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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自由與總幹事遴聘犯罪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5
妨害選舉自由與總幹事遴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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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農會選舉自由,或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聘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區分妨害自由與賄賂:前者著重非法干預競選、投票或遴聘;後者著重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交換特定行為。 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理事或理事候選人就總幹事聘任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其預備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105年修法刪除農會法的個別沒收條款,是為了回歸刑法沒收新制統一適用,並非讓犯罪所得免於沒收。 核心觀念 一、妨害農會選舉自由:5年以下,得併科15萬元以下 農會選舉中,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實施下列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他人競選:阻礙他人參與競選活動。 使他人放棄競選:以非法手段迫使他人退出競選。 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干預有選舉權者自由決定是否投票或如何投票。 應同時掌握手段、保護對象、刑罰。手段不限於直接施加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方法也在規範範圍內;保護範圍也不限於投票當下,還包括競選與是否繼續競選的自由。 「得併科」表示法院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外併處罰金,並非每一案件都必須併處;「5年以下」與「15萬元以下」都是上限,不能寫成一律判處5年或罰15萬元。 二、妨害總幹事登記、遴選或聘任:相同刑罰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同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範圍涵蓋三個階段:參與登記、接受遴選,以及最後的聘任。條文使用「或」,表示各階段均受保護,不必同時妨害三個階段才成立。不能因為總幹事採遴選、聘任程序,就認為沒有相關刑罰保護。 三、以利益交換的賄賂行為,應另行辨識 賄賂規定的關鍵是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與特定選舉或聘任行為之間具有交換關係。它與前述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自由的規定,不能混用刑罰。 行為類型應掌握的內容 選舉權人收賄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向理事方面行賄對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利益,而約其聘任或不聘任總幹事。 向總幹事候聘人員行賄對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 理事方面收賄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總幹事。 行賄方常用的文字是「行求、期約、交付」;收賄方則是「要求、期約、收受」。不能只因兩者都可能影響選舉或聘任結果,就一律套用「5年以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的規定。 四、總幹事聘任收賄的預備犯:1年以下 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屬總幹事聘任賄賂規範的對象;預備犯此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是為實施犯罪而先作準備,不能與已經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的情形混為一談。尤其期約本身就是條文列出的行為,不能因為尚未實際收錢,就直接認定只是預備。 本項應連結記憶四個重點: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聘任或不聘任、理事候選人登記日起、預備犯1年以下。 五、農會法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規定的辨識 刑法妨害投票自由的規定,保護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本單元涉及農會競選、農會選舉權及總幹事遴聘時,應依農會法的特別規定判斷。 因此,看見「妨害競選」「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總幹事登記、遴選、聘任」等文字,應直接掌握本單元的農會法規範,避免僅憑罪名相似而混用其他規定。 六、105年刪除沒收條款的依據與意旨 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農會法相關刑罰條文,其中刪除原有關於收受財物沒收,以及不能沒收時追繳價額的個別規定。申論作答應說明制度變革、法律依據及修法目的。 制度變革: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施行,沒收改為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由刑法統一規範。 法律依據:刑法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刑法施行法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修法目的:刪除農會法中已不再適用的個別條款,避免規範重複與適用混淆,使相關沒收回歸刑法新制。 實質效果:犯罪所得仍應依法處理。符合刑法要件時,得沒收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孳息,並可處理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的情形;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法追徵價額。 申論結語可寫:刪除個別沒收條款,是配合刑法沒收新制,統一法律適用,並貫徹剝奪犯罪所得的目的。第三人取得的財產是否沒收,仍須符合刑法要件,不能概括寫成一律沒收。 常考陷阱 刑度與罰金混搭:「3年、9萬元」「3年、15萬元」「5年、9萬元」均不符合本單元妨害自由規定;正確組合是5年以下、得併科15萬元以下。 漏掉競選保護:規範不只保護投票自由,也保護他人競選及不受非法干預而繼續競選的自由。 漏掉總幹事登記:總幹事程序的保護包括登記、遴選、聘任,不是只有最後聘任。 把賄賂套入相同刑罰:選項出現利益交換時,應辨認賄賂規定,不能直接套用妨害自由的刑罰組合。 預備犯誤選2、3、4年:本單元所考理事或理事候選人就總幹事聘任收賄的預備犯,是1年以下。 起算時點張冠李戴:應記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不是總幹事登記之日起。 刪除沒收等於不再沒收:刪除的是特別法的個別規定,相關沒收回歸刑法適用。 記憶口訣 「強脅非法,五年十五;競選投票,登遴聘任。」記住手段、刑罰及兩類保護範圍。 「理事登記起,收賄預備一。」連結總幹事聘任收賄規範的起點與預備犯刑度。 「沒收刪專條,刑法統一管。」刪除個別條款後,仍依刑法處理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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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7.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A)對農會選舉有選舉權之人,要求、...
  2. 1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5.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
  4. 20.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B)處...
  5. 8.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預備犯 「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