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學說上稱為國民主權原理(主權在民),也是民主國原則的核心。總統、政府、國會或君主都不是主權的歸屬者。 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人民原則上經由選舉建立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也可以透過公民投票、修憲複決等方式直接行使權力。說「人民不得直接行使」或「應全部由人民直接行使」都是錯的。 區分國民主權與權利救濟、權力分立:選舉、罷免、公投、定期改選、國民法官屬於國民主權的實踐。請願、訴願、訴訟屬於權利保障與救濟,立委不得兼任官吏屬於權力分立,兩者都不是國民主權的表現。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釋字第499號解釋列出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民權利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四項。凡憲法設置的機關(包括修憲機關)都有遵守的義務。 我國憲法基本原則:包括民主國、共和國、單一國、法治國(含權力分立)及社會國原則;聯邦國原則不在其中。社會國原則在立憲主義發展中最晚出現。 核心觀念 一、主權的意義與歸屬 主權是國家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力,也是國家的最高意志,並與人民、領土、政府同為構成國家的要素。依憲法第2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元首和執政政府只是依憲法行使職權的機關,並不擁有主權。 憲法第2條在學說上稱為國民主權原理,從憲法基本原則來看,則屬於民主國原則的體現。因此,題目問此條「基於何原則」時,「國民主權原則」或「民主國原則」都可能是正確答案。至於法治國、共和國、社會國、聯邦國、法律主權、國會主權、全體主義等選項,都不是第2條的意旨。 二、國民主權的內涵 國民是國家權力正當性(合法性)的來源:國家統治權的行使都源自人民,這正是民主國原則的內涵。 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反全體國民的意志,必須能回溯到國民的授權。 行使方式:原則上人民透過選舉建立代表機關(間接行使),但也可以依憲法及法律直接行使,例如公民投票、修憲案複決及選舉罷免。 國民制憲是國民主權最極致的表徵。 依釋字第499號解釋,國民主權原則具有本質的重要性,屬於不可經由修憲變更的憲法重要事項。 三、國民主權與民主原則的制度實踐 屬於國民主權與民主原則的實踐不屬於(另有所本) 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以及其選舉罷免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屬於基本權保障與權利救濟 立法委員的選舉罷免;依政黨票得票比例分配政黨代表席次(比例代表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屬於權力分立、避免職務衝突 公民投票:立法院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公民投票法是為貫徹主權在民原則而制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民意代表的刑事豁免:屬於保障職務運作的特權,不是民主國原則的要素 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以審議預算年度調整等理由延長民意代表任期:違反定期改選,與國民主權相違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立法委員任期4年、總統任期制 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政府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使人民能監督政府、形成民意) 立法院對監察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民意機關參與人事,賦予民主正當性) 民主國原則的必要內涵還包括國民主權、責任政治、服從多數並尊重少數,以及定期改選。民意代表的任期是人民授權的期限,任期屆滿應即改選。釋字第499號解釋指出,除非有不能依法改選的正當理由,否則民意代表自行延長任期,與國民主權原則不符。 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內涵: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法治國家的統治秩序,排除任何暴力或獨裁專制,並植基於自由、平等,以及依多數意志作成的人民自我決定之上。 要素(釋字第499號):憲法第1條的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的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的人民權利保障,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這些原則具有本質的重要性,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憲法存立的基礎,修憲也不得變更。「民生福利國原則」不在上述列舉之內。 界限(防衛性民主):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屬於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解散事項。因此,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行為不受結社自由的保障。 五、憲法解釋與適用的基本原則 凡憲法設置的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義務(釋字第499號),修憲機關也包括在內。 修憲者受憲法拘束:修憲權是憲法所創設的權力,屬於憲法規範的對象,不能違背憲法的核心原則。 憲法的適用不以明文規定為限:從憲法整體結構與規範目的推導出的基本原則,同樣具有拘束力。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由司法院解釋(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現由憲法法庭依法定程序審理,不是由爭議機關自行會商解決。 六、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與發展 原則意義與辨識關鍵 民主國統治權源自人民:國民主權、定期改選、責任政治、多數決並尊重少數。 共和國國家元首非世襲、非君主。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單一國我國不採聯邦制;有地方自治不等於聯邦國。 法治國國家權力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包括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及權利救濟。 社會國(民生福利國)國家積極照顧弱勢、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縮小實質不平等。 發展順序:立憲主義早期著重限制王權、保障自由,先後發展出共和、民主及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到二十世紀才出現,回應工業化帶來的貧富差距,因此最晚出現。 常考陷阱 「主權屬於總統、立法院、政府、國家元首或君主」:錯。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憲法本文第2條)。 「人民不得直接行使國家權力」:錯。公投和複決就是直接行使。「國家統治權應由國民直接行使」也錯,原則上採代議制。 「因預算年度調整而延長民意代表任期」:不是國民主權的體現,反而違反定期改選。 「訴願、訴訟、請願權」:屬於權利救濟,既不是國民主權的具體表現,也不是源自民主原則。 「立委不得兼任官吏」:屬於權力分立,不是國民主權的實踐。 「總統或民意代表的刑事豁免權」:不是民主國原則的要素。比例代表制、總統任期制、人事同意權才是。 「民生福利國原則屬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素」:錯。釋字第499號只列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權保障、權力分立。 「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行為仍受結社自由保障」:錯。這類政黨屬於違憲,得予解散。 「憲法適用以明文為限」「疑義由爭議機關會商」「修憲者不受憲法拘束」:三者皆錯。正確敘述是「憲法設置的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義務」。 「聯邦國原則是我國憲法基本原則」:錯。權力分立、共和國、法治國則都是我國憲法所採的原則。 「民主國原則最晚出現」:錯,最晚出現的是社會國原則。 記憶口訣 「主權在民全體有,選罷公投加複決;訴願訴訟是救濟,不兼官吏是分權。」用來分辨國民主權實踐與其他原則。 「民共、主權、人權、分權」:釋字第499號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四要素,沒有福利國。 「民共單法社,無聯邦;社會國最晚到。」用來記我國憲法基本原則與發展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