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是兩種權利,屬於廣義參政權,實質內涵兼具平等權與工作權。 應考試權包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專技人員雖然不是公務人員,應考試權仍受保障。 憲法上的公職包括各級民意代表與依法從事公務者。服公職權保障身分、俸給及退休金,不包括在職進修請求權。私人兼差不屬於公職。 限制應考或任職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重要案例:釋字第715號(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違憲;年終考績丁等免職合憲;雙重國籍醫師的任職限制合憲。 權利受侵害時可以提起行政爭訟。參選資格爭議即使選舉已經結束,仍有救濟實益。 核心觀念 一、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的性質 憲法第18條分別保障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兩者是不同的權利。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這項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的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資格的權利。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的權利與機會。國家應設立客觀公平的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公正。 應考試服公職權屬於廣義參政權,人民藉此參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它的實質內涵是平等權與工作權,所以說它「與參政權無關」是錯誤的。 應考試權是指具備一定資格的人民,報考國家舉辦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律師、醫師等專技人員雖然不是公務人員,應考試權仍受憲法保障。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採「考用合一」政策,考試錄取與機關用人需求相互銜接。 二、公職的範圍 憲法第18條所稱的公職,不限於行政機關的常任文官,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的公務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包括在內。判斷是否屬於公職,要看職務本身是否屬於公共職務,而不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 情形是否屬服公職權保障範圍 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直轄市環保局局長屬於。局長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 警察利用公餘時間擔任電視節目臨時演員不屬於。這是私人活動。 消防人員擔任所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屬於。這是私法上的社區自治事務。 立法委員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不屬於。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不能主張自己有兼任的權利。 三、服公職權的保障內容 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擔任公職,以及由此衍生的權利,主要包括: 身分保障:非依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任意免職或降調。 俸給(薪資)請求權 退休金請求權 公務員的在職進修請求權不在憲法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內。 依法對公務人員作成免職的懲處處分,剝奪的是公務員身分,因此主要限制的是服公職權,不是財產權、結社權或人格權。 四、限制的審查: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應考試服公職權可以限制,但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手段與職務需求之間要有合理關聯。 釋字第715號: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的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不分犯罪情節輕重、罪質類型或與職務的關聯,一律排除,限制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意旨不符。這一號解釋審查的權利是服公職權,不是平等權、名譽權或隱私權。 受緩刑宣告者,並沒有「緩刑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一般規定,不能自行增加全面禁止報考的限制。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必須先在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取得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才能應牙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這項規定涉及應考試權、工作權與平等權,與一般行為自由無涉。 五、雙重國籍與公職 國家可以基於公務忠誠等考量,限制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兼具外國國籍的醫師,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的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這項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 因此,「兼具外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醫院院長」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能因為具有醫師專業,就認為不受國籍限制。 六、免職、降調與身分變動 規範結論 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為較低職等職務違憲,侵害身分保障。 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合憲,不違反服公職權。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結算原有年資合憲,不違背服公職權。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公立學校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合憲。 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工作(旋轉門條款)合憲。 舊制下,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懲戒議決不得上訴大法官認為不違憲,但應檢討改進。現行制度已改由懲戒法院審理,並設有上訴機制。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免職權的性質屬於行政權,是行政機關人事權的固有核心權限。行政懲處權包括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具有實質懲戒性質的免職處分。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但這不表示懲戒與懲處都必須由法院作第一次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先依法作成免職處分,公務員再由法院提供事後的司法救濟。 七、權利救濟 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對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人民服公職權受侵害時,得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546號:公職候選人因資格不符遭否准參選,即使選舉在訴訟期間已經舉行完畢,類似情形在下次選舉仍可能發生,因此仍有權利保護必要,法院不得以欠缺救濟實益為由駁回。 常考陷阱 「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參政權無關」:錯。它屬於廣義參政權,實質內涵為平等權與工作權。 「應考試、服公職是同一種權利」:錯。這是兩種權利。 「專技人員不是公務員,應考試權不受憲法保障」:錯。專技執業資格考試也在保障範圍內。 「公務員從事的任何活動都是公職」:錯。要看職務性質。臨時演員、管委會主委不屬於公職,借調擔任局長則屬於公職。 「在職進修請求權受服公職權保障」:錯。受保障的是身分、俸給與退休金。 「民意代表不是公職」:錯。各級民意代表屬於憲法第18條所稱的公職。 「兼具外國國籍者可以擔任公立醫院院長」、「雙重國籍醫師免職規定違憲」:都錯。 「考績丁等免職違憲」、「行政懲處權不包括實質懲戒性質的免職」、「依憲法第77條必須由法院作第一次決定」:都錯。免職權屬於行政權的核心權限。 「公營事業民營化時結算年資違憲」:錯。這項規定合憲。 「無法定理由降調較低職等合憲」:錯。這是違憲。注意不要和懲戒議決不得上訴、教師兼行政職適用服務法、旋轉門條款(三者皆合憲)混淆。 「釋字第715號侵害平等權」:錯。該號解釋審查的是服公職權,也是唯一被宣告違憲的選項類型。 「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錯。 「選舉已舉行完畢,無救濟實益,應駁回起訴」:錯。依釋字第546號,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牙醫實作訓練規定涉及一般行為自由」:錯。它涉及的是平等權、工作權與應考試權。 「免職處分主要限制財產權」:錯。免職主要限制的是服公職權。 記憶口訣 「考含專技,職含民代;身俸退休保,進修不在內。」應考試權涵蓋專技考試;公職包括民意代表;保障範圍為身分、俸給、退休金,在職進修不在保障範圍內。 「受刑一律排除違憲(715),丁等免職屬行政;雙籍醫師可免職,無故降調才違憲。」 「選完仍可告(546),緩刑仍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