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成立、命名、加入、退出、合併、解散,以及團體自治與財產運用。 區分人民自願成立的私法團體與依法設置的公法人(如行政法人),並理解政黨、工會受結社自由保障的特殊地位。 限制結社自由須符合憲法第23條:釋字第479號重在法律保留,釋字第724號重在比例原則,釋字第644號重在不得事前審查政治主張。 辨別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掌握釋字第445號(許可制、禁制區合憲)與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結論。 熟記勞動三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團體爭議權,並能依行為內容判斷屬於哪一項。 核心觀念 一、結社自由保障哪些人與團體?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結社自由使人民得以組成團體,追求共同理念、實現共同目標,並保障團體形成後的存續與自主活動。學術性社團、政黨及工會,均屬其保障範圍。人民依法組織政黨,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 結社自由保障人民成立私法團體,不包括人民自行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的自由。行政法人係由國家依法律設置、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其設立不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判斷關鍵在於團體是人民自願結合,還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公權力主體。 二、結社自由的完整內涵與團體自治 保障面向具體內容 團體形成發起、設立團體,選定及變更團體名稱。 成員選擇加入、不加入及退出團體的自由。 團體存續與變動團體的存續、合併及解散。 團體自治內部組織、人事、運作、紀律及對外活動。 財產運用團體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同時受財產權與結社自由保障。 團體為維持共同目的與內部秩序,得依章程及程序對成員採取紀律措施。結社自由並不禁止社團懲戒社員;內部紀律本屬團體自治的一環,但仍不能據此任意侵害成員權益。 三、結社自由的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嚴格審查 結社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但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對結社自由的重要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之,並符合比例原則。其中,對結社團體設立目的之管制,因涉及人民共同理念的形成,應採嚴格審查;若僅涉及非目的、內容的事項,審查密度較寬。 釋字第479號:團體名稱的選定屬結社自由保障範圍。內政部以「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要求人民團體名稱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並據以不准「中國比較法學會」更名為「臺灣法學會」,係以欠缺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違反結社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著重「限制基本權有無足夠的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則著重「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看到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自行增加團體命名限制,應判斷為法律保留問題。 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否則不予許可設立,等於在許可設立前審查人民的政治主張,違反憲法保障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同號解釋並指出,未涉及結社目的、內容的事項,立法機關有權依法加以適當規範。 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職權即應停止的規定,干預團體內部組織與人事自主,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結社自由。因此「限期整理即停止理監事職權」屬違憲的限制。 四、政黨的保障與違憲解散 政黨是人民的政治性結社。人民得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特定政黨;政黨的名稱、存續、內部組織與運作、對外活動,均受結社自由保障,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主管機關駁回政黨變更名稱的申請,限制的是結社權。政黨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亦受財產權與結社自由保障。 政黨對民主政治具有重要功能,但不因此享有絕對的存續保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解散。因此「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政黨」並不正確。 五、集會自由:許可制、禁制區與特殊集會 集會偏重多數人的共同聚集;結社偏重組成具有組織性的團體。兩者同受憲法第14條保障,但團體命名、更名是結社問題,群眾聚集、遊行是集會問題。 釋字第445號: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社會資源,本質上易與社會運作秩序產生衝突。為兼顧集會自由與社會秩序,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事前審查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不違憲。集會遊行法設置禁制區的規定,係為維護國家重要機關、軍事設施安全及對外交通暢通,屬合憲。但若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作為不許可理由,則屬對言論內容的事前審查,違憲。 室內集會不須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須申請許可的是室外集會、遊行。 類型判斷關鍵事前程序 緊急性集會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無法期待取得許可後才舉行,不能要求事前許可。 偶發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無人可申請,無從要求事前許可。 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卻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違反比例原則與集會自由。因此,對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不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才符合憲法意旨;這些集會也不以法院先作成緊急裁定為舉行條件。 六、工會與勞動三權 工會組織權(團結權)是最基本的勞動基本權,性質上與結社自由的保障重疊,屬結社自由的特別型態。勞工藉由集體力量改善勞動條件,所受保障可分為以下三項: 權利保障內容辨識關鍵 團結權組織、加入工會及從事工會活動。先把勞工組織起來。 團體交涉權集合勞動者力量,集體向資方協商,爭取較佳勞動條件及締結團體協約。集體談判、協商條件。 團體爭議權為貫徹勞動上的集體主張,依法採取罷工等爭議行為。以集體行動向對方施壓。 勞動三權不包括參政權;工作權也不是三權之一。「集合勞動者之力量集體向資方爭取較佳勞動條件」,重點在與雇主交涉,應判斷為團體交涉權。 釋字第373號: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違憲。不能僅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就全面剝奪其團結權;組織工會與採取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不同層次的權利,若顧慮爭議行為的影響,應對爭議權作適當限制,而非一併禁止組織工會。 常考陷阱 「結社自由包括人民組成得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的自由」:錯。行政法人等公法人的設立不受結社自由保障;工會、政黨、學術性社團才是。 「團體名稱只是行政登記事項」:錯。選名、改名均屬結社自由;政黨改名被駁回,同樣涉及結社權,不是工作權或訴訟權。 釋字第479號違反的原則:是「法律保留」,不是法律優位、明確性或籠統的依法行政。 「團體財產只受財產權保障」:錯。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同時受結社自由保障。 「社團只能要求自律,不得懲戒社員」:錯。合法的內部紀律措施屬團體自治範圍。 「政黨重要,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錯。目的或行為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解散。 「集會結社之人民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錯。以此為由不許可,屬對政治言論內容的事前審查,違憲。 「限期整理即依命令停止理監事職權」「團體須冠行政區域名稱」:均屬違憲的限制,不是合憲選項。 「禁制區規定違憲」:錯。釋字第445號認禁制區合憲;事前審查時間、地點、方式等形式要件也不違憲。 「室內集會須事前許可」「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應經法院裁定」:均錯。 釋字第718號違反的是:「比例原則與集會自由」,不是結社自由,也不是平等原則。 「自發聚集、無發起人」是緊急性集會:錯。這是偶發性集會;緊急性集會重在「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 「參政權」「工作權」屬勞動三權:錯。三權只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團體爭議權。 「為保障受教權,教育事業技工不得組工會」:違憲(釋字第373號)。 記憶口訣 「組、談、爭」:組工會是團結權,談條件是交涉權,爭議行動是爭議權。 「急在目的,偶在自發」:緊急性集會重在不能等待;偶發性集會重在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無發起人。 「四七九缺法律,七二四過比例,七一八傷集會」:冠區域名稱違反法律保留;限期整理停職違反比例原則;未排除緊急、偶發集會違反比例原則與集會自由。 「命名結社,聚眾集會;官設法人,不算結社」:先辨認受保障的權利,再檢查法律依據與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