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提各事業公積,再彙成總盈餘:各類事業盈餘依規定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後,餘額均應撥入成為農會總盈餘。 先彌補虧損,再分配:有虧損時,應先以總盈餘彌補,剩餘部分才依規定分配。 熟記五項比例:法定公積15%、公益金5%、農業推廣等事業費不得少於62%、各級農會間相關經費8%、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 分清固定比例與上下限:15%、5%、8%為固定比例;62%為下限;10%為上限。 計算題要保留限制用語:推廣等事業費寫「至少」,酬勞金寫「至多」,不能把兩者都當成固定金額。 核心觀念 一、總盈餘的形成與分配順序 農會各類事業之盈餘,依規定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後的餘額,均應撥入成為農會總盈餘。因此,總盈餘並非各類事業尚未提撥公積前的盈餘直接相加。 農會總盈餘應優先彌補虧損。彌補後仍有餘額,才進行五項分配。完整順序為: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餘額彙成農會總盈餘→彌補虧損→分配剩餘盈餘。 各該事業公積與法定公積是不同階段的提撥項目。前者在形成農會總盈餘前提撥;後者則是總盈餘彌補虧損後的分配項目,不可混為一談。 二、五項法定分配項目與比例 分配項目法定比例判斷重點 法定公積15%固定比例 公益金5%固定比例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至少62%,可以高於62% 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8%固定比例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10%至多10%,可以低於10% 作答時應同時掌握項目名稱、比例、限制方向。例如,「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應記為8%,不能改寫成「不得高於10%」;後者並未正確表達法定固定比例。 兩項名稱都有「推廣、訓練」,容易混淆: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適用不得少於62%;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則為8%。應以完整用途辨識,不能只看到「推廣」就選比例。 三、上下限與總額的關係 三項固定比例合計為15%+5%+8%=28%;其餘兩項在完整分配下合計為72%。若酬勞金分配10%,農業推廣等事業費即為62%;若酬勞金低於10%,農業推廣等事業費便相應提高。 例如,酬勞金分配8%,其餘固定比例不變,農業推廣等事業費即為64%。這裡的8%是酬勞金的實際分配比例,不代表法定上限改為8%。 15+5+62+8+10=100可用來驗算記憶,但其中62與10分別是下限與上限,不能因此認為五項全部都是固定比例。 四、金額計算與申論表達 計算基礎是彌補虧損後可供分配的盈餘。各項金額以此基礎乘上相應比例;如尚有虧損,須先扣除,不能直接用扣除前的總盈餘計算。 以可供分配盈餘500萬元為例: 項目金額 法定公積75萬元 公益金25萬元 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至少310萬元 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40萬元 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至多50萬元 若採農業推廣等事業費310萬元、酬勞金50萬元,五項合計500萬元,是符合規定的一組分配。若酬勞金只分配40萬元,在其餘固定項目不變且全額分配下,農業推廣等事業費即為320萬元。 申論作答宜依序寫出先彌補虧損、五項完整名稱、各項比例與上下限;有金額時再逐項換算。只寫「15、5、62、8、10」而未交代項目及限制方向,無法完整表達分配規定。 常考陷阱 法定公積比例錯置:法定公積為15%。寫成5%、8%、10%、25%、35%或45%,均不符合規定。 公益金與法定公積混淆:公益金為5%,不是10%或15%;15%屬於法定公積。 推廣等事業費的方向顛倒:正確為「不得少於62%」。寫成「不得超過62%」,就把最低保障誤寫成最高限制。 酬勞金的方向顛倒:正確為「不得超過10%」,不是「不得少於10%」,也不是必須分配10%。 酬勞金上限被替換:「不得超過8%」或「不得超過20%」都不是法定上限。實際分配可以低於10%,但法定上限仍為10%。 各級農會間經費被改成區間:正確為固定8%;「不得高於10%」不能取代法定規定。 忽略分配前的處理:各事業盈餘先依法提撥各該事業公積,餘額均應撥入總盈餘;總盈餘再優先彌補虧損,最後才分配。 把限額寫成唯一金額:計算推廣等事業費及酬勞金時,須分別標示「至少」與「至多」。若列出確切分配金額,應說明採用的實際分配比例。 記憶口訣 「公積十五、公益五;推廣六二至少足;互助八、酬勞十,酬勞上限不能逾。」 數字依序記「15、5、62、8、10」,再補上「六二是下限,酬勞十上限」。流程則記「事業先提公積,總盈餘先補虧損,剩餘再分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