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選擇住居所、國內旅行遷居,以及入出國境(含出國旅行)。 區分「居住自由」保障的私人生活空間,以及「遷徙自由」保障的移動、旅居和遷居。 辨別國民返國、外國人入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不同保障程度。外國人入境不屬於遷徙自由的保障內涵。 先判斷國家措施是否構成「干預」,再判斷干預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居住遷徙自由不是不得限制。 熟悉典型考點:役男出境許可、欠稅限制出境、行政執行限制住居、強制遷村、住宅搜索臨檢、居家隔離。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0條的保障範圍 依大法官解釋,居住遷徙自由是指人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有選擇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並且可以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人民入出國境的權利,以及出國旅行,也直接受本條保障。 面向保障內容及例子 居住自由選擇、設定住居所,並在居住空間內營私人生活,不受干擾。 國內遷徙往來國內各地、國內旅行、遷居及旅居。 跨境移動本國人出境、出國旅行、國民返國。外國人入境不在保障內涵之內。 下列事項與遷徙自由有關:護照申請、交通通行、入出國境。 下列事項與遷徙自由無關:金融流通。另外,駕駛汽車屬於使用特定交通工具的問題,不是居住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二、居住自由保障的是私人生活空間 居住自由的核心,是保障人民選擇居住處所,並在其中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它不是在保障住宅建物本身不受毀損或破壞,建物的財產價值屬於財產權問題。 空間範圍:不限於密閉空間,設有圍牆的庭院也包括在內。投宿的旅館房間同樣受保障。 權利主體:不限於所有權人,實際占有、使用的人(例如承租人)也受保障。 以下情形構成對居住自由的干預: 無故侵入住宅。 依刑事訴訟法對旅館房間搜索。 行政上對居住所的訪查或檢視。 警察進入人民投宿的旅館房間臨檢。 依法搜索仍然是干預,只是可能有正當依據而合憲。 清除已倒塌的建物,因為已沒有可供營私人生活的居住空間,不屬於對居住自由的干預。 三、國民返國與外來人口入境,保障程度不同 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指出:人民是構成國家的要素,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這也屬於居住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待許可,得隨時返回本國。法律如果不區分國民是否在臺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要求經許可才能入境,就是違憲。 身分判斷重點 在臺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享有隨時入境返國的自由,主管機關不得強制其出境。 具有雙重國籍的我國國民仍受憲法遷徙自由保障,不因兼有外國國籍而失去保障。 外國人沒有隨時自由入境我國的權利,入境權利得依法限制。外國人入境不屬遷徙自由的保障內涵。 大陸地區人民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入臺灣地區,未經許可入境的,得強制出境。合法入境後,遷徙自由原則上仍受憲法保障(釋字第710號)。 恐怖分子其出入臺灣地區,得以法律限制。 比較各種行為的受限制程度:設定住居所、往來國內各地、出境、入境之中,「本國人及外國人入境」受到的限制最大。原因是入境涉及國家對國境與外來人口的管制,外國人入境本來就須經許可,部分國民入境也可能依法受到規範。 「沒有自由入境的權利」不能推出「入境後完全不受保障」。 四、限制居住遷徙自由的界限 居住遷徙自由並非不得限制。依憲法第23條,必須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才能以法律限制,並且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處理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出境限制。解釋認為,限制役男出境是對遷徙自由的限制。役男出境並不是不能限制,但應以法律定之,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不能只靠行政命令(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542號解釋涉及水庫集水區遷村。行政機關為維護水庫水質水量,訂定集水區村落遷村計畫,屬於限制居住遷徙自由。除不得逾越憲法第23條的必要程度外,還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 國家措施涉及的基本權 役男出境應經許可、禁止役男(兵役及齡男子)出國遷徙自由(不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或平等權) 因欠稅而限制出境(釋字第345號)遷徙自由(不是生存權、人格權) 行政執行義務人有逃匿之虞,被限制住居遷徙自由 國民須經許可才能返國遷徙自由 SARS防疫要求居家隔離遷徙自由 都市更新強制遷離居所、集水區強制遷村居住遷徙自由 警察進入旅館房間臨檢居住自由 非屬干預的情形理由 新生兒應申報戶口單純戶籍登記義務,並未限制選擇住所或移動。 禁止於住宅前騎樓擺設攤位屬於營業或道路使用管制,並未限制居住或遷徙。 清除倒塌的建物已沒有居住生活空間可以保障。 五、國際人權文件與相關概念 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保障人人在一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也保障離開任何國家(包括本國)及返回本國的權利。因此,「保障任何人在其本國境內有居住遷徙的自由」是正確敘述。 其他相關概念: 夫妻同居義務規定在民法,不是刑法上的義務。 移民屬於跨境遷居,受遷徙自由保障,不能說「移民自由不是遷徙自由」。 變更國籍是法律上的選擇,不能用「背祖忘宗、叛離祖國」這類道德評價來論斷。 常考陷阱 「任何人民都有無條件返鄉的權利」:錯。返國自由以在臺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為主,而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是無條件。 「國家對居住遷徙自由不應予以任何限制」:錯。可以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 「在臺有戶籍的國民並未享有隨時入境返國之自由」:錯。這類國民無待許可,得隨時返國。 「外國人入境的權利屬於遷徙自由的保障內涵」:錯。外國人沒有隨時自由入境的權利,得依法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無自由入境權,合法入境後也不得主張遷徙自由」:錯。合法入境後仍受保障。 「雙重國籍國民不受遷徙自由保障」:錯。 「限制役男出境侵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平等權」:錯。應選遷徙自由。 「欠稅限制出境是限制生存權或人格權」:錯。應選遷徙自由。 「居家隔離涉及集會自由或秘密通訊自由」:錯。應選遷徙自由。 「居住自由旨在保障住宅不受毀損或破壞」:錯。居住自由保障的是選擇居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 「居住自由只保障密閉空間或所有權人」:錯。設有圍牆的庭院、占有人都受保障。 「依法搜索就不是干預」:錯。依法搜索仍是干預,有無法律依據是判斷合憲性的問題。 干預與否的辨識:新生兒申報戶口、禁止騎樓擺攤、清除倒塌建物,都不是對居住遷徙自由的干預。 與遷徙自由無關的選項:金融流通、駕駛汽車,都不屬於第10條的保障範圍。 「移民自由非遷徙自由」、「夫妻在刑法上有同居義務」:均為錯誤敘述。 記憶口訣 「住保私生活,不保房子壞;遷保來去行,出國也算在;國民返國強,外人入境審;陸人合法入,依然受保障;限制要法律,比例不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