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四項7日規定:開會前通知、會後紀錄備查、成立大會後申請登記,以及理監事改選完成後報請備案。 區分召開法定會議、修改章程及執行理事會決議的公文處理方式,尤其注意「核判」「發送」「簽署」「副署」不同。 熟記選任人員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改選,以及總幹事於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聘任。 理解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召集的出席門檻、農事小組最低開會次數,以及理監事會議次數的規範來源。 能推算理事會開會通知日期,並說明理事長核判、總幹事發送的程序。 核心觀念 一、法定會議:開會7日前通知,會後7日內送紀錄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7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作答時須同時掌握期限、通知內容、通知對象及報主管機關的程序,不能只記得「7日」。 會議結束後,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開會通知與會議紀錄都涉及備查,但辦理時間與文件不同。 比較項目開會通知會議紀錄 辦理時間開會7日前會後7日內 主要內容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會議經過與決議等紀錄 辦理程序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報主管機關備查 臨時理事會也是法定會議,不能僅因名稱有「臨時」二字,就改用開會3日前通知。 二、召開法定會議的公文:召集人核判,總幹事發送 農會對外行文,應依行文事項區分處理方式。召開各種法定會議時,應由各該會議召集人核判,總幹事發送。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因此理事會開會通知的關鍵程序是理事長核判,再由總幹事發送。 行文事項處理方式判斷重點 召開各種法定會議各該會議召集人核判,總幹事發送不能寫成總幹事簽署,或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修改章程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與召開會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總幹事簽署屬於執行理事會決議的業務行文 核判是公文的核定程序;發送是核定後的發文程序;副署則是另一種簽署要求。總幹事負責發送開會通知,並不等於總幹事須在通知上副署。 「修改章程」適用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但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農會公文都採這種方式,也不能認為總幹事參與發文就必須副署。 三、通知日期與解聘總幹事的實務運用 理事會如預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召開臨時會,依開會7日前通知的規定,最遲應於111年12月21日發出開會通知書。日期計算可由12月28日往前推7日,得到12月21日;不要把「7日前」算成開會前一天即可通知。 通知公文的法定處理順序為:理事長核判 → 總幹事發送。理由是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召開法定會議的公文應由召集人核判,再由總幹事發送。即使提議事項是解聘現任總幹事,也應依這項規定說明程序。 解聘事項應列入通知的提議事項,讓出席理事事先知悉。另須區分召集通知程序與決議門檻:通知依法發出,不代表解聘案當然通過;總幹事的聘任及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不能寫成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 四、成立、改選及聘任的法定期限 應辦事項期限文件或程序重點 成立大會後申請登記成立大會後7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報備改選完成後7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選任人員完成改選任期屆滿30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注意是屆滿「前」完成改選 聘任總幹事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起算事件是理事會成立 總幹事受聘後,另有向農會提供保證的義務,方式包括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的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本單元應辨識:將其繳交期限寫成受聘之日起7日內或14日內,均不正確,不能套用其他程序常見的7日期限。 另須排除兩種錯誤期間敘述:理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7日內」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以及合併決議後「3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不要因其他要件看似合理,就忽略期間錯誤。 五、出席門檻、開會次數與罷免權限 會員(代表)大會:經兩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得開會。三分之一門檻必須連同前兩次召集不足額的條件一起記。 農事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一次。「至少」表示最低次數,並非每年只能開一次。 理監事會議:開會次數於農會章程中訂定。題目若問規範來源,應選章程。 選任人員罷免:應由原選舉人依法行使罷免權,不能因選任人員違背法令、章程或損害農會權益、信譽,就認定理事會可以決議罷免。 常考陷阱 「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錯。應掌握理事長核判、總幹事發送,不要混用修改章程的簽署方式。 「召開法定會議,由總幹事簽署」:錯。總幹事簽署適用於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的行文。 「開會3日前通知」:錯。應為7日前,通知須包含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於會後5日、10日或14日內報備」:錯。正確為會後7日內。 「成立大會後10日內申請登記」「改選完成後10日內備案」:均錯,兩者都是7日內。 「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改選」「理事會成立後60日內聘任總幹事」:均正確,不要把所有期限一律改成7日。 「總幹事聘任及解聘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錯,應為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分母是全體理事。 「第三次召集達三分之一即可開會」:須先確認前兩次召集出席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不能省略適用條件。 「理事會得決議罷免選任職員」:錯。罷免選任人員與解聘總幹事是不同制度,權限不可混淆。 記憶口訣 「前七通知、後七紀錄;成立七、改選七。」前兩項分別掌握會前通知與會後紀錄;後兩項分別掌握成立後登記與改選後備案。 「改選三十前,聘任六十內;召集人核判,總幹事發送。」改選看任期屆滿,聘任看理事會成立;開會公文則依核判、發送的順序處理。 「兩次不足半,三次達三一。」會員(代表)大會前兩次召集均不足二分之一,第三次召集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可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