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本文明文規定的三項人民基本義務:納稅(第19條)、服兵役(第20條)、受國民教育(第21條);其中只有受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性質。 區分規範層次: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才將義務主體具體規定為「中華民國男子」。 理解釋字第490號:男子服兵役並未違反人性尊嚴、宗教自由及平等原則;服役方式與重要事項由立法者以法律形成。 掌握兵役相關限制與救濟:役男出境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後備軍人無故不申報住居所處刑罰合憲;體位判定屬行政處分,可行政爭訟。 理解釋字第455號: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對國家的忠誠義務並無不同。 核心觀念 一、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基本義務 項目憲法依據判斷重點 納稅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課稅須有法律依據(租稅法律主義)。 服兵役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憲法使用「人民」,並未直接限定為男子。 受國民教育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同時具有權利與義務性質,是最常考的辨識重點。 受國民教育具有權利性質,表示人民得請求受教育,國家負有提供與保障的責任;具有義務性質,表示學齡國民不能任意放棄依法應受的國民教育。這種雙重性質僅限於「國民教育」,不能擴張為「就讀大學也是憲法義務」。 以下均屬憲法保障的權利,不是義務:第15條財產權;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尤其選舉投票是權利,並非憲法明定的人民義務,我國也未採強制投票。 服兵役與納稅雖然都是憲法明定的義務,但憲法條文只寫「義務」,不像第21條同時寫「權利與義務」,因此題目問「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時,只能選受國民教育。 服勞動、參加社會服務工作、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均不是憲法第二章(本文)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全民健保的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規定,強制納保的義務來自全民健康保險法;大法官曾認強制納保為合憲。換言之,「不是憲法明文義務」不代表法律不得課予,也不代表該制度違憲。 二、兵役義務的主體:憲法與兵役法要分清楚 憲法第20條只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因此: 「女子無服兵役之義務」是基於兵役法的規定,不是憲法本文直接規定。 「憲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是錯誤說法。 判斷個人是否負兵役義務,先看兩個要件:具有我國國籍、為男子,再依法審查役齡、體位等條件。 情形是否負兵役義務理由 在臺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否永久居留不等於取得我國國籍。 成年後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的男子是歸化後即為中華民國男子,不因國籍取得方式而免除;實際徵集程序依兵役法規辦理。 幼年即喪失我國國籍、取得外國籍者否已非我國國民。 我國籍女子否兵役法規定義務主體為男子。 三、釋字第490號:兵役義務與基本權保障 憲法未定方式,由立法者形成:憲法第20條並未具體規定人民應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服兵役的方式、內容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 人性尊嚴: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不能因兵役具有戰鬥性質,就推論其違反人性尊嚴。 平等原則(性別):兵役法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規定男子有服兵役義務,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違背。注意:這是「容許」差別待遇,不是「平等原則要求」必須將女子排除;將來立法者是否讓女子服役,仍屬立法形成空間。 宗教自由:宗教自由的內涵包括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因此得拒絕參與家族宗教祭祀、學校宗教儀式或社區宗教活動。解釋並區分三個層次: 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良心,應受絕對保障。 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可能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得依法予以必要限制。 兵役法的規定並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的目的,是對所有男子一體適用的中性法律。人民不得以宗教信仰為由拒服兵役,此一要求並未違反宗教自由;「拒絕依法服兵役」不在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兵制選擇與替代役:立法者可決定採徵兵、募兵或混合制,不能說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於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的前提下實施替代役;替代役是履行兵役義務的另一種方式,而非免除義務。 四、兵役管理措施、法律保留與行政救濟 事項大法官見解 限制役男出境(釋字第443號)涉及居住及遷徙自由,須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始符法律保留;不能概括說「禁止役男出境合憲」。 後備軍人遷移住居所無故不申報處刑罰(釋字第517號)為確保召集之實施、維護國家安全,以刑罰相繩未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無違,合憲。 兵役體位判定(釋字第459號)屬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定及複核此程序規定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無牴觸。 目的正當不代表可以省略法律依據;反之,措施涉及刑罰或限制自由,也不代表必然違憲。作答時要對應各號解釋的具體結論。 五、釋字第455號: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的比較 釋字第455號涉及軍人服役年資的採計。解釋意旨指出,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對國家所負之忠誠義務並無不同;兩者可能存在差異的,是專業知識、服役時間、服役年齡等事項。 題目問「兩者間並無不同的因素」時,答案是忠誠義務。不能誤寫成志願役忠誠義務較高,也不能說專業知識、服役時間、服役年齡完全相同。 常考陷阱 「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投票(選舉)、服勞動、參加社會服務工作的義務」:錯。憲法本文明文義務只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 「強制納入健保是憲法第二章明定義務」:錯。依據在增修條文基本國策及全民健保法,非第二章人民義務。 「服兵役、納稅、服公職、選舉兼具權利與義務」:錯。兼具者僅受國民教育;服公職、選舉是權利,服兵役、納稅是義務。 「就讀大學是權利也是義務」:錯。限於「國民教育」。 「憲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錯。憲法寫「人民」,兵役法寫「中華民國男子」。 「基於平等原則,應將女子排除於兵役義務之外」「男子服兵役違反性別平等」:皆錯。釋字第490號認為合憲,但未要求必須排除女子。 「兵役義務本質上為戰鬥義務,故違反人性尊嚴」:錯。解釋明示不違反人性尊嚴。 「宗教自由保障人民拒服兵役」:錯。不得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且此並未侵害宗教自由。 「立法者僅得採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錯。兵制屬立法形成自由。 「禁止未服役之役齡男子出境,合憲」:錯在省略法律保留要件。 「後備軍人無故不申報住居所處以刑罰,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居住遷徙自由」:錯。釋字第517號認合憲。 「先核定、複核即限制人民爭訟權」:錯。並未限制爭訟權利。 「永久居留外國人、已喪失國籍者、我國籍女子負兵役義務」:錯;歸化取得國籍的男子才負兵役義務。 「義務役與志願役的專業知識、服役時間或服役年齡無不同」:錯。無不同的是忠誠義務。 記憶口訣 「稅、兵、教;權義雙兼只有教。」三項憲法義務,只有受國民教育兼具權利與義務。 「憲法寫人民,兵法寫男子;有國籍、是男子,才要當兵。」區分法源與判斷義務主體。 「490:不傷尊嚴、不違平等、不侵宗教,方式交給立法。」 「出境要法律(443),申報可處罰(517),體位可爭訟(459)。」 「455:忠誠相同,專、時、齡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