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之日起30日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遞補者的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不重新起算一個完整任期。 無候補理事、監事可遞補,而仍足法定人數者,不辦理選舉。 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應於出缺之日起60日內辦理補選。 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須區分理監事席次的遞補與理事長、常務監事職務的補選及代理,候補人不會直接取得首長職務。 核心觀念 一、一般理事、監事出缺:30日內依次遞補 農會理事、監事於任期中出缺,首先適用候補人遞補制度。作答時應完整掌握「出缺之日起」「30日內」「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四個要素。 起算點:從出缺之日起算,不能改成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農會收到通知之日或理事會決議之日。 辦理期限:應於30日內遞補。10日、20日及60日,都不是一般理事、監事由候補人遞補的期限。 遞補身分:理事缺額由候補理事遞補;監事缺額由候補監事遞補,兩類候補人不能互相流用。 遞補順序:依候補順序遞補,不能由理事長或理事會任意挑選其中一人。 遞補與補選是不同程序。遞補是由既有的候補人依序補入缺額;補選則是另行辦理選舉。因此,看到期限題時,應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程序,再判斷數字。 二、遞補者任期:只補足原任者剩餘任期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後,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遞補並不產生一個另外起算的完整任期,也不會使該席次的任期超過原任者應屆滿的時間。 例如,原任理事出缺時,距離原任期屆滿尚有一年,候補理事遞補後,就是補足這段剩餘任期。判斷關鍵是原任者的任期何時屆滿,不是遞補者何時上任。 三、候補不足或無候補:依人數決定是否補選 理事、監事出缺,不代表每一個缺額都一定要另辦選舉。應先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再依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情形處理方式期限重點 有候補理事、監事可遞補由各自的候補人依次遞補出缺之日起30日內 無候補理事、監事可遞補,而仍足法定人數不辦理選舉不因有缺額就一律補選 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辦理補選出缺之日起60日內 這裡要區分「席次有缺額」與「人數不足以合法開會」。前者不必然導致補選;後者才是必須辦理補選的重要判斷條件。不能把規定簡化成「只要出缺就補選」,也不能認為「沒有候補人就一定補選」。 另外,60日的起算點仍是出缺之日,不是遞補完成之日。不能先用完30日遞補期間,再從遞補完成後另外起算60日。 四、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席次與職務分開處理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因此,補入理事或監事席次,不等於直接接任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候補理事遞補為理事後,取得的是理事身分;候補監事遞補為監事後,取得的是監事身分。 理事長、常務監事職務出缺,應依規定辦理補選;補選前,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一人代理。理事長的代理人從理事中指定,常務監事的代理人從監事中指定。 代理的作用,是在職務補選完成前維持會務運作。指定代理不是候補遞補,也不是職務補選,不能把三種制度混為一談。尤其一般理監事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的60日補選規定,不能直接套用來判斷所有職務出缺情形。 五、簡答題的完整作答架構 說明理事、監事出缺如何遞補時,應先寫遞補原則,再寫任期及無法補足時的處理。可依下列順序組織答案: 遞補原則: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之日起30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任期限制:遞補者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不辦選舉的情形:無候補理事、監事遞補而仍足法定人數者,不辦理選舉。 必須補選的情形: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應於出缺之日起60日內辦理補選。 若作答範圍另包含理事長、常務監事,再補充職務補選及主管機關指定代理的規定。一般遞補規則應先寫完整,避免只寫「由候補人遞補」,卻漏掉期限、順序、任期與補選條件。 常考陷阱 「出缺之日起60日內由候補人遞補」:錯在期限。一般理事、監事遞補是30日內;60日是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的補選期限。 「理事出缺,10日內由候補理事遞補」:雖然遞補身分正確,但期間錯誤,整句仍應判錯。20日也不是正確期限。 「從遞補完成之日起60日內補選」:錯在起算點。相關補選期限從出缺之日起算。 「沒有候補人,一律辦理補選」:漏掉人數條件。無候補人而仍足法定人數者,不辦理選舉。 「有候補人遞補,就一定不用補選」:仍須看遞補後的人數。若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仍應辦理補選。 「遞補者自上任日起重新計算完整任期」:錯誤。遞補者只補足原任者的剩餘任期。 「候補人可由理事長任意指定」:錯誤。一般理監事缺額須由各自候補人依次遞補。 「候補理事遞補後,直接接任理事長」:混淆席次與職務。理事身分的遞補,不等於理事長職務的取得。 記憶口訣 「三十依次補,任期接原主;無候補人夠不選,人不足六十補選。」 三十依次補:出缺之日起30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任期接原主:只補足原任者剩餘任期。 無候補人夠不選:無候補人可遞補,而仍足法定人數,不辦理選舉。 人不足六十補選:遞補後仍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於出缺之日起60日內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