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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大會決議與會員異議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4
合併大會決議與會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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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同一直轄市之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申請核准前,各農會須分別完成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公告異議程序。 合併案的大會決議門檻為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意合併的會員,須於公告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 異議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決議失效;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 作答時先分清楚「大會出席」「大會表決」「會員異議」,再確認各自的計算分母。 核心觀念 一、合併的主體與程序 本單元的合併情境,是同一直轄市之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各農會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合併前,須先完成內部審議、決議及公告異議程序,不能只憑理事會同意就直接完成合併。 理事會審議:各農會分別將合併案提經理事會審議。 大會決議:提報各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依規定的出席及表決門檻作成決議。 連續公告:公告大會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並指定會員聲明異議的期間。 受理會員異議:不同意合併的會員,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 判定決議效力:異議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失效;未達此門檻,原決議不因這項異議規定而失效。 大會決議通過後,仍須經過公告及會員異議程序。決議通過不等於合併已獲核准,後續仍須依法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大會決議:兩個三分之二,分母不同 合併案須同時符合出席及表決兩項門檻: 出席門檻:以「全體會員(代表)」為分母,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表決門檻:以「出席人」為分母,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兩項門檻都必須達到。即使出席者全部同意,若出席人數未達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仍不符合合併決議的要求;出席人數足夠,但同意人數不足,也不能通過。 例如,全體會員代表有九十人,至少須六十人出席。若實際出席六十人,至少須四十人同意;若實際出席七十五人,則至少須五十人同意。表決門檻要隨實際出席人數計算,不能固定採用最低出席人數作為分母。 三、公告後的會員異議:全體會員三分之一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合併案並公告後,不同意合併的會員仍可依法聲明異議。判斷時應掌握以下要件: 聲明者:不同意合併的會員。 受理對象:向農會聲明異議。 方式:以書面提出,不能用口頭反對代替。 期間:須在公告指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 人數門檻: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效果:原決議失效。 異議門檻的分母是全體會員,不是出席大會的人數,也不是全體會員代表。即使合併案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公告後的異議仍以會員為主體,以全體會員人數計算。 例如,某農會全體會員有三百人,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聲明異議的會員達一百人,原決議即失效。「以上」包含剛好達到門檻,不必超過一百人。 各農會分別作成合併決議,計算異議比例時,應對應提出異議之會員所屬農會的全體會員人數,不能將參與合併農會的會員人數任意合計,作為單一農會決議的異議分母。 四、未聲明異議的效果 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重點在於指定期間屆滿後,會員未依規定聲明異議,即發生視為同意的效果,無須另行提交同意書。 但「視為同意」不能拿來補足先前大會的出席或表決門檻。大會決議與公告後異議,是不同階段的判斷:先看大會是否依法通過,再看公告後是否有足額會員聲明異議。 五、三種門檻比較 判斷項目計算分母門檻意義或效果 大會出席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合併案的出席要求 大會表決實際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門檻也符合時,合併決議通過 公告後會員異議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原決議失效 屆期未聲明異議個別會員未於指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同意 常考陷阱 異議門檻寫成二分之一:正確門檻是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敘述即使同時附上正確的「屆期未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也不能抵銷前面的數字錯誤。 以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混淆:公告後使原決議失效的異議比例固定記為三分之一,不能套用大會決議的三分之二。 寫成依農會章程規定:本單元的合併決議及會員異議門檻有法定要求,不能改答由章程自行決定。 出席、同意其中一項寫成二分之一:本單元合併決議要求出席三分之二、同意三分之二,兩項都須符合。 把同意票的分母寫成全體會員(代表):出席門檻看全體,表決門檻看實際出席人;兩個三分之二的分母不同。 把異議分母寫成出席人或會員代表:公告後的異議門檻看全體會員,不受先前大會出席人數影響。 將「以上」改成「超過」:剛好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原決議就失效;剛好達出席或表決的三分之二,也已達門檻。 省略書面或期間要求:只有反對態度不足以代替法定聲明,應抓住指定期間內、書面、向農會三個關鍵。 更換法律效果:達到異議門檻的效果是原決議失效,不能改寫為須重新表決或交由主管機關裁決。 記憶口訣 「出席三二、同意三二;會員異議、三一失效。」 分母一起記:「出席看全體,表決看出席,異議看會員。」 異議要件記:「期限內、用書面、向農會;屆期未異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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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之農會合併案,經農會依規定辦理 公告後,不同意合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農會聲明 異議,...
  2. 6.同一直轄市之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合併前,分別提經理事會審議及提報...
  3. 3.農會依農會法第11條之1、第11條之2公告合併相關書表文件時,不同意合 併之會員應於指定期間内以書面向農會聲明異議,異議之會...
  4. 5.同一直轄市之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合併前,提經理事會審議後,提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