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院的憲法定位: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此規定在維護行政一體原則。行政院會議則是院內討論、議決重要行政事項的機制。 分清行政院會議的「組成人員」與「列席人員」,並辨認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及總統所屬的機關。 理解行政院會議雖採合議方式運作,行政院院長仍有最後決定權。 熟記應經院會議決的事項: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要事項、跨部會事項,以及緊急命令。 連結組織法律保留、人事任命、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與釋字第793號,處理本單元的延伸考點。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的地位與行政一體原則 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此一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原則:行政事務雖由不同機關分工辦理,仍應在行政院指揮監督下形成整體運作,並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能因總統具有重要憲法職權,就認為增修條文已將總統定位為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5條(院長任命程序)、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施政報告責任)、第3條第3項(組織準則性立法)各有其規範目的,並非維護行政一體的主要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因此,機關間的職務協助,主要在實現行政一體原則,而非管轄法定、管轄恆定或正當程序原則。 二、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列席 依憲法第58條第1項,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並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另依行政院組織法,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不等於成為法定組成人員,不能只因某人實際出席院會,就認定其具有成員身分。 類型辨識重點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屬法定組成人員,院長擔任主席。 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交通部首長均屬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為院會成員。 中央銀行首長屬院會成員,不能因機關名稱不是「部」或「委員會」就排除。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等行政院所屬委員會首長屬部會首長,為院會成員。 考選部、銓敘部首長隸屬考試院,不是行政院會議成員。 審計部首長隸屬監察院,不是行政院會議成員。 行政院秘書長、直轄市市長(如臺北市市長)、參謀總長、國家安全局局長不在憲法列舉的組成人員之內,不因其職務重要就當然成為成員;必要時僅能列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曾歷經組織法制變動,題目若將其與考選部、銓敘部等他院所屬機關並列,他院所屬機關首長才是最明確的「非成員」答案。 三、合議運作與院長最後決定權 行政院會議透過集體討論及議決形成行政決策,具有憲法明定的議決功能,不是單純提供院長意見的諮詢組織。但行政院會議不採多數決拘束主席:院會的決議由主席綜合意見後作成,遇有爭議時,行政院院長有最後決定權。這是為了配合院長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 所以「合議制,故並非由主席作成最後決議」、「決議由院長與其他閣員共同決定」都是錯誤的說法。正確說法是:「行政院會議雖屬合議制,但在爭議時,行政院院長有最後決定權」。 四、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 依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下列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應行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法律修正草案同樣屬法律案,依憲法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不能因為只是修法就省略院會程序。此外,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各部會不能單獨決定的事項及院長交議的事項,也屬院會議決範圍。應注意:「院長交議」不等於「凡須經院長決定之事項」,院長的日常行政決定並非一律須送院會。 事項是否須經院會判斷方式 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須憲法第58條第2項明文列舉。 發布緊急命令須依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始得發布,並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增設、裁併部會須涉及組織與跨部會關係,屬應提院會討論的重要事項。 法定預算項目停止執行須屬重要政策事項,應提院會;涉及重要政策變更時,尚須向立法院報告。 領土變更案不須依增修條文由立法院提出,再經自由地區選舉人公民複決,不是行政院提出的議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須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與行政院無關。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不須屬憲法第44條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的機制,不是院會議決事項。 提出於監察院的各種書面報告不須憲法只要求「提出於立法院」的事項經院會議決,勿將立法院換成監察院。 部會首長出缺時的繼任人選不須屬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人事權,不須提院會討論。 尤其要區分「各部會共同關係」與「各院共同關係」:前者是院會的議決範圍;院與院之間的事項,行政院會議無權議決。 五、組織法律保留與人事任命 憲法第61條明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的組織架構不是由行政院自行規範、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命令或緊急命令決定,而是由立法院以法律規定。 依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秘書長不在列舉名單內,不須依此程序任命。行政院院長則依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由總統任命,已不適用憲法本文第55條的立法院同意程序。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國家發展委員會屬行政院所設的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司法院體系;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是依特別條例設立,並非行政院組織法所列機關。 六、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與釋字第793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即依此制定。釋字第793號解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案)闡明: 組織基準法是一般性、框架性立法,並不具準憲法位階。 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的設置與組織。 黨產條例排除組織基準法的適用,並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因此「違反組織基準法即間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並非解釋內容。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7條,一級、二級及三級機關得設置訴願審議單位;四級機關不得設置。 常考陷阱 「採合議制,所以主席不作成最後決議」:錯。爭議時由行政院院長最後決定。 「決議由院長與閣員共同決定」、「院會只有諮詢權」:都是錯的。院會具議決功能,但最後決定權在院長。 「院會得議決各院共同關係之事項」:錯。只議決「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名稱有『部』就是行政院所屬」:錯。考選部、銓敘部屬考試院,審計部屬監察院。 「秘書長、市長、參謀總長、國安局長是院會成員」:錯。他們不在憲法列舉的組成人員之內。 「凡須經院長決定之事項都要送院會」:錯。各部會不能單獨決定的事項才要送院會。 「領土變更案、總統彈劾案須經院會」:錯。兩者都由立法院主導。宣戰、媾和、條約案則須經院會。 「提出於監察院的書面報告須經院會」:錯。題目常把「立法院」偷換成「監察院」。 「發布緊急命令不須院會決議」:錯。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行政院組織由行政院自行規範」:錯。依憲法以法律定之。 「行政院僅向總統負責」: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有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不信任案通過,院長可直接解散立法院」:錯。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副秘書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錯。憲法第56條只列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 「組織基準法具準憲法位階」:錯。它只是一般性、框架性立法。 「職務協助在實現正當程序或管轄原則」:錯。職務協助在實現行政一體原則。 記憶口訣 成員:「院、副、部會、政委」;主席:「院長主持、最後決定」。 議案:「法、預、戒、赦、戰、和、約」,再加「重要事項、部會共同」,另加緊急命令。領土變更、總統彈劾歸立法院,不歸院會。 行政一體看第53條;組織法律定看第61條;提請任命看第56條(無副秘書長)。 訴願單位:「一二三,沒有四」;組織基準法:「一般框架,非準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