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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5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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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彈劾與罷免都由立法院發動:彈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由憲法法庭判決;罷免交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分清提案門檻:彈劾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罷免為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兩者都須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或決議。 彈劾成立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通過須同時符合投票人數與有效同意票兩道「過半數」門檻。 總統、副總統可以分別罷免。罷免後如何補位,依總統缺位、副總統缺位或兩者均缺位分別判斷。 掌握罷免的就職期間限制、投票期限、選票形式,以及四年內不得為候選人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先辨別制度: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 彈劾主要追究法律責任,罷免主要追究政治責任。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與罷免,都由立法院依法定門檻發動,但最後決定者不同:彈劾由憲法法庭審理判決,罷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比較事項彈劾罷免 追究責任法律責任政治責任 發動機關立法院立法院 提議門檻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四分之一 立法院通過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 提出後的去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最後決定者憲法法庭自由地區選舉人 成立或通過的關鍵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上述立委比例的分母都是全體立法委員,不是出席委員或參與表決的委員。以全體立委一百一十三人計算:彈劾至少須五十七人提議,罷免至少須二十九人提議,兩者都至少須七十六人同意。 二、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法院通過彈劾決議,只是把案件提交憲法法庭,不會直接使總統、副總統解職。彈劾的審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是下列機關或程序: 監察院 國民大會 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大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全國人民投票或公民複決 過去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議決。現行制度已改為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依憲法訴訟法,彈劾案件應經言詞辯論。不能以維護被彈劾人名譽為由,主張案件不經言詞辯論或秘密審理。 宣告彈劾成立的判決,評決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分母不是參與評議人數,比例也不是四分之三。 被彈劾人在判決宣示前,並沒有不得自行辭職的限制。至於憲法法庭的審理期間,不要將「收受聲請後三個月內裁判,必要時延長二個月」當成本類案件的規定。 三、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程序與投票門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罷免案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罷免案是由立法院提出,不是由人民連署發動,也不是由監察院、司法院、檢察總長或國民大會提出。罷免結果由選舉人投票決定,不由監察院審理,也不由憲法法庭裁決。 罷免通過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 投票人數超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的二分之一。 同意罷免票超過有效票的二分之一。 第一關的分母是選舉人總額,第二關的分母是有效票總數。「過半數」是嚴格超過二分之一,剛好一半不算。投票門檻也不是選舉人總額三分之二,更不是由立法委員投票決定。 四、罷免的期間、選票與法律效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期間是一年,不是二年。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的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舉行罷免投票。 考題將「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列為錯誤敘述,作答時看到這種絕對禁止的寫法,應判為錯誤。 罷免票應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原則上分別印製。只有立法院移送的罷免案是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才不分別印製。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被罷免人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自行辭職,同樣受此限制,不能靠辭職規避。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雖須聯名登記、聯名競選,罷免卻可以分別進行,不是必須聯名罷免。另外要分清兩個時點:罷免案「宣告成立」是程序上的成立,人民投票後才是罷免「通過」。 五、罷免造成缺位後,如何繼任或補選 缺位情形憲法上的處理方式 僅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僅副總統缺位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依法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單獨罷免總統成功時,副總統是繼任,不是暫時代理、等待補選。 單獨罷免副總統成功時,總統不必一併下台。新的副總統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後繼任,考題也會寫成「經立法院同意後繼任」,同樣是正確選項。 副總統缺位的補選由立法院進行,不是由全體人民補選。 常考陷阱 彈劾與罷免的提議門檻互換:彈劾是二分之一,罷免是四分之一。兩者在立法院的通過門檻都是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全體」被偷換成「出席」:「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同意」不符合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的要求,是錯誤選項。 彈劾交人民投票、罷免交法院判決:兩者去向正好相反。彈劾走憲法法庭審判,不經公民複決;罷免走選舉人投票。 看到「彈劾」就選監察院: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與監察院無關。寫成「交由監察院審理」或「向監察院提出」都是錯的。 把審理機關寫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或最高法院大法庭:正確答案只有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 大法官表決門檻寫錯:彈劾成立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參與評議人數」或「四分之三」都是錯誤寫法。 以為彈劾案不經言詞辯論、不公開審理:應經言詞辯論。 以為被彈劾人在判決宣示前不得辭職:錯誤,法律沒有這項限制。 弄錯責任屬性:彈劾追究法律責任,罷免追究政治責任,不可對調。 弄錯罷免的發動者:「人民連署提出」或「由人民提案、立法院議決」都錯。正確是立法院提出、人民投票決定。 弄錯罷免的期間: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不是二年。投票在收到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舉行。 以為聯名競選就必須聯名罷免:可以單獨罷免總統或副總統,缺位效果分別處理。 以為辭職可以避開四年限制: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才辭職,仍然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混淆其他立法院職權: 總統國情報告是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得」聽取,不是總統「應」到立法院報告。 領土變更經立法院決議後,還須提出並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不是立法院決議就能變更。 總統在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原則上由立法院自行集會追認。只有在新任立委選舉投票日後發布時,才由新任立委就職後追認。 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立法院有議決宣戰案、戒嚴案的權限。 混淆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不信任案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不是總統。 總統只能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經諮詢立法院院長,被動解散立法院,不能主動解散。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不是立法院院長。 記憶口訣 「彈半、罷四分;院內都三二;彈交庭、罷交民。」彈劾須二分之一提議,罷免須四分之一提議,立法院都須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彈劾交憲法法庭,罷免交人民投票。 「罷免雙過半,彈成現額三二。」罷免要投票人數與有效同意票雙過半;彈劾成立看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 「總缺副繼,副缺院補,雙缺閣揆代。」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兩者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未滿一年不罷,六十日內投票,四年不得參選,辭職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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