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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資格與刑事判決解職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6
喪失資格與刑事判決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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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理監事任職期間仍須維持候選資格。出售農地致不符實際從事農業的資格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應解除職務。 一般刑事案件須區分「羈押或通緝」與「判刑確定」:前者原則上停止職權;後者符合解職要件時,解除職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原則上應解職;但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有例外規定。 刑事判決須同時檢查一般解職規定及候選資格限制,不能只看到緩刑就認定一定可以續任,也不能把所有涉及農會選舉犯罪的情形一律判為解職。 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出缺後先考慮候補遞補,再判斷是否符合補選條件。 核心觀念 一、資格須持續具備,並非當選後就不再審查 理監事應具備法定候選資格,並在任職期間持續維持。以自有或承租農地作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依據者,須符合相應的面積等條件;不能僅憑仍有少量農地,就認為資格必然存在。 任職期間將實際耕作的自有農地出售,僅剩零點一公頃,又沒有其他承租農地,經主管機關查明已不符資格條件者,屬於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應解除職務。申論作答應依序交代「農地出售後不符資格」、「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及「有權機關解除職務」。 會員身分由佃農變更為自耕農,並不當然喪失資格;重點仍是是否符合實際從事農業等法定條件。當選議員本身,也不是本單元所列不得繼續擔任理監事的事由。 二、消極資格:哪些情形會妨礙擔任理監事 消極資格,是指具有法定障礙事由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登記或已任職者,則須依撤銷登記、解除職務等規定處理。申論可依下列類型整理,但各類犯罪的刑度及其他限制,仍須分別判斷,不能全部簡化為「曾經犯罪就不得擔任」。 特定犯罪限制:例如內亂、外患、貪污,以及詐欺、背信、侵占、農會選舉犯罪等,須檢查各該候選資格規定的要件。 一般刑罰執行限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並須注意緩刑及相關例外。 保安處分限制:受相關處分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可能構成資格障礙。 財產及行為能力限制:例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受監護、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權限制:受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 資格限制與任職中的刑事解職規定,應分開檢查。符合一般刑事解職的例外,不代表必然沒有其他喪失資格的事由。 三、判刑確定:原則解職,緩刑及得易科罰金有例外 農會選任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原則上應解除職務。但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兩項例外是擇一適用,並非必須同時具備。 刑事情形處理及理由 一般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三年、付保護管束在沒有其他喪失資格事由的前提下,不因該判決解職;付保護管束不等於入監服刑。 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雖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檢察官不准易科,須入監服刑應解除職務,不能僅憑判決記載折算標準,就認定仍適用得易科罰金的例外。 酒駕累犯肇事逃逸,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確定,且無緩刑應解除職務,並非停止職權或由機關自由決定。 有期徒刑以上刑判決確定,沒有緩刑,也不符合得易科罰金的例外應解除職務。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是判決中的折算記載,不等於檢察官最後一定准予易科罰金。遇到酒駕累犯而不准易科、須入監執行的敘述,應特別注意。 四、農會選舉犯罪與緩刑:避免過度概括 明確以賄選判決確定並喪失候選資格為前提的情形,即使僅判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且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應由有權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不能改答停止職權。 另一方面,本單元對「屆次選舉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確定」的情形,並未列為不得繼續擔任理監事。因此,不可背成「凡犯第四十七條之一之罪,有緩刑也一律解職」。這兩類題設不能只憑「選舉犯罪」四字互相套用;作答須分辨題目是否已具備喪失候選資格的前提,以及是否適用一般刑事解職的緩刑例外。 五、停止職權、恢復職權與解除職務 比較事項停止職權解除職務 主要事由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喪失候選資格,或判刑確定且符合解職要件。 效果暫時停止行使職權。職務終止,形成出缺。 後續處理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後,在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職權。依出缺、遞補及補選規定處理。 農會選任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應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解除職務。總幹事、理事會及上級農會,都不是這項解職權的行使機關。「上級農會」與「上級主管機關」尤其不可混淆。 六、解職後的遞補與補選 理監事出缺,應先依候補遞補規定處理;沒有候補可遞補時,再依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出缺、補選規定,檢查缺額與章程所定名額等條件。不能把「發生出缺」直接等同「立即補選」,也不能只拿現任人數作為法定名額計算。 就現有八名理事、無候補理事的情境而言,一人受五個月徒刑、緩刑並付保護管束,且無其他資格障礙,不因該判決解職;另一人受四個月徒刑,但不准易科而須入監,應解除職務。依此情境,尚不因該一人解職而須辦理理事補選。申論應分別說明兩人的解職與否,再處理出缺,避免誤認兩人都須解職。 常考陷阱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一律解職」:錯,這是一般刑事解職規定的例外。 「有緩刑就一定能續任」:錯,仍須檢查是否另有喪失候選資格的事由;但也不可反過來認定選舉犯罪一律不適用緩刑例外。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就是入監服刑」:錯,兩者不同。 「羈押、通緝應解職」:錯,應予停止職權;原因消滅後,在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 「農地出售後仍有會員身分,就能繼續任職」:錯,還須維持理監事的候選資格。 「農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任務範圍,主管機關應一律令其解散」:錯,須依監督規定及具體情節處理,不能直接跳到解散。 記憶口訣 「押緝先停權,失格要解職;緩刑易科看例外,入監執行再辨明。」 「資格持續查,解職找主管;出缺先遞補,補選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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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6. 以下何種情形,不得繼續擔任農會理監事? (A)任職期間將自有農地移轉,致持有之土地面積小於法定面積 (B)會員資格由佃農...
  2. 19. 某農會理事,因賄選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 5 月,緩刑 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如何處置?(A)農會 理事會...
  3. 16.農會選任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由何者解除其職務﹖(A)總幹事(B)理事會 (C)上級農會(D)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
  4. 複選題2.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農會理事因刑事案件被羈押遭停止職權,經停止羈 押者,在其任期屆滿前,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B)...
  5. 7.農會選任人員,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應解除其職務。 (A)O(B)X
  6. 12.農會理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無緩刑宣告或得易科罰金者,應 (A)停止職權(B)解除職務(C)視情節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