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起算點、期間與應完成事項要一起記。 基層農會合併後改選產生的選任人員,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不因合併改選而重新取得完整四年任期。 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並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同一直轄市的基層農會合併,登記機關為該直轄市主管機關。 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應改隸合併後農會。 核心觀念 一、合併申請:先共同籌備,再共同申請 農會合併不是單一農會自行決定後即可完成。參與合併的農會,應在申請合併前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辦理合併的籌備事宜,再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處應掌握兩個關鍵:一是「申請前」,不是核准後才成立籌備委員會;二是「共同」,指參與合併的農會共同籌備、共同申請。籌備委員會的成立與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不同階段的程序。 同一直轄市內二個以上基層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應共同向該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遇到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的敘述,也應依這個地方主管機關的層級判斷。 二、改選與改聘: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農會經核准合併後,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這項規定包含三個不可拆開的要素: 要素正確內容判斷重點 起算點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不是提出申請或開始籌備之日。 期間6個月內期間不能換成其他月數或一年。 應完成事項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兩項都要完成,不能只完成其中一項。 「完成」表示法定期間內必須完成改選、改聘,不能把規定理解成只要開始籌辦即可。即使敘述只簡稱「主管機關核准」,只要是在問農會合併後的改選、改聘期限,仍應掌握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 人員與程序用語也要配對:選任人員用「改選」;總幹事用「改聘」。總幹事不是這裡所稱的選任人員,不可寫成「總幹事改選」。 三、改選後的任期:接續該屆,不重新起算四年 基層農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並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後,改選產生的選任人員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合併後重新選出人員,不代表重新開始一個完整任期。 例如,合併改選完成時,該屆尚有一段任期未滿,改選人員就是任職至該屆原有的屆滿時點;不能從改選完成之日起另算四年。因此,「合併後改選之選任人員任期為四年」不能作為本單元的正確敘述。 應特別區分辦理期限與任期終點:6個月是完成改選、改聘的期限;至該屆屆滿則是改選後選任人員的任期規則。兩者回答的是不同問題,也不能把選任人員的任期規定直接套到總幹事。 四、合併登記:合併後辦登記,被合併者同時廢止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則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作答時要分清楚行為主體、登記對象與法律用語。 事項辦理主體應辦理內容 合併後農會的登記合併後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被合併農會的登記主管機關同時廢止其登記。 同一直轄市內的基層農會合併,應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不能把申請對象換成中央主管機關。此處的判斷應扣緊合併農會所在的地方及題目情境。 「廢止」的對象是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不是合併後農會的登記。填寫法律用語時,應完整掌握「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不要任意改成撤銷、註銷或解散。 五、法律效果:權利義務承受與會員會籍改隸 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必須一起記:不是只承受財產、只承受權利,也不是合併後就不必承擔原有義務。被合併農會的登記遭廢止,與合併後農會承受權利義務,是合併程序中相互配合的法律效果。 會員身分方面,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應改隸於合併後農會。會籍改隸與權利義務承受是不同知識點:前者處理會員所隸屬的農會,後者處理合併前後農會的權利義務承接。 需要填寫關鍵詞時,登記處理記「廢止」,承受內容記「權利義務」,會員歸屬記「改隸」。 常考陷阱 把6個月換成其他期間:1、2、3、4、8、10個月或一年,均不符合本單元的改選、改聘期限。正確組合是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把起算點換成申請日:共同申請是程序的一環,但改選、改聘期限從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算。 把改選後任期寫成四年:判斷關鍵是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不要因為看到「改選」就認定一定重新起算完整任期。 把登記機關換成中央主管機關:同一直轄市的基層農會合併,應向該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把籌備委員會放到核准後:正確時點是申請合併前,並由參與合併的農會共同組織。 混淆廢止登記的對象:主管機關同時廢止的是被合併農會的登記;合併後農會則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漏掉義務或誤判會籍:合併後農會承受的是權利與義務;原會員會籍改隸合併後農會。兩項都是正確的合併效果。 記憶口訣 「申請前,共籌備;核准後,六個月;人改選,總改聘;任期到該屆;登記地方辦,被併同廢止;權義要承受,會籍要改隸。」 記憶時依序連結申請程序、辦理期限、人員處理、任期、登記與法律效果。其中「任期到該屆」專指合併後改選的選任人員;「六個月」則同時涵蓋選任人員改選與總幹事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