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解委任立法的原因:行政專業化、立法程序耗時、提高法制對社會變動的適應力;委任立法不是為了使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也不是行政保留事項。 掌握委任立法的三項控制原則: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禁止再授權;「法律明確性」不屬於這三項。 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三者均須具體明確,並得從法律整體意義關聯判斷。 區分法律明確性(司法院釋字第432號三要件)與授權明確性,以及概括授權只能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熟悉處罰規定、走私管制物品公告、食品添加物標準及施行細則等情境的判斷。 核心觀念 一、委任立法的原因與性質 委任立法,是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就一定事項訂定具有對外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又稱行政立法、授權命令)。現代行政涉及大量專業與技術事項,立法機關難以全面掌握細節;法律制定、修正又需要時間,因此透過授權,使規範能隨實際需要調整。 大量委任立法的原因包括: 行政活動日益專門,各種技術標準非立法機關所能處理。 立法過程冗長,往往無法符合實際需求。 適應社會機動變化,增進法制的社會適應性。 「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相互制衡」不是委任立法的原因;委任立法的權限來自法律授權,因此也不是行政機關本來即可自行決定的「行政保留事項」。 二、法律保留:哪些事項必須由法律決定? 法律保留要求一定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大法官依規範事項的重要程度,採取層級化法律保留: 層級適用事項可否授權命令 憲法保留如憲法明定的人身自由程序保障連立法者都不得任意變更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刑罰)須以法律親自規定,不得授權 相對法律保留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得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 無須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規定 法律保留不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依據;大規模給付措施不能以「對人民有利、未影響基本權」為由,認為毋須立法決定。 反之,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不需法律逐項明文依據。另外,依法制定的地方自治條例,可以作為裁處罰鍰的依據,「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作為裁罰依據」是錯誤說法。 三、授權明確性:法律必須交代清楚什麼? 授權明確性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補充與具體化。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為憲法所許,但其授權均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亦即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目的:授權是為了達成何種規範目標。 內容:行政機關可以規範哪些事項。 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規範到何種界限。 三者須同時具備,不是擇一明確即可,也不是「僅授權目的明確即為已足」;「授權理由」不屬於這三要素。授權明確性若欠缺,即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明確程度與權利影響相稱:授權條款的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相稱;涉及處罰,尤其刑罰時,要求更為嚴格。 判斷方法:法律是否授權、授權是否明確,不拘泥於授權條款本身的文字,得就法律整體的意義關聯(總體關聯意義)判斷,綜合規範目的與相關條文觀察;判斷標準是人民能否預見,而非行政長官本身的意志是否可預見。 法規命令的界限: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因此授權命令不得在授權範圍外,自訂規範,即使自認符合母法目的亦同。 四、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的區別 比較項目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 審查對象法律規範文字本身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的授權條款 判斷標準司法院釋字第432號:①意義非難以理解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③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 是否屬委任立法原則否是 注意:「授權內容、範圍特定、具體」屬授權明確性,不是釋字第432號法律明確性的內涵。法律明確性也不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即可。 五、概括授權與施行細則 法律僅概括授權(如「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時,行政機關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的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藉此創設人民權利限制、義務或處罰要件;「為使法律適用靈活,得概括授權為各式規定」是錯誤說法。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為適用相關任用及晉敘規定而作補充性解釋,如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於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法律意旨之限度內,即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所牴觸。 六、處罰規定的授權 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處罰構成要件時,其授權須達到使人民「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的程度。若由授權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即符合要求,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者處以刑罰,而「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此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欠缺明確,人民無法從法律預見何種物品、多少數額會受刑罰,因此被宣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食品添加物容忍標準:此標準涉及業者營業自由、財產權,以及消費大眾健康的確保,得由立法者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標準的訂定」與「違反標準能否處罰」是兩回事;處罰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或授權的處罰要件,並具備責任條件,不能說「凡販售超過標準的產品者,主管機關皆得處罰」。 七、禁止再授權 法律將訂定命令的權限授予特定機關,該機關應自行行使。法律若無轉委任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縱使法律沒有轉授權規定,被授權機關仍得再授權,是錯誤說法。 禁止再授權屬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實踐,體現上位階法規轉化為下位階法規必須有法律依據的原則。其適用不限於干涉行政,也包括給付行政。 常考陷阱 「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明確即可」「僅授權目的明確即已足」:錯,三者均須具體明確。 「授權之理由必須具體明確」:錯,三要素是目的、內容、範圍,沒有「理由」。 「法律明確性屬委任立法原則」:錯,委任立法原則是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再授權禁止。 「授權內容、範圍特定具體是釋字第432號法律明確性內涵」:錯,那是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是可理解、可預見、可司法審查確認。 「授權命令得於授權範圍外,自訂符合母法目的之規範」:錯,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為求靈活,得概括授權各式規定」:錯,概括授權僅限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授權是否明確,以行政長官意志可預見性為準」:錯,應從法律整體意義關聯、以人民能否預見判斷。 「須使人民確信其行為可罰」:錯,只要能預見受處罰的可能即可。 「超過容忍標準者主管機關皆得處罰」:錯,處罰另須有法律依據及處罰要件。 「禁止再授權僅適用於干涉行政」「無轉授權規定仍得再授權」:皆錯。 「大規模給付行政對人民有利,毋須立法決定」:錯,重要事項仍受法律保留拘束。 「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也須法律明文依據」:錯,此類事項行政機關得自行規定。 「地方自治條例不得作為裁處罰鍰依據」:錯,自治條例得規定罰鍰。 「委任立法是為了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行政立法屬行政保留事項」:皆錯。 釋字第680號(走私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違反的是授權明確性原則,不是法律優位、不溯及既往或不當聯結禁止。 記憶口訣 「委任三關:保留、明授、不再授;明授三要:目的、內容、範圍(沒有理由)。」 「法律明確(432):懂得到、料得到、法院查得到。」 「概括授權只管細節技術;越界、再授權,通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