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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0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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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22條是概括條款,把未明文列舉的自由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並隨時代與社會發展而擴充。 熟記大法官已承認的第22條權利:一般行為自由、人格權(姓名、名譽、人格發展)、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身體權與健康權、婚姻自由、性自主權、收養自由、契約自由、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原住民族文化權與身分認同權等。 能分辨哪些權利已有明文列舉條文(如新聞自由、職業自由、請願權、服公職權),不屬第22條;並記住環境權、動物權尚未被承認。 第22條權利與列舉權利位階、效力及重要性相同,限制仍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拘束。 區分「涉及第22條權利之限制」與「限制違憲」,熟悉幾則常考的合憲與違憲結論。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的性質與功能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概括條款、補充功能:憲法第7條至第18條、第21條雖列舉多項基本權,但無法窮盡;未列舉而值得保障者,透過第22條納入憲法保障範圍。 與時俱進: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會隨著時代及社會的發展而進展。 承認基礎:大法官承認非明文權利,多以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為基礎。例如隱私權即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而受第22條保障。 位階不劣後:非明文權利與列舉權利同為憲法基本權,保障強度並未較弱,重要性也不低於列舉權利。國家限制時,同樣須依憲法第23條,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條文確實以此為保障前提,題目若照條文敘述「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應判為正確。但此要件不能依社會多數意見解釋,也不能把保障範圍限縮為「符合公共道德與善良風俗者」。 保障主體:並非一律限於本國籍自然人與法人,應依各權利性質判斷。 二、一般行為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是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之一,保障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行動自由也包含在內。它具有補充性:已有明文列舉權利可適用時,應先適用該列舉權利,一般行為自由並不優先於列舉權利。 駕駛汽車、持有駕駛執照:屬一般行為自由。吊銷駕駛執照(例如駕駛人經檢定吸食毒品而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照)所限制的是一般行為自由,不是遷徙自由、人身自由或財產權。 拒絕酒測吊照、強行闖越平交道處罰:雖限制一般行為自由,但大法官認為未違憲。 跟追行為:跟追他人的行為(包括記者跟追採訪對象)屬一般行為自由,受第22條保障;但以「新聞採訪自由」名義出現時,則屬第11條新聞自由。 收養人不能單憑一般行為自由,就主張得向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 三、大法官已承認的第22條權利 權利類型內容與考點 人格權、人格發展自由包括姓名權(命名、更名)、名譽權、人格自由發展。禁止人民以讀音不雅為由更改姓名,經宣告違憲。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屬人格權範疇。禁止子女獨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經宣告違憲。 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基於人性尊嚴受保障。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對其資料的自主控制。 身體權、健康權包括身體不受傷害權,以及人民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公務人員服勤時間與休假制度屬健康權的保障範疇。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構成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的重大限制。 婚姻自由締結婚姻的自由,與人格權相同,都以第22條為依據。 性自主權(性行為自由)刑法通姦罪是對性自主權的限制。禁止對配偶提起自訴,則經認定合憲。 收養自由禁止已有子女的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經宣告違憲。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自由,大法官並未宣示為第22條權利。 契約自由屬憲法非列舉權利,包括是否締約、締約對象及契約內容的決定自由。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大法官認為合憲,並未違反契約自由。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如接受大學教育,屬第22條保障;須與第21條國民教育區分。 原住民族相關權利包括原住民族文化權(含狩獵文化權)及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以是否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氏作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侵害身分認同權。 尚未承認:環境權、動物權,都不是大法官已承認的第22條權利。 四、與列舉權利的區辨 權利或事項歸屬 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自由、公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出版自由、藝術自由第11條 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第15條 請願權、訴訟權(被告防禦權、權利受侵害時的法院救濟、接受送達等程序保障)第16條 參政權、服公職權第17條、第18條 人身自由、平民不受軍事審判第8條、第9條 國民隨時返回本國的權利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平等權、秘密通訊自由、宗教自由第7條、第12條、第13條 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社會救助、法律扶助、資訊公開請求權都不屬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 常考陷阱 「非明文權利保障強度較弱、重要性較低、位階劣後」:錯。與列舉權利地位相同,限制仍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拘束。 「一般行為自由優先於列舉權利適用」:錯。一般行為自由具補充性。 「應依社會多數意見解釋」、「限於符合公共道德善良風俗者」:錯。但照抄條文的「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始受保障」則是正確敘述,兩者要分清。 「大法官依第22條導出新聞自由」:錯。新聞自由屬第11條。記者「跟追行為」屬第22條,「新聞採訪自由」則屬第11條。 「環境權、動物權是已承認的第22條權利」:錯。文化權、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則都已承認。 職業自由、營業自由、請願權、服公職權、接近使用媒體、法院救濟、接受送達、被告防禦權:都屬列舉權利,常被包裝成第22條的錯誤選項。 「跨國婚姻媒合不得收取報酬違反契約自由」:錯,大法官認為合憲。 「強制酒測侵害大客車駕駛人一般行為自由而違憲」:錯,涉及限制不等於違憲。 「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自由屬第22條權利」:錯,大法官並未作此宣示。 合憲或違憲的判斷:禁止對配偶提起自訴屬合憲;禁止子女獨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禁止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禁止以讀音不雅更名,都屬違憲。 吊銷駕照限制何種權利:答一般行為自由,不要被遷徙自由、人身自由或財產權誤導。 隱私權受保障的基礎:是人性尊嚴,不是資訊公開、表意自由或人身自由。 記憶口訣 「人格姓名名譽隱,身體健康婚性親,收養契約受教育,原民文化與認同,一般行為來補遺。」 排除口訣:「環境動物還沒認,新聞職業各有門,請願送達訴訟權,服公參政不用跟。」 判斷順序:先找明文,再找第22條;涉及限制,再審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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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尚非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 (A)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B)被...
  2.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A)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權利 (B)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
  3.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22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環境權為大法官解釋承認之憲法第 22 條權利 (B)憲法第 22 條保...
  4.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
  5. 8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
  6. 8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A)健康權 (B)環境權 (C)...
  7. 9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經承認之憲法第22條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A)契約自由 (B)性自主權 (C)原住民文化權 (D)動物權
  8. 7 下列何者,尚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已承認之憲法第 22 條權利? (A)身體不受傷害權 (B)環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