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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之主體、拘束對象與第三人效力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2
基本權之主體、拘束對象與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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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誰主張權利」:自然人、私法人原則上得為基本權主體;國家、國家機關、公法人原則上不是。 再判斷「何種權利」:法人僅享有性質上適合的基本權;外國人也不是所有基本權都能享有,應區分「人民權」與「國民權」。 區分地方自治的權限保障與人民基本權,並掌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的差異。 基本權主要拘束我國國家公權力;國家為完成公行政任務而採取私法形式,仍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受基本權拘束。 私人間原則上透過民法概括條款及相關法律落實基本權,稱為「間接第三人效力」。 核心觀念 一、自然人:區分人民權與國民權 基本權以保障人之尊嚴、自由及權利為目的,自然人是典型主體。但「可以成為基本權主體」不等於「享有全部基本權」,仍須依權利性質、憲法規定及主體身分判斷。 類型判斷重點考試常見權利 人民權(人權)原則上不以具有我國國籍為必要,外國人亦得主張人身自由、言論與表現自由、宗教自由、訴訟權、財產權 國民權與國民身分、國家政治共同體關係密切,原則上僅我國國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被選舉及服公職等參政權;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入境(返國)自由 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大陸地區人民亦受此保障,即使偷渡、未經許可入境,也不因此喪失人身自由保障。違法入境與國家限制人身自由時應遵守的程序,是不同問題。 入境自由則應區別身分:外國人不受憲法保障入境自由;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享有隨時返國的遷徙自由保障。被選舉權屬參政權,對外國人原則上不予保障。國家賠償請求權則不能一概認為外國人均不享有,法律對外國人被害人採互惠原則,須依相關法律判斷。 二、私法人與團體:以權利性質為界線 私法人得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享有基本權。公司、社團、宗教團體、政黨等,不會因不是自然人而全面被排除;憲法保障也不只限於個人單獨行使的個人權,並包含團體活動及集體行使的面向(集體權)。 法人得享有的典型權利法人不能主張的典型權利 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與出版自由、營業自由、結社自由,以及性質相容的集會自由以自然人的身體或內在精神活動為前提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廣播電視事業的新聞自由、私立大學的學術自由以具備國民身分之自然人為主體的選舉權等參政權 政黨得為基本權主體,但不代表政黨本身具有自然人的投票權;社團法人同樣不能主張參政權。菸品公司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活動受裁罰,得涉及言論自由、財產權及營業自由,卻不能主張自然人內在精神領域的思想自由。 民法上的法人資格也不是唯一標準。無權利能力團體如有一定名稱、組織及自主意思,並以團體名稱對外從事一定商業行為,仍得成為憲法財產權的主體。 三、國家、公法人與公營事業 國家是基本權的義務承擔者,原則上不能反過來以基本權對抗人民,故國家不是人權主體。司法院等國家機關,以及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原則上也不是一般基本權主體;行政法人係國家為執行公共任務所設,不能僅因具有法人資格,就主張人民自主組成團體的結社自由。 地方自治權與地方財政自主權,屬憲法對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不是人民的基本權,也不能等同財產權。中央依法律使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社會保險費補助,涉及的是地方自治與財政自主的問題,不能說是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不過,公法人並非在任何情況都毫無權利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就依法得循司法程序救濟的爭議,得主張訴訟權。故「原則上不是基本權主體」與「任何權利均不得主張」,不可畫上等號。 依公司法設立的公營事業,即使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法律性質仍為私法人。例如公司組織的自來水公司,在設立目的及章程範圍內,享有憲法財產權與訴訟權等保障;其憲法上權利受不法侵害時,得依法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審查)。但其主張的是私法人的基本權,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也不須、不能套用「經經濟部層轉聲請」的機關聲請思路。 四、基本權拘束誰:看行為性質,不能只看形式 基本權主要拘束我國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公權力。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在受託範圍內也受拘束。外國國家公權力及國際組織,則不受我國憲法基本權之拘束。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即使採用買賣、租賃、契約等私法形式,仍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遵循憲法基本權規定,不能藉由選擇私法形式規避憲法(避免「遁入私法」)。這是國家本身受基本權拘束的問題,不是特別權力關係,也不是第三人效力;不能說國家私經濟行為一概不受基本權拘束。 至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國營事業與員工間之私法僱傭關係,例如要求女性員工上班不得穿褲裝,考試見解應以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檢視。