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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0
主題筆記
薰依

薰依

建立於 2026年04月29日

109年 4.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A)寡占(B)獨占(C)結合(D)聯合 (A)寡占是指市場上只有少數幾家大廠商提供大部分產品。雖然寡占常導致不競爭,但公平交易法的定義中,描述「二以上事業不為價格競爭而視為...」的法定名詞是「獨占」。 (B)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①處於無競爭狀態,或②具有壓倒性地位,③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7) (C)結合是指事業間的合併、收購股份、受讓營業或共同經營等行為(如兩家公司正式合併成一家),側重於組織關係的變動,而非描述「不為價格競爭」的市場狀態。 (D)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價格、產量等。雖然「聯合」也涉及二以上事業,但題目描述的是其對外關係達到獨占狀態的「認定結果」,而非達成協議的「行為過程」。 B 5.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C)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D)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20)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杯葛行為,例:要求供應商不要供貨給競爭者)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差別待遇) 三、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威脅利誘,關鍵:低於成本+排除競爭)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低價利誘?干預他人競爭決策) 五、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不正當限制,關鍵: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 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 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 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 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 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B 6.關於不實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廣告主無涉 (B)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應與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 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D) 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有報酬20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A)廣告主負有無過失責任(主要責任);而廣告代理業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則是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與廣告主無涉。 (B)根據法規,廣告媒體業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引人錯誤,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僅與代理業連帶。 (C)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D)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1) C 19.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有非常多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B)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後,該條款立即成為契約之內容 (C)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副本 (D)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雙方當事人之解釋 (A)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B)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C)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13) (D)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11) A 21.甲為A屋的所有權人,委託乙仲介公司幫忙賣房子。關於甲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和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屬於消費關係 (B) 乙提出乙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而訂立之委託銷售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C) 甲和乙訂定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屬於分期付款之契約 (D) 甲和乙如果適用乙所提出的定型化契約,仍然可以由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擬定個別磋商條款 (A)依消保法第 2 條,消費者(甲)與企業經營者(乙仲介公司)間就服務(仲介行為)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即為「消費關係」。 (B)仲介公司通常使用預先擬定、用於多數不特定人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這完全符合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的定義。 (C) 甲是屋主(委託人),乙是仲介公司。甲乙之間成立的是「委託銷售契約」(勞務或服務契約),乙並非買受 A 屋的人。選項 (C) 描述的是「買賣契約」中的分期付款行為,這通常發生在「買方與建商」或「買方與賣方」之間。甲委託乙賣房,兩者之間是服務委任關係,不涉及標的物(房屋)的分期付款交付。 (D)依消保法第 2 條,定型化契約中若有經當事人個別談定之條款,稱為「個別磋商條款」。其效力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C 22.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消費者保護法於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健康與安全保障」專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B)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C)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需負第三人責任 (D)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消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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