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康德的核心法律思想:法是實現自由的條件、法律與道德分離、應報刑罰。「法律由民族的法律確信中產生」屬於歷史法學派。 比較自然法學派與法實證主義對法律效力、道德及「惡法」的不同立場。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法實證主義被批評助長二十世紀極權主義。 西洋法律思想史上最先將正義分類為平均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分配的正義的,是亞里斯多德。 理解自然權利與天賦人權的普遍性與不可剝奪性,以及社會契約論的革命權(美國《獨立宣言》)。 法律主要追求的目標是正義。另要能辨認法律效力來源的各種學說。 核心觀念 一、康德:法律保障自由,刑罰出於應報 康德認為,法是使每個人的外在自由,得以依普遍法則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條件。自由並不是任意妄為。法律劃定彼此的自由範圍,使所有人都能共同生活,因此「法是實現自由的條件」符合康德思想。 康德區分法律與道德: 法律著重外在行為是否合乎義務,並容許外在強制。 道德進一步要求行為人出於義務而行動,重視內在動機。 例如,一個人因害怕處罰而守法,仍符合法律要求,卻不當然具有道德價值。考試所稱康德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是正確的敘述。 刑罰方面,康德主張應報刑罰(應報理論):處罰的根本理由在於行為人已經犯罪,應承擔相應責任。國家不能只為了嚇阻他人或增進社會利益,就把受刑人當成工具。 「法律由民族的法律確信(民族精神)中產生」屬於歷史法學派的主張,以薩維尼為代表。此說強調法律如同語言,隨民族的歷史、習慣自然生成,不是康德的思想。 二、法律效力的來源與惡法問題 法律為何具有拘束力,各學說提出不同說明。作答時要辨識各說的效力根據。 學說或立場主要說明辨識關鍵 神意說法律效力以神意為根據。神的意志 命令說法律是主權者對人民的命令。主權者、命令 承認說法律效力基於國民的承認。國民承認 自然法學派以超越實定法的正義或理性標準,檢驗法律的效力與正當性。惡法非法 法實證主義(實證法學派、分析法學派)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即有效,效力與道德上是否良善分開判斷。法與道德分離、惡法亦法 「惡法非法」是自然法學派的典型命題。依此說,法律不能只因完成制定程序就排除正義的檢驗;嚴重違反正義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從自然法的立場,亦同意惡法亦法」是錯誤敘述。 分析法學派、實證法學派與概念法學派,都著重實定法本身的分析或邏輯體系,並不主張「惡法非法」。 三、法實證主義及其爭議 法實證主義認為,法律只是國家依程序制定的實定法。辨認現行法律是一回事,評價法律好壞是另一回事,因此法與道德應分離。 這種立場受到的批評是:人民與法官只問法律是否合乎程序,不問內容是否正義,可能被用來支持機械服從惡法。傳統考題據此認為,法實證主義相當程度上促成了二十世紀極權主義(如納粹)的政治悲劇。 自然權利論、社會契約說與天賦人權思想,則是對抗國家濫權的理論,不是極權悲劇的推手。 四、亞里斯多德的正義分類 西洋法律思想史上,最先將正義加以系統分類的是亞里斯多德,相關論述見於《尼各馬可倫理學》。考題常以「平均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分配的正義」作為辨識用語。只要看到這組分類,答案就是亞里斯多德,而不是柏拉圖、蘇格拉底、芝諾或畢達哥拉斯。 分類意義判斷重點 普遍的正義(一般正義)從整體共同生活觀察,要求行為合乎法律、指向共同利益的德行。整體德行、守法 分配的正義分配共同體的利益、榮譽或負擔時,依個人的條件或貢獻按比例分配。比例的平等,不是人人相同 校正的正義(平均的正義)對交易或侵害所造成的失衡加以矯正,使雙方回復平等,例如損害賠償。算術的平等、填補失衡 「法律的正義」在中文教材中的歸類不一致:有的把它對應普遍正義(守法),有的把它與校正正義並稱。