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臺灣法制的歷史層次:原住民族規範、荷西時期的西方法律文化、隨漢人移民而來的傳統中國法、日治時期的近代西方法制,以及戰後中華民國法體系。 區分荷西時期帶入的十七世紀西方法與國際法概念,以及日治時期才引進、並全面展開的近代西方法制。 理解日治時期的六三法、律令、內地延長主義,以及民商事項「早期依舊慣、後期原則適用日本法、親屬繼承仍依舊慣」的差異。 辨識戰後民法的德國、瑞士法淵源,以及美國法繼受、民商法臺灣化與在地化的具體表現。 分清戒嚴、解嚴、臨時條款廢止與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的時點,不要把民主化看成單一時點完成的事件。 核心觀念 一、早期法制:原住民族、荷西與清治 外來政權統治臺灣以前,各原住民族已有維持社會秩序、處理紛爭的規範,也就是原住民法,不能認為當時「沒有法律」。漢人移民則帶來傳統中國法與民間習慣。清治時期臺灣受《大清律例》等規範影響。臺灣四百多年的法律史,曾受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法律文化、清代中國法、日本法等影響,但伊斯蘭法未曾影響臺灣法律史。 荷蘭人於1624年來臺,帶入西方國際法上的主權概念。西班牙人則依西方國際法的先占理論,主張對北臺灣擁有主權。荷蘭人以武力征服原住民村社,再締結和約,並據此主張取得土地。不過,這只是殖民者依自己的國際法觀念所作的解釋,原住民村社對西方國際法上的條約並沒有共同理解,不能說雙方在相同認知下讓渡土地。 荷西統治的區域並未涵蓋全島,許多原住民族沒有和荷蘭人或西班牙人接觸,也未受其西方法影響。荷西時期帶來的是十七世紀的西方法律文化與國際法概念,不是近代西方法。近代西方法到日治時期才由日本統治者引進臺灣。 清治時期婚姻型態多元,包括招贅婚姻(招入婚姻)、妾婚姻與童養媳婚姻。「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神聖婚姻屬於西方基督教的婚姻觀,不是清治臺灣的婚姻型態。 二、日治時期:近代法制的全面展開 臺灣法律體制的現代化,到日治時期才全面展開,現行西式司法制度的根基也建立於二次戰前的日治時期。原因是日本統治者本身已繼受近代西方法,再依帝國利益選擇性地導入臺灣。這不是臺灣人自主選擇的結果,不是清朝為廢除不平等條約所推動,也和荷蘭統治的影響無關。 明治憲法採君主立憲制度,天皇規範立法事項仍須經帝國議會協讚。臺灣在十九世紀末納入日本統治後,明治憲法並未立即全面施行於臺灣。1896年(明治29年),帝國議會通過法律第63號〈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授權臺灣總督制定與法律同等效力的命令,這種命令稱為律令。此法因法律編號為63號,通稱六三法,名稱不是來自年份。六三法是授權依據,律令是依此授權制定的規範,兩者不可混同。其後授權依據改為三一法、法三號,總督的立法權逐步受到限縮。 殖民法制同時具有近代制度與差別統治的性質。日本曾在臺施行《匪徒刑罰令》,也對臺灣人的犯罪處以笞刑,不能因為設置了近代法院,就認為平等與人權已獲保障。1920年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中,新生代臺灣知識分子宣揚立憲主義,爭取言論與集會自由,並要求設置臺灣議會。 民商事項的適用階段適用重點 統治初期涉及臺灣人的民商事項,原則上依臺灣舊慣處理,並非一開始就施行日本民商法典。 內地延長主義下的後期改以日本本土法制延伸適用。1923年起,日本民商法原則上直接施行於臺灣。 重要例外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實體法原則上仍依舊慣,不依日本民法典。 三、法律繼受:移植、延續與在地融合 法律繼受是引進外來法律制度的過程。它可以是選擇性的,引進後也常與本地習慣融合,本地習慣不一定因此消失。「二胎」一詞沿用傳統漢人「胎借」的習慣名稱,實際上指近代抵押權中的第二順位抵押權,是傳統習慣與近代西方法交會後的產物。這個現象呈現的是臺灣社會繼受近代西方法的過程,不代表社會落後,也不代表舊慣已完全被取代,更不代表臺灣社會無法接受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主要承襲日治時期的臺灣法與交易習慣,先在實務上運作,後來才在民法中明文化。它的重點是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擔保一定範圍的不特定債權。「最高限額」與「第二順位」是不同概念,不可混淆。 臺灣現行法體系有「兩個源頭」:日治時期的體制,以及國民政府遷臺後帶入的中華民國法體系。戰前日本民法與戰後中華民國民法都以歐陸法為範本,因此戰前與戰後臺灣民事法的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四、戰後民商法:歐陸基礎與美國法繼受 1945年戰後,臺灣主要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它不是延續日治的律令法制,不是承接傳統中華法系,也不是以英美判例法為主。清末民初,中國透過日本開始繼受近代歐陸法,這段經驗也隨中華民國法體系影響了臺灣。 我國民法主要繼受德國法與瑞士法,制定時另以日本民法為重要參考。