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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之分類與合憲性解釋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2
法律解釋之分類與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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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看分類標準:有權、無權解釋是依「解釋主體及法律效力」區分;歷史解釋是依「解釋方法」區分,兩者分類軸線不同。 掌握有權解釋三類: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學說解釋、學術解釋)及一般個人解釋,屬無權解釋。 辨認解釋實例:法律直接界定用語是立法解釋;主管機關發布公告、函釋或釋示是行政解釋;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闡明法律意義是司法解釋。 抓住合憲性解釋的定義:法律條文有多種解釋可能時,應選擇最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限縮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適用範圍,是典型例子。 兼顧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注意專門性、維持固定性、容許進化性;解釋不能因人而異。 核心觀念 一、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看主體與效力 法律解釋,是闡明法律規範意義及適用範圍的活動。依解釋者的身分、權限及解釋所生效力,可以區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分類別稱意義與效力常見類型 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有權機關依其法定權限所作的解釋,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 無權解釋學理解釋解釋者欠缺作成具有拘束力解釋的法定權限,見解僅供研究、說理或實務參考。學理解釋、學說解釋、學術解釋、一般個人解釋。 無權解釋的「無權」,是指欠缺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解釋的法定權限,並非任何人不得研究法律,也不表示其見解沒有價值。學者的解釋可能很有說服力,但不因教授或專家身分而自動取得法律拘束力。 二、有權解釋的三種類型 類型辨認關鍵典型例子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以立法方式,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用語或規範的意義。刑法第10條對「以上、以下、以內」的計算方式作明文規定。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說明其主管法規的意義與適用。主管機關的釋示、公告定義;財政部就稅法適用所作的函釋。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於行使職權時,闡明憲法或法律的意義。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509號);最高行政法院等法院判決中對法律用語的闡釋。 立法解釋的典型是「法律自己下定義」。刑法第10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法律以明文界定用語的意義,就是立法解釋。 行政解釋的關鍵是「行政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釋示」。例如,農業部就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具攻擊性之寵物發布公告加以定義,屬行政解釋。判斷時應看作成機關及行為內容,不能因文件名稱是「公告」或「函」就排除行政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15號所提及的「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釋示」,屬行政解釋。這段文字雖出現在司法院解釋中,但被問的對象是「主管機關的釋示」,而非司法院解釋本身。 有權解釋不等於效力完全相同。不同解釋的拘束對象與範圍,須依其法律依據判斷;尤其行政機關的法律見解,不當然拘束法院的法律判斷。 三、歷史解釋與有權解釋:分類軸線不同 歷史解釋是藉由立法沿革、立法理由、立法資料等探求規範意義,屬於解釋方法的分類,回答「如何解釋」。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則是依解釋主體與效力的分類,回答「誰解釋、效力如何」,且三者指的是同一件事。 兩種分類可以同時存在:法院參考立法理由解釋法律,就主體而言屬司法解釋,就方法而言涉及歷史解釋。遇到「何者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的題型,先確認各名詞是否位於同一分類層次,或屬有權、無權哪一邊。 選項組合性質不同者理由 無權解釋、學術解釋、個人解釋、立法解釋立法解釋其餘均屬無權解釋,立法解釋屬有權解釋。 歷史解釋、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歷史解釋其餘三者同義,均依主體與效力分類;歷史解釋是解釋方法。 四、法律解釋的專門性、固定性與進化性 專門性:法律用語可能具有特定的專業意義,專業用語未必依通俗意義解釋;法律已有定義時,更應依其法定意義。 