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緊急命令的事由、程序與追認:總統發布、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事後追認。 區分兩種追認時程:通常是「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解散後是「3日內自行集會、開議7日內追認」;新任立委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委就職後追認。 理解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具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原則上不得再授權補充,只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以例外補充。 比較憲法第43條與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以及緊急命令與一般行政命令(法規命令)的差異。 熟記戒嚴、解嚴與宣戰的程序與參與機關。 核心觀念 一、緊急命令的發布要件與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總統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發布機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都不能發布緊急命令。 事前程序:必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不能逕行發布,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也不能取代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前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事由:包括「緊急危難」與「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兩類,不限於緊急危難或天然災害。 時間:現行規定沒有「限立法院休會期間」的限制,立法院開會期間也可以發布。 依據:直接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不須依緊急命令法。現行依據也不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比較事項憲法第43條(本文)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現行) 發布事由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行政院會議決議需要需要 立法院休會限制明文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無此限制 發布依據依緊急命令法直接依增修條文,不受第43條限制 提交追認期限發布後1個月內發布後10日內 考題若問「依憲法增修條文」,一律以右欄為準。歷史實例中,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總統曾發布緊急命令。2009年八八風災、2008年金融海嘯、2020年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並未發布緊急命令,而是以特別條例等立法方式因應。 二、立法院追認 緊急命令發布後即生效,不以立法院追認為生效要件。追認是事後控制: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僅得就緊急命令的當否作成決議,不得逕行變更內容,但得部分追認。 追認案採記名投票表決。不採無記名投票,也不是由院會或全院委員會另行決定投票方式。 追認機關是立法院。國民大會、監察院、司法院大法官都不能代為追認。 依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仍須追認: 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由原立法院「自行集會」,不是由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立法院院長召集。 若緊急命令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不是由原立委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三、緊急命令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依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是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題目問其效力等同何者時,答案是法律,不是行政規則、一般行政命令或自治規章。 緊急命令得暫時停止或凍結相關法律的適用。題目若描述為「替代法律之法規命令」,或稱其位階「高於一般法規命令及法律」,都可判為正確敘述。 緊急命令屬特殊立法權的行使。名稱雖然是「命令」,仍可能直接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但仍須遵守比例原則,不能因情勢緊急而無限制地限制人民權利。 比較事項緊急命令一般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依據與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要件及程序依法律授權,並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要件及程序 發布機關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機關 與法律的關係得暫時替代、變更或停止法律的適用不得牴觸法律 國會控制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同意即失效發布後送立法院審查;送交與否不影響其生效 名稱分類無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 司法控制並非不受審查受法院審查 四、補充規定(釋字第543號) 緊急命令既然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內容就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因此「原則上得授權補充」「只要授權具體明確就可補充」都是錯誤敘述。 若事起倉促,一時之間無法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地加以規範,而必須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才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的目的,則例外允許補充,並須遵守下列條件: 應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得補充的意旨。行政院或執行機關不得依職權自行補充。 須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不能為了時效而在追認前先行發布。 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不能認為補充規定完全不受立法院控制。 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 五、戒嚴、解嚴與宣戰 戒嚴:依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有權移請解嚴的機關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監察院或司法院。 宣戰:宣戰案先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再由立法院議決,最後由總統宣布。順序為:行政院會議議決 → 立法院議決 → 總統宣布。宣戰不是總統先宣布、再交立法院追認,國防部也不是議決機關。 常考陷阱 「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應依緊急命令法發布」「1個月內提交追認」:這些都是憲法第43條的規定,增修條文已不受其限制。 「總統得逕行發布」「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須先經立法院同意」:正確程序是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由總統發布,立法院只做事後追認。 「提交國民大會追認」「由大法官或監察院代為追認」:追認機關只有立法院。 「事由僅限緊急危難」: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也包括在內。 「追認後始生效力」:緊急命令發布即生效,立法院不同意時才立即失效。 「立法院得逕予變更其內容」:不可以。立法院只能決議當否,但得部分追認。 「無記名投票」「由院會決定投票方式」:追認採記名投票。 「解散後無須追認」「由總統或立法院院長召集」: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開議7日內追認。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委就職後追認。 「原則上得再授權補充」「得依職權發布補充規定」:原則上不得再授權,例外須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得以命令補充」:同樣錯誤。這類事項例外允許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補充規定得於追認前先行發布」「補充命令不須立法院審查或追認即得發布」:補充規定須於緊急命令追認後才能發布,並應送立法院審查。 「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期滿而失效」:這是正確敘述。 「緊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效力等同行政命令」:緊急命令得暫時替代、變更法律,效力等同法律。 「不受法律保留限制,故亦無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受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但仍須遵守比例原則。 「授權依據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現行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命令未經函送立法院不生效力」「法院對兩者均不審查」:兩者都是錯誤敘述。 「行政命令由立法院制定」「緊急命令有規程、規則、辦法等分類」:兩者都把緊急命令與行政命令的特徵弄反了。 總統命令中,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的是緊急命令:解散立法院、任免大法官、任免部長等命令,都不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歷史上曾因八八風災、金融海嘯、COVID-19發布緊急命令」:錯誤,實例是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 記憶口訣 緊急命令:「政院決、總統發、十日送、立院認;不同意、立即失效。」 立法院解散後:「三日自集、開議七認;投票日後、新任來認。」 立法院追認:「只論當否、可部分、不改內容、記名投。」 補充規定:「原則不授權,細技可例外;明文先交代,追認後發布,送院審查,期滿同失效。」 宣戰:「政院議、立院決、總統宣。」 解嚴:「立院決議,移請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