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四者分工:理事會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理事長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總幹事執行任務並指揮監督員工。 熟記理事會的具體職權,辨別「監察財務及財產」與「指揮監督聘僱人員」等混入選項。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仍由理事會依大會決議策劃業務,不能改由個別職位取代。 理事、監事應於會議時行使職權;出席法定會議,每人僅有一表決權;重大事件的表決不得以不記名方式行之。 理事長的監督職責不等於個人調查權;理事也不能私組調閱小組,直接命令員工提供資料。 核心觀念 一、理事會與監事會:策劃與監察的分工 農會組織運作的基本關係是:會員(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理事會依決議策劃業務,總幹事執行任務,監事會監察業務及財務。理事會與監事會各有法定職掌,不能互相取代。判斷選項時,要辨別具體行為,不能只因為都涉及農會事務,就認為兩個機關都能辦理。 理事會的常考職權包括: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審查會務、業務計畫。 議決各種章則。 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 監事會的常考職權包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監察農會業務及財務、監察農會財產,以及審核理事會提出的有關書類。因此,理事會「審查會務、業務計畫」,與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正是兩者職權差異的重要辨識點。 機關或職位主要職掌判斷關鍵 理事會依大會決議策劃業務,審查計畫、議決章則、聘任及解聘總幹事負責合議決策及法定職務,不直接指揮聘僱人員 監事會監察業務、財務、財產及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的情形負責監察,不負責日常行政管理或解聘總幹事 理事長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監督決議執行,不等於可以個人名義任意調閱文件 總幹事依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指揮監督聘僱人員推行會務及業務實際執行與員工指揮監督的主體 「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與「總幹事執行任務」並不矛盾:前者是理事會的法定職責,後者是依理事會決議辦理實際會務、業務。不能因為理事會具有執行大會決議的職權,就推論理事可以直接指揮員工。 二、大會休會期間:權責仍屬理事會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策劃業務。這裡有兩個必須一起記住的要件:一是策劃主體為「理事會」,二是策劃依據為「大會決議」。 理事會是合議機關,不能把它的職權直接換成理事長個人的職權。總幹事負責執行,常務監事屬於監察體系,也都不是休會期間依大會決議策劃業務的主體。 三、理事長: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農會理事會的決議,由理事長監督執行。作答時,應分清「監督執行」與「實際執行」:理事長負責監督,總幹事依決議執行任務,並指揮監督聘僱人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理事長的監督職責,也不同於監事會的監察職權。不能因為常務監事具有監察角色,就把「監督理事會決議執行」改列為常務監事的職責;一般理事也不能以個人身分取代理事長行使這項職權。 四、理監事行使職權與會議表決 行使職權的場合:理事、監事行使職權,應於會議時為之。個別理監事不能僅憑身分,在會議外自行擴張職權或直接向員工下達指令。 表決權的數量: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僅有一表決權,不能因職位或其他身分而增加票數。 重大事件的表決方式:不得以不記名方式行之。「得以不記名方式」是錯誤寫法。議案表決與選舉是不同事項,不可混為一談。 五、文件調閱:監督職責不能變成個人命令權 理事長不能以其身分,逕行要求農會員工提供信用部資料,或影印農會內部文件供其參閱並帶回住所。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不代表可以任意命令員工交付資料或將內部文件攜回私人住所。 信用部資料可能涉及客戶資訊及保密義務;內部文件的提供、閱覽與保管,也須遵循職權及相關規範。若因職務需要取得說明或資料,應循正式會議及權責程序辦理,不能把「為了監督」當成跳過程序的理由。 六、採購疑義:理事應循正式程序處理 理事發現採購可能有問題,即使聯合其他理事,也不能自行成立調閱小組,直接要求會務部門提供資料。多人聯合不會使私人小組自動取得法定調查權。判斷合法性,關鍵在於有無依職權及正式程序辦理,而非參與理事的人數。 申論作答可依下列順序說明: 先判斷行為不合法:理事應於會議時行使職權,自行組成的小組不能取代理事會或監事會,也不能直接指揮員工提供資料。 再說明理事會途徑:在理事會提出採購疑義,要求說明,並就依法屬於理事會職權的事項作成決議;由理事長監督決議執行,總幹事依權責辦理。 補充監事會途徑:採購涉及業務、財務或財產的監察事項,可向監事會反映,由監事會依其法定職權處理。 強調資料處理界線:即使經正式程序處理,資料提供與閱覽仍須遵守保密及管理規範,不能因此任意帶回私人住所。 常考陷阱 「理事會監察財務及財產」:錯在機關,監察職權屬監事會。 「監事會行政管理、考核一般員工」:把監察與員工管理混淆;不能將監事會當成日常行政管理機關。 「理事會聘任、監事會解聘總幹事」:錯誤拆分職權;聘任及解聘都屬理事會。 「理事會指揮監督聘僱人員」:這是總幹事的職權,不能因理事會負責策劃業務就推論它直接指揮員工。 「休會期間由理事長策劃業務」:應選理事會,並保留「依大會決議」的限制。 「理監事行使職權不限於會議時」:錯在「不限於」;應於會議時為之。 「重大事件得不記名表決」:錯在表決方式;不得以不記名方式行之。 「理事長可要求資料並帶回住所」:不能由監督職責推導出任意調閱、攜回文件的權限。 「理事聯合多人即可成立調閱小組」:人數不能代替合法程序;應循理事會議事或監事會監察途徑處理。 記憶口訣 「大會決議,理事策劃;監事監察,理事長督;總幹事做,員工聽令。」 「職權在會議,一人一表決;重大不匿名,文件不私攜。」前句記組織分工,後句記行使職權與資料處理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