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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遴選、聘任與法律關係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2
總幹事遴選、聘任與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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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總幹事採「先遴選、後聘任」: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再由理事會從合格人員中聘任一人。 聘任與解聘的門檻不同:聘任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決議;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兩者均以全體理事為計算基準。 縣(市)農會理事為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據此計算,聘任所需同意人數最低八人、最高十一人;解聘最低十人、最高十四人。 資格與職責分開記:資格應掌握農會法及《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職責應掌握農會法、農會法施行細則及章程。 法律關係是民法上的委任:總幹事受農會委託處理事務,不因經主管機關遴選而成為公務人員。 核心觀念 一、總幹事如何產生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程序必須分成「遴選」與「聘任」兩個階段,不能將兩者視為同一件事。 階段權責機關重點 遴選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遴選,確定合格人員。 聘任理事會從遴選合格人員中決議聘任一人。 解聘理事會依法定決議門檻終止聘任。 選擇題若以「中央主管機關」與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總統等機關作比較,應選中央主管機關;申論敘述法定程序時,則應完整寫出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理事會聘任。 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並不等於已經取得總幹事職位;仍須經理事會依法聘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均不是總幹事的聘任機關。 二、基層農會總幹事的資格 基層農會總幹事候聘人須符合《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所定資格,並且沒有農會法所定不得擔任總幹事的情形。資格審查與理事會聘任是不同程序,不能用理事會同意取代法定資格。 基本條件:須符合遴選辦法所定的國籍、年齡等報名條件。 學經歷条件:依學歷及相應工作經歷認定資格。應注意辦法對農會工作、農業行政、相關機構工作或經營管理經驗的規定,不能把任何工作年資都當成合格經歷。 資格途徑:各種學經歷組合應依辦法分別判斷,不能自行將不同資格途徑的學歷與年資任意拼湊。 消極資格:如有法定特定犯罪判刑、破產尚未復權、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不得擔任情形,即使學經歷符合,仍不能擔任。 資格申論應依基本條件、學經歷資格、消極資格、遴選及聘任程序依序說明。只寫「由理事會聘任」是在回答產生方式,尚未回答候聘人本身須具備的資格。 資格條件的法源應寫農會法及《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不能只寫農會章程,也不能把農會會員資格直接當作總幹事資格。 三、總幹事的職責與權責分工 農會法對總幹事職責的核心規定是:執行理事會決議案,並依法令及章程規定,負責處理農會一切事務。申論作答應先寫出這項總括職責,再說明具體工作。 決議執行:落實理事會依法作成的決議。 業務管理:綜理農會各項業務,督導所屬單位辦理農會事務。 計畫與財務:辦理業務計畫、預算、決算及相關報告的編擬工作,依程序提請審議。 人事管理:依人事規定辦理所屬人員的聘僱、管理與考核等事務。 其他法定事項:辦理法令及章程規定應由總幹事處理的事項。 職責的法源應掌握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並依章程辦理。總幹事負責處理一切事務,仍須遵守法令及法定權責分工,不能因此取代理事會或監事會。 理事會作決議、總幹事負責執行、監事會負責監察,是本單元辨識機關職權的基本架構。 四、聘任與解聘的法定門檻 事項決議機關同意門檻計算基準 聘任總幹事理事會過半數全體理事 解聘總幹事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全體理事 聘任的「過半數」是超過二分之一;解聘的「三分之二以上」則包含恰好三分之二。兩者均不是按出席理事人數計算,也不能套用一般會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的方式。 例如全體理事十五人,即使只有八人出席,聘任仍須至少八人同意;解聘仍須至少十人同意。出席人數減少,不會使法定同意門檻降低。 五、縣(市)農會理事名額與人數計算 縣(市)農會屬縣(市)以上層級,其理事名額為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理事名額與配置應依農會法及農會法施行細則;聘任、解聘總幹事的特別決議門檻則依農會法。 全體理事人數聘任:全體理事過半數解聘: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十五人至少八人同意至少十人同意 二十一人至少十一人同意至少十四人同意 因此,縣(市)農會聘任總幹事所需同意人數,按理事名額下限與上限計算,為最低八人、最高十一人;解聘則為最低十人、最高十四人。這裡的「最高門檻」是理事名額上限下所需的最低同意票數,不是最多只能有多少人贊成。 计算时先确定全体理事人数,再套用比例。過半數須取超過半數的最小整數;三分之二以上若算出小數,須進位至足以達到比例的整數。 六、總幹事與農會的法律關係 總幹事與農會間屬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委任的重點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總幹事受農會委託,依法令、章程及理事會決議處理農會事務,符合此一性質。 農會具有法人地位,總幹事經主管機關遴選再由理事會聘任,並不因此成為公務人員。也不能僅因總幹事領取報酬,就將其與農會的關係判定為僱傭。 常考陷阱 「主管機關聘任、理事會遴選」:程序倒置。應是主管機關遴選,理事會聘任。 「會員代表大會遴選」或「監事會直接任命」:機關錯誤。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不能取代法定遴聘程序。 「聘任只須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錯誤。總幹事聘任適用全體理事過半數的特別門檻。 「解聘須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同意」:比例錯誤。正確是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解聘按出席理事三分之二計算」:分母錯誤。應以全體理事計算。 「十五名理事,五票即可聘任」:錯誤。聘任至少須八票;解聘至少須十票。 「學經歷合格就當然可以任職」:仍須確認沒有消極資格,並完成遴選及理事會聘任。 「總幹事是公務人員,與農會屬公法任用關係」:錯誤。本單元應答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記憶口訣 「主管遴、理事聘;全體過半聘,三分之二解。」 「縣市十五到二一,聘八到十一,解十到十四。」 「資格看遴選,職責看法細;受託辦事務,關係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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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農會總幹事由何機關遴選合格名單後交由理事會聘任?(A)由會員代表大會遴選(B)由中央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C)由監事會推薦直接...
  2. 7、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________以上之決議行之。(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