考試重點在於辨認這組分類的提出者是亞里斯多德。 五、自然法、自然權利與天賦人權 自然法論認為,存在超越人為制定之成文法的法律(規範標準),可用來評價實定法的正當性。因此,「只有成文法才是法律」「只有成文法及判例才是法律」都是法實證主義式的說法,不是自然法論。「自然法就是習慣法」也是錯的,因為習慣法仍屬實定法的一種。 關於自然法的性質,以下敘述都正確: 自然法又稱自然律,源自人類觀察自然界現象的經驗,歸納整理而成的法則。 自然法理論提供了近代世界發展(人權、民主、立憲)的重要思想基礎。 自然法理論所討論的,是人類社會中各種法律的正當性基礎。 但自然法是規範人類社會的應然法則,不是自然界各種生物或無生物所共同遵循的法律。 天賦人權思想強調:人因其為人而享有基本權利,權利不是國家恩賜,也先於國家而存在,不待憲法明文規定即應受保障。生命權是典型例子。集會遊行、入出國境自由、訴訟權等,則須以國家及其制度存在為前提。 人權具有普遍性與不可剝奪性,不因年齡、意識狀態或職業身分而喪失: 兒童雖受監護,仍有基本人權。 植物人雖無意識,仍有基本人權。 公務員雖應依法行政,仍有基本人權。 軍人雖負服從義務,也不是「絕對服從、不得主張基本人權」。 身分或職務可能使基本權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但不會使人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 全球追求自由、民主與法治的運動,植基於兩塊磐石:立憲主義與自然權利。社會分工論、法實證主義、民族精神都不是答案。 六、社會契約、革命權與法律目的 以洛克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組成政府,是為了保障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政府若無法保障這些權利,人民有權推翻政府,重新建立適當的政府,這就是革命權(抵抗權)。 此思想明白表現於美國《獨立宣言》。相對地: 英國《大憲章》是貴族限制王權的文件。 英國《權利請願書》是國會向國王請求保障權利的文件。 兩者都不是主張推翻政府的文書。 法律主要追求的目標是正義。法律也有維持秩序、保障自由等功能,但遇到「至善、真理、藝術、正義」並列的選項,應選正義:至善屬道德,真理屬科學,藝術屬美學。 常考陷阱 把民族精神說歸給康德:「法律由民族的法律確信中產生」是歷史法學派(薩維尼)的主張。康德的關鍵字是自由、法與道德分離、應報刑罰。 自然法贊成惡法亦法:剛好相反,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惡法亦法是法實證主義的立場。分析法學派、實證法學派、概念法學派都不是「惡法非法」的答案。 法律效力學說張冠李戴:神意說以神意為據,命令說以主權者命令為據,承認說以國民承認為據,這三項敘述都正確。錯誤選項通常出在自然法的立場。 只有成文法(及判例)才是法律、自然法就是習慣法:都是錯誤選項。正解是「自然法論者認為有超越成文法的法律存在」。 自然法是所有生物與無生物共同遵循的法律:錯誤。自然法規範的是人類社會。「源自觀察自然現象歸納而成」「是近代世界的思想基礎」「討論法律的正當性基礎」則都是正確敘述。 把極權悲劇歸因於天賦人權、自然權利或社會契約:應選法實證主義。 把正義三分類歸給柏拉圖或蘇格拉底:平均、法律、分配三種正義,提出者是亞里斯多德。 軍人應絕對服從,不得主張基本人權:錯誤。兒童、植物人、公務員、軍人都有基本人權。 先於國家存在的權利選成訴訟權或入出國境自由:不需憲法明文即受保障的典型是生命權。 革命權文書混淆:政府不能保障權利時人民得推翻政府,對應美國《獨立宣言》,不是英國大憲章、權利請願書或日本國憲法。 自由民主法治的兩塊磐石:答案是立憲主義與自然權利,不要誤選法實證主義或民族精神。 記憶口訣 「康德:自由、分離、應報;民族確信歸歷史。」 「平均、法律、分配,三分正義亞里斯。」 「自然法:惡法非法;實證法:惡法亦法,極權背鍋。」 「人權天賦先於國,生命最先;政府失職可推翻,獨立宣言。法律目標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