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限制範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血親包括一親等及二親等;姻親只限一親等,不可混淆。 限制須注意同一農會、同時任職、指定職位,三個職位間任何兩人具有受限制關係,即應注意迴避。 能將生活稱謂換成親等: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受限制;堂表兄弟姊妹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作答先看問的是「不得」還是「得」同時任職,再判斷親屬關係。 核心觀念 一、限制內容:配偶、血親二以內、姻親一 農會法規定,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這項規定旨在避免關係密切的親屬同時掌握農會的重要職位,影響職務間的監督與制衡。 三類受限制關係應分開記憶: 配偶:夫妻是獨立列舉的限制關係,不必計算親等,也不要把配偶當作一親等姻親。 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內」包括一親等及二親等,因此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姊妹均在範圍內。 一親等姻親:例如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二親等姻親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遇到法條填空,「具有配偶、__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的完整用語是「二親等以內」。只寫「二親等」會漏掉一親等血親,不能完整表達規定範圍。 二、適用要件:同會、同時、指定職位 同一農會是適用前提。不同農會分別任職,不屬於本項規定所稱的同一農會;但這僅是本項親屬限制的判斷,不代表其他任職規定一概不必考慮。 同時擔任是指任職期間重疊。規定限制具有特定關係者同時分任所列職位,並非只要曾有親屬在該農會任職,就永久不得任職。 指定職位為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判斷時應檢查這些職位之間的親屬關係,不必等到三個職位都由親屬擔任才適用。例如夫妻分任理事長與總幹事,即已受限制;理事長與常務監事、常務監事與總幹事之間,也採相同判斷。 三、血親如何計算親等 直系血親依世代數計算,每隔一世為一親等。因此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是二親等。祖父與孫子雖相隔兩代,仍在「二親等以內」的限制範圍。 旁系血親須先由自己往上數到雙方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將世代數相加。兄弟姊妹經共同父母相連,為一加一,共二親等;堂兄弟姊妹經共同祖父母相連,為二加二,共四親等;一般所稱的表兄弟姊妹亦為四親等。 因此,兄弟姊妹受限制,堂表兄弟姊妹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不可因為都有「兄弟姊妹」字樣,就判斷為相同親等。 四、常見關係比較 關係類別稱謂或例子本項規定的判斷 配偶夫與妻不得同時分任 一親等血親父母與子女不得同時分任 二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與孫子女不得同時分任 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不得同時分任 三親等血親伯叔與姪子女、舅姨與外甥子女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四親等血親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一親等姻親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不得同時分任 二親等姻親本人與兄弟的配偶、本人與配偶的兄弟姊妹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 僅有師生關係指導教授與學生不因師生關係受到本項限制 表中的「不得同時分任」,均以同一農會的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為前提。「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則表示該關係本身不構成這項禁止,仍須符合其他任職資格。 常考陷阱 把「二親等以內血親」誤認為只有二親等:「以內」包含一親等,所以一親等血親與二親等血親都要納入。選項分別列出時,兩者均屬受限制關係。 把姻親範圍擴大成「二親等以內之姻親」:這種寫法包含了不受本項限制的二親等姻親,因此整個選項不正確。不能只因其中包含一親等姻親,就將整項選入。 把血親範圍擴大成「三親等以內血親」:雖然其中包含一、二親等,但也多列了三親等,超出規定範圍;單列「三親等血親」也不屬於受限制關係。 以為祖孫可以同時任職:祖父與孫子是二親等直系血親,仍受限制;不能因為不是父子關係就排除。 把堂表兄弟姊妹當作二親等:一般兄弟姊妹為二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則為四親等。若問何者得同時分任理事長與總幹事,表兄弟不因該親屬關係受本項禁止。 以為必須三個職位都有親屬才禁止:只要受限制的兩人同時分任所列職位,就已適用。例如某女士與其配偶分任同一農會理事長及總幹事,即不得為之。 看到「以上皆是」就直接選:必須逐項檢查。只要混入二親等姻親、三親等血親等超出範圍的關係,就不能選「以上皆是」。 忽略問法中的「得」與「不得」:問「不得」時找配偶、血親二以內、姻親一;問「得」時,則找不在本項限制範圍內的關係。 把師生關係當成法定親屬限制:僅有指導教授與學生關係,並不屬於本項列舉的三類關係;若另具有受限制的親屬關係,才依該親屬關係判斷。 記憶口訣 「同會同時三職位,配偶、血二、姻親一。」 三職位是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血二」要記得是二親等以內,包含父母子女、祖孫與兄弟姊妹。再搭配「兄弟二,堂表四」,即可快速判斷常見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