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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決議撤銷要件與正當程序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5
違法決議撤銷要件與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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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農會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之一,主管機關即得令撤銷,不必三者同時成立。 農會法第42條的監督主體是主管機關,法律效果是得令撤銷其決議,不是「應予警告」。 下級主管機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令撤銷農會決議;上級主管機關與上級農會不可混淆。 情境判斷要掌握機關職權: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屬理事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不得越權辦理。 程序申論須兼顧上級核准、通知及陳述意見、書面記明理由、救濟告知與送達,並說明依法行政、程序保障及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撤銷決議的法定事由與法律效果 農會法第42條規定,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令撤銷其決議。這是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權,用來糾正農會不當行使自治權所作成的決議。 法定事由判斷重點 違反法令決議內容、作成程序或決議機關的職權行使違反法令;由無權限的機關決定事項,也可能構成違法。 妨害公益決議妨害公共利益;不以同時違反法令為必要。 逾越其宗旨、任務決議超出農會依法應從事的宗旨與任務範圍。 三種事由之間是「或」的關係,任一事由成立,就具備得令撤銷的事由。因此,不能把「妨害公益」排除,也不能要求違法、妨害公益及逾越宗旨任務必須同時存在。 條文使用「得」,表示主管機關具有裁量空間,並非一有事由就必須一律採取相同措施。但裁量仍須依據事實、符合法律目的,並遵守比例原則,不得恣意干預農會自治。 「令撤銷」是主管機關命農會撤銷其決議。作答時應保留這個法定用語,避免僅寫成警告,或把「得」誤寫成「應」。 二、誰有權監督?下級機關須經何種程序? 依本條有權令撤銷農會決議的是主管機關。全國農會雖屬農會組織體系,仍不是本條所稱的行政主管機關;農業金庫及地方法院,也不是依本條行使監督權的主體。 由下級主管機關令撤銷時,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因此,不能僅因下級主管機關認為決議違法,就跳過核准程序逕行命令撤銷。 這項要求是行政機關層級間的監督程序,目的在使干預農會決議的措施受到審核,兼顧監督的適法性與農會自治。務必分清:需要核准的是上級主管機關,不是上級農會。 三、機關職權分配:判斷決議違法的關鍵 判斷具體決議能否被令撤銷,除了看事項內容,也要看作成決議的機關有無該項職權。即使是會員(代表)大會,也不能取代理事會行使法律分配給理事會的職權。 事項權限判斷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入會費一萬元屬本單元所列的正常議決事項,不能單憑這項金額就認定應令撤銷。 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屬理事會的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審定權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辦理即有越權違法問題。 監事會監察農會財務及財產屬監事會的監察職權。 須區分入會費的一般議決事項與個別會員入會、出會的審定。兩者雖都與會員有關,權限歸屬卻不能混為一談。尤其「大會地位較高,所以任何事項都能決定」的想法,不能取代法定職權分工。 四、令撤銷決議應遵循的正當程序 主管機關命農會撤銷特定決議,是對具體事件所作成、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公權力措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除有實體上的法定事由外,還須遵守行政程序的要求。 調查事實與確認事由:查明決議內容、作成程序及相關資料,確認究竟涉及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宗旨、任務,並兼顧對農會有利與不利的情形。 通知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不利處分前,原則上應通知農會,使其知悉相關事實與理由,並有機會提出說明及證據。法律另有得免除的例外時,始依例外處理;陳述意見也不等於一律必須舉行正式聽證。 完成上級核准:由下級主管機關作成時,應將查明的事實、農會意見及擬處理理由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令撤銷。 以書面作成並記明理由:明確指出命令撤銷的決議、認定事實、法律依據及處理理由,使農會能理解處分內容及其依據。 告知救濟並合法送達:載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依法送達。農會如有不服,得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執。 上級核准與農會陳述意見是不同的程序保障。取得上級核准,不代表可以省略依法應給予的陳述意見機會。 五、申論中「理由何在」的答題方向 依法行政: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律授權及法定事由行使監督權,不能僅因不認同農會的選擇,就命其撤銷決議。 保障自治與程序參與:農會決議涉及團體自治,命令撤銷會影響其運作。事前讓農會說明,有助於釐清事實、避免誤判,並保障其防禦權。 比例原則與裁量控制:主管機關應衡量違法情節、公益影響及措施必要性,使干預程度與監督目的相稱。上級核准及書面理由,也有助於檢驗裁量是否合法適當。 有效救濟:記明理由、告知救濟並送達,能使農會知道受何種處分、為何受處分,以及如何依法尋求救濟。 常考陷阱 把三事由寫成缺一不可:三者擇一即可;分別列出時,每一項都可能成立。 把效果寫成「應予警告」:本條正確用語是「得令撤銷其決議」,警告不能取代本條規定。 把「得」改成「應」:具備事由後仍須依法行使裁量,不是毫無衡量空間。 把全國農會當成主管機關:農會組織的上下級關係,與行政主管機關的上下級關係不同。 漏掉上級核准:下級主管機關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令撤銷。 認為大會可以審定會員入出會: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屬理事會職權,大會越權辦理即有違法問題。 申論只寫實體事由:程序還要交代通知、陳述意見、核准、書面理由及救濟;理由則連結依法行政、農會自治、比例原則與有效救濟。 記憶口訣 「違法、害公、越宗任,主管得令撤決議;下級先經上級准,入出審定歸理事。」 「先查明、聽意見、經核准;書面說理由,送達告救濟。」前句記實體事由與職權,後句記程序申論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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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農會之決議,有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得令撤銷之?(A)違反法令 (B)妨害公益 (C)逾越農會宗旨、任務(D)以上皆是
  2. 8. 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下級主管機 關應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令撤銷其決議。 (A)O(...
  3. 3.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應予以警告。(A)O(B)X
  4. 17.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令農會撤銷其決議? (A)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入會費 1 萬元 (B)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C)會 員(代...
  5. 10.農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________得令撤銷其決議。(A)全國農會 (B)主管機關(C)農業金庫(D)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