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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賄賂、投票權買賣與資格效果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8
選舉賄賂、投票權買賣與資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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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農會選舉買票與賣票均有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交換不投票、依約投票、放棄競選或放棄接受聘任,都是本單元辨識賄選行為的重點。 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選舉權自由行使或總幹事遴選、聘任,另有刑事處罰,不能套用賄選的「3年、9萬元」。 候選人買票,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原則上廢止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當選無效。但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申論應連結刑罰嚇阻、資格效果例外、判決確定時程、利益誘因與查緝困難,說明為何有罰則仍可能賄選得利。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利益交換與強暴脅迫 農會選舉犯罪不能全部視為同一刑度。遇到題目,先看行為手段:是拿利益交換投票等行為,還是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妨害選舉或聘任。 類型辨識重點刑責判斷 賄選、投票權買賣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交換不投票或一定的投票行為等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等妨害行為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或妨害總幹事遴選、聘任另有處罰規定,不能選作「3年、9萬元」的行為 本單元買票類題目所問的有期徒刑上限為3年;不能因此推論農會法所有選舉犯罪的最高刑度都相同。 二、買票與賣票:雙方均罰,刑度相同 比較項目買票:行賄方賣票:有選舉權之人 行為動詞行求、期約或交付要求、期約或收受 交換標的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交換內容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不行使」包括約定不去投票;「為一定之行使」包括約定投給特定候選人。因此,花錢要求對方棄權,也可能構成買票,不限於要求投給自己。 法條列有行求、期約、要求等行為,不能一律認為必須實際交錢、收錢,或已經完成投票才有刑責。判斷時須同時掌握利益與選舉權行使之間的交換關係,也不能僅因有人贈送財物,就省略其他犯罪要件。 「其他不正利益」表示規範不限於現金;但仍須符合以利益交換選舉行為的要件。 三、放棄競選與放棄接受聘任,也在處罰範圍內 本單元除了投票權買賣,還須掌握下列同樣適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的行為: 候選人要求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處罰重點是候選人拿放棄競選作為利益交換條件。 對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對象是遴選合格的候聘人員,交換內容是放棄接受聘任。 必須區分「出錢約其放棄接受聘任」與「以強暴、脅迫妨害聘任」。兩者都涉及總幹事聘任,但行為手段不同,不能因為對象相近就選同一刑罰。 四、刑罰與候選人資格效果分開判斷 候選人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除了刑事責任,還涉及候選人資格及當選效力。 判斷階段要件或效果 原則要件相關犯罪行為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 候選人資格廢止其候選人資格 已經當選其當選無效 例外經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應記住三個層次:判決確定、資格效果、但書例外。遭檢舉、偵查或起訴,不等於已符合「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的要件。 例外須同時具有「6個月以下」與「得易科罰金」。不能只看到刑期短,就直接認定符合例外;也不能把「得易科罰金」誤讀成法律只處罰金。這項但書是資格效果的例外,不代表賄選無罪。 五、申論:為何有罰則,仍可能賄選得利 作答可先說明:法律雖有刑罰與資格處分,但如果預期利益高、被查獲及受處罰的風險低,或處分未能及時發生,仍可能出現賄選得利的現象。以下各點屬制度分析,應避免寫成所有案件必然如此。 刑罰嚇阻可能不足:賄選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認為取得職位或影響農會決策的利益高於犯罪成本,仍可能冒險。 資格效果存在例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適用前述資格廢止或當選無效效果,可能形成受刑事處罰卻仍保有當選利益的情形。 判決確定需要時間:資格效果以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為要件;若訴訟耗時,行為人可能已任職一段期間,使事後處分的實際效果減弱。 選舉與聘任具有利益誘因:農會選舉涉及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聘任等環節。當利益集中於少數關鍵決策者時,可能增加以利益交換影響結果的誘因。 查緝與舉證不易:利益交換往往隱密,行賄與收賄雙方均可能受罰,可能降低揭露意願,使案件不易查明。 改進方向可提出:檢討刑罰及資格效果例外、加速案件審理、強化選務與聘任程序透明度、完善檢舉保護及蒐證措施。建議須對應前述原因,避免只寫「加重處罰」而欠缺分析。 常考陷阱 刑期與罰金混搭:買票、賣票應記「3年以下、9萬元以下」;5年、15萬元、30萬元都不是本單元賄選條款的正確組合。 「得」併科不是「應」併科:法院得併科罰金,並非每案必定併科;也不是只有罰金而沒有有期徒刑。 只罰給錢者,是錯誤觀念: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許以不投票或依約投票,也有刑責。 不投票也可能是交易內容:買票不限於要求投給特定人,以利益交換棄權同樣在規範範圍內。 強暴、脅迫不能套用三九組合:妨害選舉權自由行使或總幹事聘任的暴力、脅迫行為,應與利益交換型犯罪分辨。 「一經買票即一律當選無效」過度簡化:完整判斷須注意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以及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但書。 資格效果不能用其他措施替代:候選人買票涉及候選人資格廢止或當選無效,不能以只有警告、行政罰金或總幹事重聘作為答案。 記憶口訣 「買賣三九,暴脅另究;確定失格,六月易科例外。」 「三九」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確定失格」提醒判決確定與資格效果;最後一句須完整記為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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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複選題13.下列何項為農會法所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之行為? (A)有選舉權之人,要求不正利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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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8.農會之選舉,有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其 刑罰為(A)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B)處一年...
  5. 7.農會之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6. 7. 對農會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其刑責為 何?(A)處 3...
  7. 25.如果農會選舉時候選人犯選舉買票罪,法律後果包括哪一 項?(A)總幹事重聘(B)其當選無效或候選人資格廢止(C)只有警告(D)主管機...
  8. 9.農會選舉之候選人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行使一定之選舉權,此犯罪行為經 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廢止其候選人資格,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