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農會整理條件與整理委員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6
農會整理條件與整理委員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農會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停止相關人員職權並予整理。 停止職權的對象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總幹事及農事小組長不在本項規定所列範圍。 整理委員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5人至9人擔任,農會原任理事、監事不得擔任。 主任委員由整理委員互推1人;整理委員會代行的職權不僅限於理事、監事,也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整理期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原有聘、僱人員並非一律解聘、僱。 核心觀念 一、整理的條件與核准程序 依農會法第45條,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 三種事由以「或」連接,並非必須全部同時發生。但有整理事由,並不表示當然開始整理,仍須注意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兩項要求。「得」予整理,也不能改成「應」立即整理。 敘述僅列「經營不善、虧損嚴重」,若其餘必要條件與程序均正確,不會因未列出「其他重大事故」就成為錯誤;關鍵在於是否把法定事由誤寫成必須全部具備。 機關本單元應掌握的角色 主管機關判斷整理必要性、辦理整理、指定整理委員,並於必要時延長整理期。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整理。 二、停止職權的對象 整理時所停止的職權,應牢記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三種對象。判斷時應依規定列舉的人員,不可自行擴大為所有選任人員或所有農會人員。 人員是否為本項規定所列停權對象 會員代表是 理事是 監事是 總幹事否 農事小組長否 總幹事與農事小組長未列入這項停權規定,不能因其在農會中擔任職務,就一併選入。另須區分停止職權與解聘、僱:整理時停止特定人員職權,不等於原有聘、僱人員全部失去職位。 三、整理委員的指定、人數與資格 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45條為農會整理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5人至9人為整理委員。 項目應掌握的規定 產生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 人數5人至9人,因此「至少5人」的敘述正確。 資格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 不得擔任者農會原任理事、監事。 人數上下限須完整記憶,不能誤記為11人至15人。「至少5人」只是在說最低人數,並不表示可以超過9人。 資格要求不只是具有會員身分,還須具備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不能任意放寬為「其中3人得為贊助會員」。 原任理事、監事的排除規定,應與一般資格要求分開記憶:即使具備候選人資格,仍不得以原任理事、監事身分擔任整理委員。僅敘述「原任監事不得為整理委員」,也符合規定。 四、主任委員的產生與整理委員會職權 整理委員應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此處最重要的是分清楚兩個層次:主管機關指定整理委員,整理委員互推主任委員。 因此,把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寫成「由主管機關指定1人」,即不符合規定。即使同一句另附其他職務或身分描述,也不能忽略其產生方式已經錯誤。 整理委員會代行的職權,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職權。整理所停止的對象包含會員代表,因此整理委員會不能被限縮為「僅代行理、監事之職權」;這種寫法漏掉會員代表大會的部分。 五、整理期限與原有聘、僱人員 農會整理期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之。這項規定應連同但書意旨一起記憶,不能只看到「以1年為限」,就認為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延長。 延長整理期的機關是主管機關,不是整理委員會自行決定。至於延長次數或每次延長期間,不宜自行添加題目未提供的限制。 原有聘、僱人員並非不得留任,也不是一律解聘、僱。但「不是一律解聘、僱」也不等於「全部必須留任」;應避免把規定改寫成任何一種絕對化的人事處置。 常考陷阱 把停權對象加入總幹事、農事小組長:錯。應選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不能任意擴張。 把整理寫成主管機關可自行決定,不須核准:錯。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把整理事由寫成必須全部同時發生:錯。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其他重大事故,屬不同的整理事由。 整理委員為11人至15人:錯。正確為5人至9人;「至少5人」則符合最低人數規定。 原任理事、監事得擔任整理委員:錯。兩者均不得擔任,不只排除理事。 整理委員其中3人得為贊助會員:錯。須依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的要求判斷。 主管機關指定主任委員:錯。主管機關指定的是整理委員;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1人。 整理委員會僅代行理、監事職權:錯。「僅」字漏掉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整理期滿1年絕對不能延長:錯。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延長。 原有聘、僱人員不得留任,一律解聘、僱:錯。整理不等於全部人員一律解聘、僱。 記憶口訣 「中央核、停三職;五至九、原任除;委員指定、主委互推;一年可延、聘僱非全解。」 中央核、停三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停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職權。 五至九、原任除:整理委員5至9人,原任理事、監事不得擔任。 委員指定、主委互推:主管機關指定委員,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 一年可延、聘僱非全解:整理期以1年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原有聘、僱人員並非一律解聘、僱。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複選題23.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 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何者之職權,並予 整...
  2. 8.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 (A)O...
  3. 複選題18. 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5 條為農會整理時,下列規定何者正 確?(A)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11 人...
  4. 18.農會虧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整理,下列何項敘述為非? (A)整理委員由主管機關指定 (B)整理委員至少 5 人 (C)整理委員會...
  5. 複選題24.農會整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農會原任理事、監事得為整理委員 (B) 由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
  6. 11.主管機關為農會整理時,下列何者不正確?(A)農會原任理事、監事不得為 整理委員 (B)原有聘、雇人員不得留任,一律解聘、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