固定性:解釋應維持客觀、一致的尺度,不可因人、因事、因地自由伸縮。 進化性:法律文字的涵義可能隨時代、社會生活而變遷,並非永遠只能維持制定當時的理解。 固定性與進化性並不矛盾:前者反對恣意,後者容許有理由的發展。可以因時代變遷合理調整解釋,不可以因人而異任意伸縮尺度。因此「解釋法律應盡量多元,得因人而異」是錯誤敘述。 五、合憲性解釋:多種可能中選擇符合憲法者 合憲性解釋(又稱合憲解釋),指法律條文有多種解釋可能時,應選擇最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當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認為法律作合憲或違憲的解釋都有可能時,應儘可能選擇作合憲解釋,使法律得以在符合憲法的範圍內繼續適用,而不必宣告違憲。 判斷可分三步:先確認法律有無多種可能解釋,再比較各解釋是否符合憲法,最後選擇符合憲法意旨者。其界限是仍須立足於法律文義可能的範圍,不能假借合憲之名任意改寫法律。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涉及誹謗罪與言論自由。該解釋指出,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大法官藉此限縮刑法第310條的適用範圍,避免宣告其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牴觸,屬合憲解釋的典型。 同一解釋可有不同分類:釋字第509號就作成主體而言屬司法解釋,就解釋取向而言則運用合憲性解釋原則。 附帶區辨:統一解釋是指不同機關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時,由大法官所為的統一見解,與「在多種解釋中選擇合憲者」不同,不可混淆。 常考陷阱 「學說解釋/學理解釋屬有權解釋」:錯。學說、學理、學術解釋均屬無權解釋,不具法律拘束力。 「立法解釋與個人解釋、學術解釋性質相同」:錯。立法解釋屬有權解釋;個人解釋、學術解釋屬無權解釋。 「歷史解釋與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屬同一性質」:錯。歷史解釋是解釋方法;後三者同義,均指有權解釋。 「司法院解釋中提到的主管機關釋示,屬司法解釋」:錯。應辨認實際被問的行為;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所為的釋示,屬行政解釋。 「主管機關以公告界定法律用語,屬立法解釋」:錯。作成者是行政機關,屬行政解釋;立法解釋是法律條文本身下定義。 實例辨認:法律條文本身(如刑法第10條)→立法解釋;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司法解釋;部會函釋→行政解釋。 「法律用語一律按通俗意思理解」:錯。須注意專門性及法定定義。 「解釋應靈活多元,得因人而異」:錯。違反固定性;進化性是隨時代變遷,不是因人而異。 「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就是合憲性解釋」:錯。這是憲法最高性與違憲法律效力的問題。 「國家機關權力核心領域不容侵害」「權力應分配予功能最適當的機關」:這些是權力分立相關原則,不是合憲性解釋。 「法官應先審查法律是否合憲」「立法不可違反憲法」「上級機關作函釋應避免違憲」:都只是在說遵守憲法或違憲審查,沒有表達「合憲、違憲解釋都可能時,儘可能選擇合憲解釋」的核心,不是合憲解釋的定義。 「釋字第509號限縮刑法第310條適用範圍,屬統一解釋、和諧解釋或補充解釋」:錯。為避免法律違憲而限縮其適用範圍,屬合憲解釋。 記憶口訣 「立、行、司有權;學、個供參考。」立法、行政、司法解釋屬有權解釋;學理(學說、學術)與個人解釋屬無權解釋,僅供參考。 「有權=機關=法定;歷史是方法。」有權解釋、機關解釋、法定解釋三者同義;歷史解釋屬於解釋方法,分類軸線不同。 「多解選合憲,尺度不隨人。」有多種解釋可能時選擇最符合憲法者;解釋可隨時代進化,但不得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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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農業部就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具攻擊性之寵物為何,發布公告加以定義,係屬下列何種解釋? (A)立法解釋...
  2. 18 司法院釋字第 615 號解釋所提及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釋示」,應屬下列何種有權解釋? (A)立法解釋 (...
  3. 23 下列何者非屬有權解釋之範疇? (A)行政解釋 (B)立法解釋 (C)司法解釋 (D)學理解釋
  4. 18 關於有權解釋種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解釋 (B)學說解釋 (C)行政解釋 (D)司法解釋
  5. 28.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無權解釋(B)學術解釋(C)個人解釋(D)立法解釋
  6. 33 下列何者係屬「立法解釋」?(A)刑法第10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B)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言論自由...
  7. 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歷史解釋 (B)有權解釋 (C)機關解釋 (D)法定解釋。
  8. 36.下列何種解釋之性質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A)歷史解釋 (B)有權解釋 (C)機關解釋 (D)法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