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是規定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國家根本法。 依不同分類標準,辨別成文與不成文、剛性與柔性、欽定、協定與民定憲法,並理解憲章與憲律的區別。 熟記憲法前言的制憲機關、付託者(權力來源)、制定依據及四項目的。 掌握前言的性質:屬於憲法的一部分,但僅具政治性宣示意義,不具裁判規範效力;釋字第3號曾援引前言的國父遺教作為論理依據。 理解立憲主義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核心,並認識大憲章、法國人權宣言、世界人權宣言等人權發展文件。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國家根本法 憲法規定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原則,是國家法律秩序的基礎。民法、刑法或國家賠償法雖分別規範重要法律關係,仍不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與活動的根本法。 形式意義的憲法,著眼於具有憲法名稱及形式的根本法典;實質意義的憲法,著眼於規範內容,凡涉及國家基本組織、權力運作與人民基本權利的規範,均可能屬之,不以集中在一部法典為必要。 二、憲法分類:先辨認分類標準 分類標準類型判斷關鍵 是否具有統一憲法法典成文/不成文重要憲法規範是否集中編成一部憲法法典。 修憲程序與普通立法程序的關係剛性/柔性修憲是否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繁雜。 制定憲法的主體及方式欽定/協定/民定由君主單方制定、君民合意制定,或由人民(或其代表)制定。 成文憲法將重要憲法規範集中成典,文字明確,便於人民認識與國家機關遵守。近代第一部成文憲法通常以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為代表,並非源於德國。 不成文憲法源於並以英國為典型,有關人民權利義務及國家基本組織的規範,散見於各單行法規、憲政習慣(慣例)及法院裁判等法源。所謂「不成文」,是指沒有統一的憲法法典,不是完全沒有文字規範。 剛性憲法的修改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嚴格、繁雜;柔性憲法則可依與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序修改。成文與剛性是不同分類標準,不能見「有法典」就判定修憲程序較嚴格。不成文憲法通常為柔性憲法(如英國);我國憲法屬成文、剛性、民定憲法。 三、欽定憲法與協定憲法(比較解釋) 比較項目欽定憲法協定憲法 制定主體君主單方制定、頒布君主與人民(或人民代表、貴族)協議制定 制憲權歸屬君主主權思想,君主自我限制權力君民共享,雙方合意限制統治權 修改方式理論上君主得單方變更須雙方同意,不得任意片面變更 常見例子1889年日本明治憲法、1814年法國憲章1215年英國大憲章、1830年法國憲章 兩者均出現在君主制向立憲政治過渡的階段;由人民直接或透過代表制定、以國民主權為基礎者,則屬民定憲法(如美國聯邦憲法、我國憲法)。 四、憲章與憲律(比較解釋) 此區分源自德國學者施密特(Carl Schmitt): 憲章(憲法本身):制憲權者對國家政治存在方式與型態所作的根本決定,例如國民主權、民主共和國體、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它是憲法的核心與基礎,不得以修憲程序變更,否則等於重新制憲。 憲律(憲法律):以憲章為基礎而成立的個別憲法條文,規定具體制度細節,得依修憲程序修改。 兩者區分的實益在於修憲界限:修憲機關只能修改憲律,不能變動憲章所表彰的根本決定。我國釋字第499號亦肯定修憲有其界限,憲法中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不得任意變更。此外,「憲章」一詞歷史上也用以指稱限制君權、確認權利的根本文件,如英國大憲章、法國1814年憲章。 五、我國憲法前言:機關、來源、依據與目的 前言全文:「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辨認項目正確內容 制定憲法本文的機關(制憲)國民大會 付託者/制憲權力來源全體國民 制定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制定目的(四項)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須區分權力來源是全體國民,實際制定機關是制憲國民大會;不是立法院,也不是第一屆國民大會,更不是孫中山、國民黨或國大代表個人。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我國憲法的內容結構最類似德國威瑪憲法,兩者均設有基本國策等社會、經濟相關規定;另融入孫中山五權憲法思想。 憲法第1條「民有、民治、民享」,依孫中山遺教對應:民有—民族主義;民治—民權主義;民享—民生主義。 六、憲法前言的性質與效力 前言屬於憲法的一部分,揭示制憲精神、依據與目的。 前言內容抽象、屬宣示性質,僅具政治性意義,不具裁判規範效力,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3號曾援引前言所指的「國父遺教」(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作為論理依據,肯認監察院得提出法律案;但這是解釋上的參考,不代表前言具有裁判規範效力。 七、近代立憲主義與人權發展文件 立憲主義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重要內容包括:國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規範國家權力機關間的相互關係。立憲主義重在實質內涵,不以成文法典為必要(英國即無成文憲法典而行立憲政治)。「多數政黨原則」並非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文件年代應掌握意義 英國大憲章1215年限制王權、確認貴族等權利,為人權發展的歷史起點。 法國人權宣言1789年宣示天賦人權;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在保障人的自然權利(自由、財產、安全、反抗壓迫)。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人權保障走向國際化。 「人類結合成政治組織,其目的在保障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的安全」的思想,出自法國人權宣言。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主要建立半總統制等政府體制,不屬於基本權利發展史上的代表性文件。 常考陷阱 「修憲程序較繁雜者為成文憲法」:錯。修憲程序較普通法律繁雜者為剛性憲法。 「第一部成文憲法源於德國」:錯。通常指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源於英國。 「規範散見於單行法規、習慣法者為柔性憲法」:判準錯置;規範是否集中成典決定成文/不成文,應選不成文憲法。 「近代立憲主義憲法必須是成文法典」:錯。關鍵在限權與保障人權。 「多數政黨原則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錯。國民主權、權力分立與制衡、人權保障才是。 「立法院受全體國民付託制定本憲法」:錯。制定機關是(制憲)國民大會。 付託者寫成孫中山遺教、蔣公遺訓、國民革命先烈、國大代表、聯合國:均錯,付託者是全體國民;孫中山遺教是「依據」,不是「付託者」。 「前言目的包括增進國際合作、維持國家資本、經濟平衡發展」:均錯,正確是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前言具有裁判規範效力」:錯。前言屬憲法一部分,但僅具政治性意義;釋字第3號援引遺教只是論理依據。 「民治就是自治主義/民族主義」:錯,民治是民權主義。 我國憲法最類似美國聯邦憲法或日本明治憲法:錯,最類似德國威瑪憲法。 將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列為人權發展史代表性文件:錯;代表性文件為1215大憲章、1789法國人權宣言、1948世界人權宣言。 記憶口訣 「成不看法典,剛柔看程序,欽協民看誰定。」 「國民付託、國大制定、遺教依據;固國權、保民權、安社會、增福利。」 「前言是憲法,只有政治味,不能當裁判。」 「民有民族、民治民權、民享民生;一二一五大憲章,一七八九法人權,一九四八世界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