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3條的雙重意義:保障人民宗教自由,也規範國家與宗教的關係。 區分內在信仰、宗教行為、宗教結社三種自由,尤其注意保障強度不同。 理解國家宗教中立與政教分離: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也不得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分辨政教合一、國教制度、政教分離等國家與宗教關係的類型。 熟悉公私立學校宗教活動、宗教團體自治、寺廟財產處分及宗教理由服役等應用。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也保障不信仰 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其意義包括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也不得對人民的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由此可知,憲法第13條除了保障個人的宗教自由,也規範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 因此,選擇宗教、改變信仰、拒絕信教及保持無神論立場,都在保障範圍內。佛教徒拒絕參加基督教禮拜、基督教徒拒絕參加佛教法會,也受到保障。宗教自由並非只有「信徒從事宗教活動」這一面,還包括拒絕參與的消極自由。 保障主體不限於個人,也包括宗教團體。宗教團體未辦理法人登記,不當然失去宗教自由保障;不得以只有自然人能思考與信仰為由,排除團體的宗教活動及自治權利。 二、宗教自由的三大範圍與保障強度 依大法官解釋,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包括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宗教結社之自由三者。「國家獎勵特定宗教」不是人民的自由,反而是國家被禁止的行為;勸募、修行、教義研究等也不是解釋所列的三大範圍名稱。 類型保障內容判斷重點 內在信仰自由信仰、不信仰、選擇或變更宗教。涉及內心思想,屬人性尊嚴核心領域,應受絕對保障。 宗教行為自由宗教崇拜、儀式、修行,以及以口頭、文字或圖像宣揚信仰(傳教)等。可能影響他人權利與公共秩序,受相對保障。 宗教結社自由成立宗教團體、選擇是否加入(如寺廟是否加入宗教性人民團體成為團體會員),以及組織與內部事務自治。受相對保障,對外活動仍可能依法受到必要限制。 由內在信仰派生的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可能涉及他人自由權利、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及社會責任,故僅受相對保障,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限制並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要求,不能僅憑行政機關不喜歡某種宗教就加以干預。 例如,宗教團體以放生法會為由,在水庫流放外來魚種,不能因此排除水利法等相關規範。判斷關鍵是內心信仰與外在行為必須區分,不是只要行為具有宗教目的,就一律不受法律限制。 三、國家宗教中立:不得偏袒,也不得打壓 釋字第573號解釋重申: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這是國家中立原則(宗教中立原則)的展現。國家應對不同宗教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各宗教團體,尊重各宗教團體所主張的世界觀,保持宗教上的中立。 因此,以「優良宗教」「淨化民心」「興辦宗教教育」為理由,主張國家應對特定宗教給予個別或特殊獎勵,均不符合中立要求。即使以法律規定,也不能僅因形式上有法律依據,就使宗教偏袒合憲。 宗教中立不表示宗教團體完全不受管理。國家仍得基於正當公共目的,以符合平等及比例原則的法律規範其對外活動,例如以法律規範宗教團體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必須區分「因信仰本身而打壓」與「對外在行為依法作必要限制」。 四、國家與宗教關係的類型 類型主要特徵易混淆處 政教合一政治權力與宗教權威結合,國家將宗教戒律作為法規範,政府官員也多半具有神職身分。不是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的制度。 國教制度國家承認特定宗教具有國教地位。設有國教,不等於一般人民就無從享有宗教自由。 政教分離國家與宗教的組織及權限分離:宗教團體不應行使公權力,國家亦不能推廣或資助宗教活動。與宗教中立相互配合,不代表禁止人民或私人團體從事宗教活動。 就政教分離的運作方式,可區分較嚴格的分離與容許一定合作的模式。前者強調國家與宗教活動保持距離;後者容許在中立、平等及公共目的下合作。考試應抓住共同底線:不得藉公權力推廣特定信仰,也不得以合作之名給予宗教特權。 遇到將特定宗教教主誕辰(如佛陀誕辰)定為國定紀念日的題型,國家是藉官方紀念制度推崇特定宗教,與政教分離原則衝突。 五、公私立學校與宗教教育 公立學校具有國家機關的性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也不得強迫學生參加宗教儀式。國家不得從事特定宗教的教育或教化;但客觀介紹宗教歷史、文化或知識,不等於推廣特定信仰。 私立學校並非一律不得辦理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得興辦教育並表達其宗教理念,但仍須尊重學生信仰及不信仰的自由,不能把私校的宗教背景,當成可任意強迫學生參與宗教活動的理由。 六、宗教自治、寺廟財產與服役義務 依釋字第573號解釋,宗教團體的內部組織、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寺廟財產的管理、使用及處分,直接影響宗教活動,屬宗教自由(宗教結社自由)保障範圍,並非僅受財產權保障而與宗教自由無關。 釋字第573號認為,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處分或變更不動產及法物須經主管官署許可,侵害宗教自由,違憲。惟不能反推國家一概不得管理宗教財產;國家仍得以法律規範宗教團體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只是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宗教中立、平等的要求。 依釋字第490號解釋,人民不能單憑宗教信仰,即拒絕履行法定兵役義務。另依現行法令,人民得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這是依法定條件申請改服替代役,不是由個人自行宣布免役。 常考陷阱 「無神論者不受保障」:錯。宗教自由同時保障信仰與不信仰。 「宗教自由只保障個人,宗教團體不在保障範圍」:錯。宗教團體亦受保障,未登記為法人也不當然被排除。 「宗教行為一律受絕對保障」:錯。絕對保障的是內在信仰;宗教行為與結社僅受相對保障,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仍受法律約束。 「宗教自由範圍包括國家獎勵特定宗教之自由」:錯。三大範圍是內在信仰、宗教行為、宗教結社。 「傳教不在保障範圍」:錯。以言語、文字、圖像宣揚信仰,屬宗教行為自由。 「國家(得以法律)獎勵特定或優良宗教」「為淨化民心可獎勵特定宗教」「對興辦宗教教育的團體應給予個別或特殊獎勵」:一律錯。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獎勵或禁制,有法律依據也不例外。 「國家得從事特定之宗教教育」:錯。違反宗教中立。 「保障政教合一」:錯。我國採政教分離與國家中立。 「私立學校不得辦理任何宗教活動」:錯。不得為特定宗教宣傳的是公立學校;私校可辦,但須尊重學生不參與的權利。 「設有國教,人民即無從享有宗教自由」:錯。制度類型與人民實際享有的自由,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寺廟財產處分只受財產權保障,非屬宗教自由」:錯。屬宗教團體自治與宗教自由範圍。但「國家得以法律規範宗教團體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是正確敘述。 「監督寺廟條例要求寺廟處分不動產須經官署許可」:已被宣告違憲,題目寫「違憲」為正確敘述。 「因信仰即可拒服兵役」:錯。但「因信仰之理由得選擇服替代役」為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內信絕對,行社相對;國家中立,信與不信都保障。」內信:內在信仰;行社: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 「不獎禁、不優貶;公校守中立,私校非禁教。」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給予獎勵、禁制,或對特定信仰給予優待、不利益;私校得有宗教活動,仍須尊重參與與不參與的自由。 「見到『獎勵特定宗教』,直接選錯。」不論理由是優良宗教、淨化民心或興辦教育,也不論是否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