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一般開會門檻為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討論財產處分案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鄉(鎮、市、區)農會理事會一般須有5人以上出席,方得開會。符合二次召集均不足法定人數的條件後,第三次召集有3人以上即可開會,但聘任總幹事除外。 判斷第三次召集的門檻,要分清楚固定人數「3人」與比例「三分之一」,兩者不能互換。 理事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時,已簽到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成會人數依有效簽到認定:本人簽到後塗刪仍計入、到場未簽到不計入、代未到場理事簽名不計入。 核心觀念 一、一般開會與財產處分的出席門檻 除農會法另有規定外,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理事會、監事會的一般開會門檻,也以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會員(代表)大會處理財產處分等依法提高門檻的事項時,須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能只看到「會員代表大會」,就一律套用二分之一;還要看議案內容。 情形出席門檻判斷重點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開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另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 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財產處分案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套用一般門檻 理事會、監事會一般開會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分別計算各會議的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恰好二分之一,不等於「超過二分之一」。例如應出席人數為偶數時,恰好一半即符合此項出席比例要求,因此記憶時宜用「半數以上」,避免用「過半」造成誤解。 二、出席人數的計算方法 計算基礎是應出席人數,不是當天到場人數,也不是已簽到人數。先將應出席人數乘以法定比例,再取符合門檻的最小整數;有小數時,須無條件進位,不能四捨五入。 例如會員代表共有47人,一般開會的門檻為47乘以二分之一,得到23.5,因此至少須24人出席。若討論財產處分案,47乘以三分之二,得到31又三分之一,因此至少須32人出席。 判斷答案時可反向檢查:31人未達47人的三分之二,32人才達標。出席門檻與議案通過所需的同意票數是不同問題;問「至少幾人出席方得開會」時,應計算出席人數。 三、鄉鎮農會理事會的5人與3人 鄉(鎮、市、區)農會理事會一般開會,以理事9人計算,二分之一為4.5人,因此須有5人以上出席,方得開會。4人尚未達到法定門檻。 除聘任總幹事外,鄉鎮農會理事會若經二次召集,出席人數均未達二分之一以上,第三次召集時,有3人以上出席,即得開會。 這項放寬必須具備完整前提:已有兩次召集,而且兩次都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未達門檻。不能第一次召集就以3人開會,也不能僅因議案未通過,便主張適用第三次召集的放寬。 比較項目一般召集符合條件的第三次召集 鄉鎮農會理事會出席人數5人以上3人以上 前提依一般出席門檻前二次召集均未達半數以上 聘任總幹事須遵守相關特別規定不得適用3人的放寬門檻 3人是固定人數,不是三分之一的比例。即使9人的三分之一恰好也是3人,也不能把規定改寫為「第三次召集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可開會」。 四、流會與出席費 理事會須達法定出席人數,才能合法開議。若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即使部分理事已到場並完成簽到,也不得支領出席費。 判斷順序是先確認會議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再判斷出席費問題。簽到不能補足不足的成會人數,也不能讓流會者取得出席費。因此,「已簽到,所以流會仍可領取出席費」的說法錯誤。 五、簽到、塗刪與委託代簽的效力 判斷成會時,應依簽到簿的有效簽到情形認定出席人數,不能只數現場有多少人,也不能只數簽到簿上最後留下多少個名字。 情形是否計入出席人數理由 本人到場並簽到計入已完成本人出席的簽到程序 本人簽到後塗刪簽名仍計入塗刪不能抹去已完成簽到的出席事實 人在現場,但未簽到不計入不能僅憑到場即列入簽到人數 持委託書代未到場理事簽名不計入理事應親自出席,委託代簽不生出席效力 例如原有6位理事本人完成簽到,其中2位事後塗刪簽名,這2位仍須計入,因此有效出席人數仍為6人。另外到場卻未簽到者,不增加出席人數;替未到場理事代簽,也不增加出席人數。 以一般開會須5人以上的基層農會理事會而言,有效出席6人已達門檻,故成會。申論作答宜依序交代法定門檻、各種簽到的效力、有效出席人數及成會結論,不能只寫「現場人很多,所以成會」。 常考陷阱 「會員(代表)大會一律須四分之三以上出席」:錯誤。一般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財產處分案則須三分之二以上。 「財產處分案有半數出席即可」:錯誤。必須先辨認議案性質,再採三分之二的出席門檻。 「第三次召集達三分之一以上即可」:不能以比例取代固定3人的規定。 「第三次召集一律3人即可」:錯誤。須有前二次召集均不足半數的前提,且聘任總幹事不適用此項放寬。 「鄉鎮農會理事會一般有4人即可開會」:錯誤。9人的半數為4.5,至少須5人。 「比例算出小數就四捨五入」:錯誤。須無條件進位,確保人數達到法定比例。 「塗刪簽名就不算出席」:錯誤。本人已簽到後塗刪,仍計入出席人數。 「有委託書,代簽就有效」:錯誤。未到場理事不能藉委託代簽計入出席。 「到場或簽到就一定能領出席費」:錯誤。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時,已簽到者也不得支領。 記憶口訣 「一般半數上,處分三分二;理事平常五,兩次不足第三三,聘總不適用。」 「半數上」指二分之一以上;「平常五」指鄉鎮農會理事會一般須5人;「第三三」須連同前二次召集均不足及聘任總幹事除外一起記。 「簽後塗刪仍要算,到場未簽不列算;委託代簽不生效,人數不足流會不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