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與目的之間須有合理關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包含三項檢驗: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分別判斷手段有無幫助、有無侵害較小的方法、代價是否過重。 處罰應與違規程度相當。若不分情節一律處罰,又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個案可能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同時包含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限制)與比例原則(所必要)。 熟記大法官解釋與法條中的比例原則:釋字第531、558、641、644、717、732、749號,以及行政執行法、集會遊行法、土地法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一、憲法依據與拘束對象 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以法律限制之」是法律保留原則的依據,「所必要」是比例原則的依據。題目問本條「此種規定」為何時,應同時選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題目問「必要」二字以何原則檢驗時,答案是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害人民權利。公權力行使應注意手段與目的之均衡,不可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限制越大,所追求的公益目的就必須越重要。比例原則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國會制定限制基本權的法律時,干預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政機關處罰人民時不得過當;司法機關也可以用比例原則審查立法行為是否違憲。 二、比例原則的三項檢驗(行政程序法第7條) 檢驗層次判斷內容作答關鍵 適當性(適合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只要有助於目的即可,不要求「確實達成」。 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標準是「侵害最小」,不是「最有效」。 狹義比例性(衡量性、相當性)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需要進行利益衡量,不可為小利益付出過大代價。 判斷時依序檢驗:手段有沒有幫助?有沒有同樣有效、侵害更小的手段?利益與損害是否均衡?手段有效,不代表當然合乎比例原則。 三、處罰相當性與調整機制 國家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應與行為之違規程度相當,並應設有適當的調整機制,避免劃一處罰過於嚴苛。例如法律規定凡竊盜者一律處死刑或剁手,處罰顯然與行為的嚴重程度失衡,違反的是比例原則。這種情形不涉及一行為不二罰,也不涉及不當聯結禁止。 釋字第641號:菸酒稅法第21條對違法者採取劃一的處罰方式,未區分個案情節輕重,也未設適當的調整機制,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因此違反比例原則。看到「劃一處罰」「不分情節」「未設適當調整機制」等文字,就應聯想到比例原則。 四、法條中的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本條是最小侵害要求的展現。 條文中出現「適當之方法」「必要限度」「損失最少」「均衡」等字眼時,答案就是比例原則。 五、重要大法官解釋 解釋爭點結論 釋字第558號法律規定國民入出境均應經許可,未經許可入境者處以刑罰。對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限制其返回本國並處以刑罰,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人民團體而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情形者,不予許可。僅憑主張即不予許可,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 釋字第732號捷運設施毗鄰地區的土地徵收,及於交通事業所必須範圍以外的土地。相關法律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等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即吊扣執業登記證;判決確定者,則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照。未區分犯罪情節是否危及乘客安全即一律限制,連帶吊銷駕照的範圍也過廣,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531號因駕車肇事逃逸而受吊銷駕照處分者,終身不得考領駕照。審查重點在於限制是否過度,與比例原則有關。 釋字第717號銓敘部增訂要點,限定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並減少原可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及在職公務人員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但相關規定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此合憲。 六、易混淆原則比較 原則判斷核心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是否均衡、限制是否過度。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是否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 平等原則依事物性質之差異所作的區別對待是否合理。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實質關聯。 信賴保護原則法令變更時,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是否受到保障。 明確性原則法律內容是否可以理解、可以預見、可以經司法審查確認。 常考陷阱 「方法必須能確實達成目的」:錯誤。適當性只要求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方法時,應採最有效之方法」:錯誤。應在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採取侵害最小者。 「比例原則之核心目的在確保公益實現」:錯誤。比例原則的核心在防止過度侵害人民權利;「應進行利益衡量」才是正確敘述。 「依事物性質差異而為合理區別對待,是比例原則的實踐」:錯誤,這是平等原則。至於「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司法得以此原則審查立法」「限制越大,公益目的的重要性須越高」,都是正確敘述。 「限制措施是否依據法律」屬於比例原則:錯誤,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憲法第23條的複選題:本條同時包含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選項中有「BD」之類的組合時,要選兩者並列的那一項。 竊盜處死刑或剁手:容易誤選一行為不二罰或不當聯結禁止,正確答案是比例原則。 釋字第717號:「違反不溯及既往」「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應受保護故違憲」都是錯誤選項。正確結論是相關規定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未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531、558、641、644、732、749號:選項常以信賴保護、誠信、明確性、不當聯結、平等原則混淆,這幾號解釋的答案都是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有助、最小、要均衡」:適當性看手段有沒有幫助,必要性選侵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性衡量利益與損害。 「有無法,看保留;罰多重,看比例;差別待,看平等。」看到劃一重罰時,再追問一句:有沒有適當的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