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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改選、改聘與權利義務承受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7
合併後改選、改聘與權利義務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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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農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起算點、期間與應完成事項要一起記。 基層農會合併後改選產生的選任人員,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不因合併改選而重新取得完整四年任期。 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並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同一直轄市的基層農會合併,登記機關為該直轄市主管機關。 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應改隸合併後農會。 核心觀念 一、合併申請:先共同籌備,再共同申請 農會合併不是單一農會自行決定後即可完成。參與合併的農會,應在申請合併前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辦理合併的籌備事宜,再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此處應掌握兩個關鍵:一是「申請前」,不是核准後才成立籌備委員會;二是「共同」,指參與合併的農會共同籌備、共同申請。籌備委員會的成立與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不同階段的程序。 同一直轄市內二個以上基層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應共同向該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遇到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的敘述,也應依這個地方主管機關的層級判斷。 二、改選與改聘: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農會經核准合併後,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這項規定包含三個不可拆開的要素: 要素正確內容判斷重點 起算點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不是提出申請或開始籌備之日。 期間6個月內期間不能換成其他月數或一年。 應完成事項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兩項都要完成,不能只完成其中一項。 「完成」表示法定期間內必須完成改選、改聘,不能把規定理解成只要開始籌辦即可。即使敘述只簡稱「主管機關核准」,只要是在問農會合併後的改選、改聘期限,仍應掌握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 人員與程序用語也要配對:選任人員用「改選」;總幹事用「改聘」。總幹事不是這裡所稱的選任人員,不可寫成「總幹事改選」。 三、改選後的任期:接續該屆,不重新起算四年 基層農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並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後,改選產生的選任人員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合併後重新選出人員,不代表重新開始一個完整任期。 例如,合併改選完成時,該屆尚有一段任期未滿,改選人員就是任職至該屆原有的屆滿時點;不能從改選完成之日起另算四年。因此,「合併後改選之選任人員任期為四年」不能作為本單元的正確敘述。 應特別區分辦理期限與任期終點:6個月是完成改選、改聘的期限;至該屆屆滿則是改選後選任人員的任期規則。兩者回答的是不同問題,也不能把選任人員的任期規定直接套到總幹事。 四、合併登記:合併後辦登記,被合併者同時廢止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合併後農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則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作答時要分清楚行為主體、登記對象與法律用語。 事項辦理主體應辦理內容 合併後農會的登記合併後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被合併農會的登記主管機關同時廢止其登記。 同一直轄市內的基層農會合併,應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不能把申請對象換成中央主管機關。此處的判斷應扣緊合併農會所在的地方及題目情境。 「廢止」的對象是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不是合併後農會的登記。填寫法律用語時,應完整掌握「主管機關應同時廢止被合併農會之登記」,不要任意改成撤銷、註銷或解散。 五、法律效果:權利義務承受與會員會籍改隸 合併後農會應承受合併前農會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必須一起記:不是只承受財產、只承受權利,也不是合併後就不必承擔原有義務。被合併農會的登記遭廢止,與合併後農會承受權利義務,是合併程序中相互配合的法律效果。 會員身分方面,合併前農會會員之會籍應改隸於合併後農會。會籍改隸與權利義務承受是不同知識點:前者處理會員所隸屬的農會,後者處理合併前後農會的權利義務承接。 需要填寫關鍵詞時,登記處理記「廢止」,承受內容記「權利義務」,會員歸屬記「改隸」。 常考陷阱 把6個月換成其他期間:1、2、3、4、8、10個月或一年,均不符合本單元的改選、改聘期限。正確組合是核准合併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把起算點換成申請日:共同申請是程序的一環,但改選、改聘期限從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算。 把改選後任期寫成四年:判斷關鍵是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不要因為看到「改選」就認定一定重新起算完整任期。 把登記機關換成中央主管機關:同一直轄市的基層農會合併,應向該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把籌備委員會放到核准後:正確時點是申請合併前,並由參與合併的農會共同組織。 混淆廢止登記的對象:主管機關同時廢止的是被合併農會的登記;合併後農會則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漏掉義務或誤判會籍:合併後農會承受的是權利與義務;原會員會籍改隸合併後農會。兩項都是正確的合併效果。 記憶口訣 「申請前,共籌備;核准後,六個月;人改選,總改聘;任期到該屆;登記地方辦,被併同廢止;權義要承受,會籍要改隸。」 記憶時依序連結申請程序、辦理期限、人員處理、任期、登記與法律效果。其中「任期到該屆」專指合併後改選的選任人員;「六個月」則同時涵蓋選任人員改選與總幹事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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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農會辦理合併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 幾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聘? (A)1 個月 (B)2 個月 (...
  2. 9. 農會間合併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多久內,完成選任人員 改選及總幹事改聘?(A)1 年內。(B)8 個月內。(C)6 個月內。 (D)10...
  3. 5.農會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幾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及總幹事改 聘? (A)2 個月 (B)3 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4. 3.農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之日起幾個月內,完成選任人員 改選及總幹事改聘?(A)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D)6...
  5. 4.同一直轄市之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經共同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後,下列何者為非? (A)農會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合...
  6. 2.甲、乙二基層農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合併,並如期完成選任人員改選,其選任人員任期 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A)O(B)X
  7. 13.農會申請辦理合併之規定,以下何者不正確?(A)農會申請合併前,應共同 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B)農會應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