解題要辨別「國家完成公行政任務」(直接受拘束)與「營利事業的私法僱傭管理」(第三人效力)。 五、第三人效力:基本權如何進入私人關係 私人也可能透過契約或組織優勢影響他人的自由與平等。基本權因此不會完全止步於私人關係,但我國通說與實務原則上不將基本權直接、一律套用於私人,而由法院透過私法規範的解釋與適用,落實憲法價值。 學說內容考試評價 否定說(無效力說)基本權完全不適用於民事關係錯誤選項常見寫法 直接效力說基本權一律直接適用於私人間錯誤選項常見寫法 間接效力說透過民法概括條款、不確定法律概念,將基本權價值引入私法關係我國通說,正確答案 常見媒介包括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第148條的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規定。法院並應兼顧雙方基本權與私法自治,作適當衡量;已有具體法律規定時,也應依法處理。 例如僱傭契約要求女性員工結婚即須離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權及婚姻自由,不能以「私人契約」為由認定對基本權不構成限制。此種條款違反憲法性別平等之價值,但法院應透過解釋民法條文判斷其效力,而非直接援用憲法;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亦禁止雇主預先約定受僱者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須離職或留職停薪,違反者其約定無效。民事法院可直接運用私法概括條款處理基本權主張,無須先取得上級法院指示或聲請大法官解釋。 私人公司禁止員工參與媽祖繞境等宗教活動,不涉及國家對宗教自由的限制,屬私人間的第三人效力問題。相對地,法律要求宗教團體公告財務、機關要求公務員填報信仰、法律規定寺廟不動產處分須經核准,均屬國家限制宗教自由。私人團體受國家補助,也不能僅憑補助事實,就斷言對其完全不得主張基本權。 常考陷阱 「自然人無論有無國籍均享有全部基本權」「僅中華民國國民方得主張基本權」「僅自然人方得主張基本權」:都錯。應區分人民權與國民權,法人也可為主體。 訴訟權、人身自由、財產權、表現自由被寫成「僅限國民」:錯。這些屬人民權;選舉、被選舉、服公職、受國民教育、入境自由才是國民權。 「法人不能享有自由權」:錯。法人得享有集會、宗教、結社、言論等性質相容的自由;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及選舉權等參政權則不適用。 「行政法人得主張結社自由」「司法院、鄉鎮市為基本權主體」:錯。國家機關與公法人原則上不是基本權主體。 「中央要求地方分擔保費,限制地方自治團體之財產權」:錯。這是地方自治、財政自主問題,地方自治權不屬基本權保障範圍。 「公法人一律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忽略地方自治團體得主張訴訟權。 「政府持股過半,公司就變成公法人」「公營事業得經經濟部層轉,主張財政自主權聲請解釋」:錯。依公司法設立者仍是私法人,主張的是財產權等基本權。 「國家採私法形式便不受基本權拘束」「屬特別權力關係」「屬第三人效力,只受公序良俗拘束」:都錯。為公行政任務採私法形式,仍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受基本權拘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不受拘束」「外國公權力及國際組織亦受我國基本權拘束」:都錯。 營利國營事業規範員工服裝,選「特別權力關係」或「制度性保障」:錯。應選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 「私人契約對基本權未構成限制」「完全不適用於民事關係」「一律直接適用」「須經上級法院指示或聲請大法官解釋」:都錯。原則上透過民法一般條款間接適用。 「私人公司禁止員工參與宗教活動,屬國家限制宗教自由」:錯。這不是國家限制,而是私人間的第三人效力問題。 記憶口訣 「主體看身分,權利看性質;國家換形式,拘束不消失;私人有衝突,私法接價值。」 國民權口訣:「選罷創複被選舉,服公職、國民教育、能入境」——其餘人身、表現、宗教、財產、訴訟,外國人原則上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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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法人不得主張下列何項基本權利? (A)社團法人主張參政權 (B)地方自治團體主張訴訟權 (C)廣播電視台主張新聞自由 (D)私立大學主...
  2. 19 關於基本權主體及其得主張之權利類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然人無論有無我國國籍,均可享有全部之基本權 (B)司法院為基...
  3. 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有關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 (B)大陸地區人民...
  4. 9. M公司係菸品業者,因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某演唱會活動,被主管機關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裁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實務,下列...
  5. 9 下列何者不是僅限於中華民國國民才能享有的基本權利? (A)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B)受國民教育之權...
  6. 15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基本權之保障範圍? (A)外國人的人身自由 (B)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權 (C)本國社...
  7. 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基本權 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即使政府資本超...
  8. 12 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不適用於私法人? (A)人身自由 (B)出版自由 (C)財產權 (D)結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