如果題目問戰後施行的民法主要繼受哪一國,答德國。英國屬於英美法系,英國民法不是民國18年起制定民法時的重要參考對象。 制度來源 動產擔保交易法的動產抵押繼受美國法 消費者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繼受美國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繼受美國法 民法的典權源自傳統中國法,不是美國法繼受 最高限額抵押權承襲日治臺灣法與習慣 臺灣戰後因政治、經濟因素開始繼受美國法,但臺灣並未因此變成英美法系,整體仍屬歐陸法系。戰後民商法的重要特色有三:美國法的繼受、民商法的臺灣化與民商法的在地化。例如1985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時,參考歐陸立法例,朝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調整。「條文簡化」不是戰後民商法的特色。 五、戰後憲政與民主化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在南京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當時有臺灣省的區域代表參與。戰後接收初期,臺灣的地方政府體制是行政長官公署制,之後才改為省政府制。 1948年,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條文。其後修正臨時條款,凍結憲法第47條對總統連任次數的限制。臨時條款於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同時宣告終止。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全省戒嚴,直到1987年才由總統宣告解嚴。解嚴後,以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為目標的法規陸續制定。但威權法制並未在1987年一併廢除,基本人權也沒有在當年全面落實。改革多由民間社會運動推動,不能說是政府帶頭、由上而下完成。 釋字第31號讓第一屆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在次屆無法依法選出前繼續行使職權。這種狀態並未在解嚴時就結束。後來釋字第261號要求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最遲在1991年底終止行使職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的全面改選,才分別在1991年、1992年舉行。 釋字第86號要求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大法官也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等規定,不符憲法第8條第1項的本旨,但立法院並未因此修改該法。違警罰法後來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而廢止。 常考陷阱 「荷西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即被引進臺灣」:錯。荷西帶來的是主權、先占等十七世紀西方法與國際法概念,近代西方法要到日治時期才由日本引進。 「原住民村社與荷蘭對條約有共同理解而讓渡土地」:錯。不能只因雙方簽了和約,就認定原住民理解並同意西方法上的主權或土地讓渡效果。 「日治初期即施行日本民商法典」「親屬繼承依日本民法典」:錯。初期依舊慣,1923年後民商法原則上適用日本法,但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仍依舊慣。 「明治憲法立即全面施行於臺灣」:錯。臺灣是以六三法授權總督制定律令的特別法域來統治。 「繼受美國法,所以改屬英美法系」:錯。單一制度的繼受不會改變整體法系。 「典權是繼受美國法」:錯。典權源自傳統中國法。 「二胎顯示社會落後」「舊慣完全消失」:錯。二胎是傳統習慣與近代法律融合的繼受過程。 「戰後延續日本律令」「承接傳統中華法系」:錯。戰後主要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 「民法繼受英國法、俄國法」:錯。我國民法以德國、瑞士法為主,並參考日本法。 「制憲時無臺灣代表」「一解嚴就辦理中央民代全面改選」:錯。制憲時有臺灣代表;全面改選是在釋字第261號之後的1991、1992年。 絕對化用語:看到「立即、全面、均一併、完全、皆」等字眼,要優先檢查是否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荷西見主權、先占,近代法要等日治;戰後承南京,德瑞打底、美法添制。」 「六三是號不是年,律令同法律;民商先舊慣後日法,親繼始終留舊慣。」 「四九戒嚴八七解,八十(1991)終戡亂;二六一後才全改選。」 「美國三寶:動產抵押、懲罰賠償、保護令;典權姓中,最高限額姓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