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國際法的規範對象、法源與拘束力。國際法欠缺統一執行機關,不等於「完全沒有強制力」,也不能說它有「絕對強制力」。 區分國際公法、國內法與國際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是淵源、輔助及補充,不是支配關係。 人權公約在我國取得內國法效力,是因為立法院制定了施行法並在其中明文規定;施行法本身是國內法。 辨識國際制裁的手段層級(召回大使→斷交→經濟制裁→宣戰),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制裁方式與受害國的自力救濟。 核心觀念 一、國際法的性質、法源與拘束力 國際公法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當事人原則上為國家。現代國際法也涉及國際組織及個人,例如國際人權保障與國際刑事責任。 國際法不是由某一國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它的主要法源如下: 國際條約:國家間明示合意的成文規範。 國際習慣:各國公認的法的慣例,是國際公法的重要來源。須有一般實踐,且該實踐被接受為法律。 一般法律原則。 司法判例與權威學說:作為認定法律原則的輔助資料。 因此傳統教材的說法是:國際法除了條約之外,大部分只有原理原則,尚未整理成具體的統一法典。這個敘述在考題中屬正確選項。 國際法沒有像國內法那樣集中的立法機關與強制執行機關,但仍有法律拘束力,可透過國家責任、自力救濟及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實現。所以「完全不具強制力」與「具有絕對強制力」兩種說法都錯。 二、國際公法、國內法與國際私法的辨別 類型判斷重點例子 國際公法為國際團體所承認,規範國際社會關係,適用不以一國範圍為限聯合國憲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世界人權宣言 國內法由一個國家制定,並在其範圍內施行國籍法、各項人權公約施行法 國際私法處理涉外民事事件應適用何國法律,性質屬國內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有沒有「國際」二字,也不能用當事人國籍來區分。不同國籍人民間的私法關係,仍是依國內法(國際私法)處理,不會因此變成國際公法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不是條約,但在分類題中列為國際法範疇的文件。題目問「何者非國際法」時,應選國籍法這類國內法。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兩者的關係有三種: 淵源關係:互為淵源。國際法通常是國內法的法源,例如國內法依公約制定;國內實踐也可能促成國際習慣。 輔助關係:國際法的效力,常有賴國內法的制定才能實現,例如公約施行法。 補充關係:兩者可互相補充、參照。 兩者不是「支配關係」。同一事項兩者都有規定時,不能一概斷言「應優先適用國際法」,要看該國法制如何定其效力與適用。另一方面,國家原則上不能以國內法作為不履行國際義務的理由,所以「國際法常須受國內法拘束」也是錯誤敘述。 四、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國法效力 公約與公約施行法是不同的規範。公約屬國際法;立法院制定的施行法屬國內成文法律。例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是國內法,不會因名稱含有「公約」就成為國際法、習慣法或不成文法。 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為例: 效力來源: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不是因為加入:我國雖曾簽署並送交加入書,但未被聯合國接受存放,我國不是締約國。不能說「完成加入書存放而有內國法效力」,也不能說「自願簽署加入,所以公約直接拘束我國」。 效力位階:屬法律效力,不等同憲法基本權;也不是「僅有事實上拘束力」。 拘束機關: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解釋依據:適用公約規定時,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 報告制度:由政府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再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影子報告是民間團體自行提出的報告,不是政府依法邀請民間「提出影子報告」。 五、人權公約作為解釋參考:釋字第709號 釋字第709號解釋涉及都市更新條例,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適足住房的規定,闡明人民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的適足居住環境。看到「適足住房、居住環境」就連結經社文公約,不要誤選公政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公約或禁止酷刑公約。 六、國際制裁的類型與層級 國際法上回應違法行為的手段,傳統上由輕到重排列如下: 層級手段說明 1召回大使表達抗議,外交關係仍存在 2斷絕外交關係終止正式外交往來 3經濟制裁貿易限制、禁運,以及停止鐵路、海運、航空等交通 4宣戰國際法上制裁的最後手段 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制裁方式分兩類: 第41條(不使用武力):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等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斷絕外交關係。 第42條(武力措施):第41條措施不足時,安理會得採取必要的海陸空軍行動,包括示威、封鎖等。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進行軍事干涉」與「封鎖也是一種國際制裁」都正確。 拘留外國使節不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制裁方式。外交代表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即使兩國斷交,也不得拘留使節。 七、自力救濟 國際社會沒有統一的執行機關,所以國際法不是只允許透過聯合國進行制裁,受害國可以自力救濟。傳統上包括: 報復(以不友好但合法的行為回應) 報仇(以原本違法、但因對方先違法而被容許的行為回應) 現代國際法要求這類措施應合乎比例,並以促使對方履行義務為目的,原則上不得任意使用武力。 常考陷阱 「國際法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錯。這是國內成文法的制定方式;國際法來自條約、國際習慣等。 「國際法完全不具強制力」「國際公法具有絕對強制力」:兩者皆錯。國際法有強制力,但不完整、不集中。 「除條約外大部分只有原理原則,未整理成具體法典」: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國際公法」:錯。它是國內法。 「國籍法是國際法」:錯。國籍法是國內法;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公政公約才是題目所稱的國際法。 「同一事項應優先適用國際法」「兩者無法互相補充參照」「依國籍區分適用國際法或國內法」:皆錯。正解方向是「國際法通常屬於國內法之法源」。 「支配關係」「國際法常須受國內法拘束」:皆錯。兩者的關係是淵源、輔助、補充。 「施行法屬國際法、習慣法、不成文法」:錯。施行法是立法院制定的國內法。 CEDAW 的四種錯誤寫法:「我國為締約國」「完成加入書存放而生效」「與憲法基本人權章同等效力」「僅具事實上拘束力」。正解是「立法院制定施行法,明定公約有內國法效力」。 「政府應邀請民間團體定期提出影子報告」:錯。政府提出的是國家報告,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負責審閱。 釋字第709號選公政公約:錯。適足居住環境對應經社文公約。 「拘留外國使節」:不是聯合國憲章的制裁方式。斷交、軍事干涉、交通停止才是。 「國際法僅允許透過聯合國進行制裁」:錯。受害國可以自力救濟。 最後手段選經濟制裁或斷交:錯。最後手段是宣戰。 記憶口訣 「源、輔、補,不支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三種關係,沒有支配關係。 「公約是國際,施行是國內;效力靠施行,不靠存放。」 「住房找經社,709。」 「召、斷、經、宣」:制裁由輕到重,宣戰是最後手段。 「四一斷交通,四二動軍封;使節不能扣,自救也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