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法第26條規定,農會聘任職員的統一考訓,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辦理。 辦理聘任職員的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機構名稱中的關鍵字是「訓練」。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第26條第2項辦理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核心觀念 一、統一考訓:區分督導者、辦理者與訓練機構 農會聘任職員的統一考訓,要分清楚「誰督導」「誰辦理」及「辦理統一訓練應組設何種機構」。這三個層次各有對應的主體,不能互相替換。 辨識項目應掌握的內容 督導者中央主管機關 統一考訓的辦理者全國農會 施行細則所列的統一訓練辦理者中華民國農會 辦理統一訓練應組設的機構聯合訓練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的角色是督導,不能把它與實際辦理考訓的農會混為一談。看到「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應先確認督導與辦理的關係,再判斷後面的機構名稱。 本單元關於組設機構的規定,直接對應辦理統一訓練。即使敘述前面出現「統一考訓」,也不能因此將機構名稱改成「聯合考試機構」。 二、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重點,可完整掌握為: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為之。 這項規定包含三個不能漏掉的要素: 辦理事項是農會聘任職員的統一訓練。 規範用語是「應組設」,不是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組設。 機構名稱是「聯合訓練機構」,不是聯合考試、聯合評選或聯合甄選機構。 遇到使用「全國或省(市)農會」文字的填充敘述,若所問的是辦理統一訓練應組設的機構,仍應掌握聯合訓練機構。作答時須看清楚空格範圍:後面已經印有「機構」二字,就填聯合訓練;若整個名稱都留白,則寫聯合訓練機構。 三、其他聘任職員:總幹事從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 本單元遴用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這個限定語必須先看清楚,不能把規定擴張為總幹事本人也由相同方式聘任。 應熟記的完整敘述是:「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判斷面向正確內容作答關鍵 適用對象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注意「以外」的範圍限制 聘任主體總幹事不是理事長、理事會或常務監事 人員來源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關鍵是「統一考試合格」 聘任後的指揮、監督總幹事聘任及指揮、監督的主體一致 「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表示聘任人選須來自這個合格人員範圍。考試合格是人員來源資格,聘任則是總幹事的用人行為;不能將「考試合格」直接理解為已經完成聘任。 另外,「統一考試」與「統一訓練」雖然都屬於本單元的考訓概念,卻不能互換。問聘任來源,要答統一考試合格人員;問訓練機構,要答聯合訓練機構。這些規定也不宜自行延伸為所有考試、訓練與聘任之間必然具有固定先後順序。 常考陷阱 把機構名稱換成「考試」:看到「統一考訓」就選聯合考試機構,容易失分。判斷關鍵是規定所指的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 把「應組設」改成「得組設」:前者是規定應採取的辦理方式,後者帶有可以選擇的意思,不能視為相同敘述。 把聘任者換成理事長、理事會或常務監事:對於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聘任者是總幹事。不要因其他職稱具有決策或監察職能,就推論其具有這項聘任權。 只看人員來源,漏看聘任主體:「由理事長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雖然人員來源寫對,但主體錯誤,整句仍不成立。 將來源寫成「統一訓練合格人員」:本單元聘任規定的文字是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不能以訓練取代考試。 漏掉「並指揮、監督」的主體:總幹事不只負責聘任,也負責指揮、監督這些職員,不能將後面的權限另改由理事長行使。 填充答案不完整或重複:機構名稱掌握「聯合訓練」,人員來源掌握「統一考試」。依空格前後已有的文字填入,才能組成完整且不重複的法規用語。 記憶口訣 「中央督導、全國考訓;訓練聯合、總聘考合。」 中央督導、全國考訓: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辦理統一考訓。 訓練聯合:辦理統一訓練,應組設聯合訓練機構。 總聘考合:總幹事從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其他職員,並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