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處分的生效時點,應掌握自送達相對人起,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對其發生效力。 必須區分發文、送達、原因發生等不同時點,不能將文書發出或違法事由發生,直接當作處分對相對人生效。 本單元所附答案存在衝突:選擇及填空內容採送達生效,但「於處分送達時起生效」的是非敘述標答為錯誤。複習時須分別掌握法規內容與該是非敘述的指定答案。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律師協助辦理。 核心觀念 一、停止職權、解除職務處分的生效 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涉及相對人職務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學習時應將處分作成與處分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分開理解:主管機關完成處分文書或將文書發出,不等於該處分已對相對人生效。 本單元選擇及填空內容所採的規則,是自送達相對人起,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對其發生效力。因此,遇到生效時點的選擇,應辨認「送達相對人」這個關鍵,而非發文日期、停職解職原因發生日期或主管機關指定日期。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對書面行政處分的規定,是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作答時要注意:「何時生效」問的是時點;「依何規定生效」問的是法律依據,兩者不能混答。 概念判斷重點 處分文書發文日文書發出與送達是不同程序,不能以發文直接代替送達。 送達相對人本單元選擇及填空內容所採的生效時點。 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原因發生之日屬於處分原因發生的時間,不等於處分生效時間。 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不能取代本單元所採的送達生效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屬於生效的法律依據,不是日期或送達行為本身。 二、送達生效敘述的答案衝突 本單元的是非敘述「主管機關依農會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於處分送達時起生效」,指定答案為錯誤;但其他內容又以送達相對人起生效為正確答案。這兩種答案就生效時點而言存在衝突,不能解釋為一致的法律規則。 為掌握本單元作答要求,應分別記住:生效時點的選擇採「送達相對人起」;生效依據填「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上述是非敘述依所附標答判為錯誤。這項是非標答不能進一步推論出「自處分日起生效」的通則。 也不要把衝突歸因於「於……時起」與「自……起」的文字差異。兩者並不足以說明相反答案;在沒有其他命題依據的情況下,不宜自行補出例外、修法年代或特殊生效日期。 三、財務監督檢查的目的與範圍 主管機關為監督農會的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得派員檢查農會的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這段內容可分成三個層次記憶:誰來監督、監督什麼,以及檢查哪些資料。 監督主體:主管機關。 監督事項:農會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 執行方式與資料範圍:得派員檢查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其他有關資料」表示檢查範圍不限於財務報告本身。若將範圍縮成「只能檢查財務報告」,便漏掉了其他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四、得聘請協助檢查的專業人員 主管機關辦理上述檢查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律師協助辦理。應完整掌握「得」、「視需要」、「會計師、律師」及「協助辦理」四個重點。 人員本單元的判斷理解方向 會計師應選具有帳務及財務報告相關專業。 律師應選具有法律關係及適法性判斷的專業。 護理師、品管師、人事長不選不是本單元規定列出的協助人員。 「得視需要」不是「每次都應聘請」,也不是規定每次必須同時聘請兩種人員。複選時會計師、律師都屬正確選項,是因為兩者均在規定範圍內;實際檢查是否聘請,仍依需要決定。 「協助辦理」則表示專業人員協助主管機關執行檢查,不是取代主管機關成為財務監督主體。 常考陷阱 把發文當送達:文書已發出,不表示已送達相對人。生效時點的選擇應抓住「送達相對人」。 把原因日當生效日:停職、解職原因何時發生,與處分何時對相對人生效,是不同問題。 自行改背「處分日起生效」:不能僅因是非標答為錯誤,就反推出處分日才是正確時點。 忽略是非標答的特殊情形:「於處分送達時起生效」這段敘述,在本單元所附標答須判錯;應與採送達生效的選擇、填空內容分別記憶。 法律依據只填「送達」:若已給出「自送達相對人起」,後面問依何規定發生效力,應填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協助人員漏選律師:財務檢查也可能涉及法律問題,正確範圍包含會計師與律師。 看到專業職稱就選:應依規定列出的人員判斷,不能只因名稱帶有「師」字或屬行政職稱就選入。 把「得」改成「應」:「應一律聘請」或「每次均須同時聘請會計師及律師」,都增加了原規定沒有的強制要求。 記憶口訣 「停解看送達,依據一一○;財產加財務,會計與律師;得聘看需要。」 另記「送達敘述有標答衝突」:時點選送達、依據填法條;指定的是非敘述按所附答案判錯,勿據此另造處分日生效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