(A)3 人至 5 人。(B) 5 人至 7 人。(C)7 人至 9 人。(D)以上皆非。
  3. 9.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三分之 一。(D)無限制。
  4. 5.直轄市農會的監事名額為多少人?(A)3 人(B)3-5 人(C)5-7 人(D)7-9 人。
  5. 18.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幾 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 一。
  6. 10.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A)O(B)X
  7. 11.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之多少(A)三分之 一(B)三分之二(C)五分之三(D)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