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總幹事的解聘權屬於理事會,不能由理事長、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代為決定。 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計算基準不是出席理事人數。 鄉(鎮、市、區)農會理事名額為9 人,解聘至少須有6 人同意;縣農會理事名額為15 人,至少須有10 人同意。 本單元出缺情境仍按理事全體名額計算;15 人出缺 3 人,解聘仍須至少 10 人出席、10 人同意。 會員代表聯署人數再多,也不能改變法定職權分工;應區分請求召開臨時會與有權決議解聘兩件事。 核心觀念 一、誰有權解聘總幹事?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應由理事會依法作成決議。作答時先辨認決議機關,再檢查同意人數;機關錯誤,即使取得很高比例的支持,也不能取代理事會的解聘決議。 機關或職位解聘權限的判斷 理事會有權決議,但須達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理事長不能以個人決定取代理事會決議。 監事會不能自行決議解聘,再要求理事會照案執行。 會員代表大會不能以大會決議代替法定的理事會解聘程序。 會員代表大會雖為農會最高權力機關,仍須遵守法律對各機關的職權分配。最高權力機關不等於可以代行所有機關的職權,這是處理解聘爭議時的重要判斷原則。 二、解聘門檻: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應完整記住: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其中有三個不可省略的要素: 全體理事:分母是全體理事名額,不能改成當天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數達到三分之二即符合門檻,不必超過三分之二;但只有過半數仍不足。 同意決議:出席不等於贊成,必須實際取得足額同意票。 題目若僅簡寫「理事會三分之二決議」,應掌握其所指的解聘機關與特別多數門檻;遇到完整敘述時,則以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作為精確判斷標準。 本單元所列「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屬正確敘述。複習時應放在農會法的情境理解,不宜自行推論所有人民團體均適用相同規定。 三、人數計算:先定分母,再算同意票 農會層級或情境計算基準最低同意人數要取得該票數的最低出席人數 鄉(鎮、市、區)農會9 人6 人6 人 縣農會15 人10 人10 人 縣農會理事 15 人,出缺 3 人仍按 15 人計算10 人10 人 鄉(鎮、市、區)農會的換算是9 × 2/3=6。因此,理事會至少須有 6 位理事表決同意,才能達到解聘門檻;不是 5 人過半數,也不是必須 9 人一致同意。 縣農會理事名額為 15 人時,換算為15 × 2/3=10。即使出缺 3 人,也不能把分母改成現有的 12 人,再算出 8 人即可解聘。 出席與同意必須分開檢查。最低同意票數為 10 票,就至少要有 10 人出席;若恰有 10 人出席,必須全數同意。若有 12 人出席,仍須至少 10 人同意,不能改算出席者的三分之二。 因此,「至少 10 人出席、10 人同意」是最低人數的組合,並非要求每次只能有 10 人出席,也不是所有情況都必須由出席者一致通過。 四、會員代表聯署要求解聘時,如何處理? 處理此類申論,應先指出:不能透過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直接決議解聘總幹事。即使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聯署,也不會因此取得原屬理事會的解聘權。 召集程序與議案權限應分別審查。聯署人數是否符合請求召開臨時會的規定,是召集程序問題;解聘案應由哪個機關決定,是職權問題。不能因聯署人數很多,就直接認定大會可以決議解聘;也不能僅憑聯署比例,即認為所有召集程序均已完成。 會務主辦人員可依下列順序處理: 審查請求內容與召集程序:確認聯署資格、人數及相關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依法辦理。 說明法定職權:向提案人及相關機關說明,解聘總幹事須由理事會決議,不能以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取代。 妥善處理提案:不得將大會決議當成直接解聘的依據;會員代表所提事由與意見,可轉請理事會依法審議。 回歸法定門檻:理事會如審議解聘案,仍須取得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成解聘決議。 申論的理由應扣緊職權法定與決議門檻:會員代表的聯署、建議或表決,均不能取代理事會依法應作成的決議。 常考陷阱 「理事長決定解聘」:錯在把合議機關的權限交由個人行使。 「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決議即可」:決議機關與表決門檻都錯;應由理事會取得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監事會決議後,交理事會執行」:不能以監事會的決議取代理事會自行審議及表決。 「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同意」:分母錯誤。應看全體理事,不能只算到場者。 「理事出缺,先扣缺額再計算」:本單元 15 人出缺 3 人的情境,仍須 10 人同意,不能降為 8 人。 「達到出席人數就可以解聘」:出席只是參與會議,仍須檢查實際同意票數是否足額。 「三分之二以上必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包含本數;9 人中的 6 人、15 人中的 10 人,都已達標。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聯署,就能解聘」:會員代表與理事是不同身分,不能混用人數,也不能混用職權。 記憶口訣 「解聘找理事,全體三分二;鄉九至少六,縣十五要十。」 「缺額不扣,出席非同意;聯署可提意,解聘歸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