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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同意程序與官員任期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8
人事任命同意程序與官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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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人事題先確認「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不要把所有高階官員都當成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憲法明定任期」與「法律規定任期」要分開。考試委員、審計長有法定任期,但考試委員的任期年數並未寫在憲法中。 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立法院可以審查後不同意人選,但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破壞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釋字第632號)。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且有法定任期保障,任命程序與任期題都常考。 核心觀念 一、中央官員任期:憲法規定與法律規定分開記 職位任期及連任重點判斷依據 總統、副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委員任期四年,憲法未限制連任次數;立法院依法解散時,任期可能提前結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分屆次,不得連任。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明文例外。 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未規定不得連任。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有任期保障,但任期年數由法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只規定組成及任命程序,未明定任期年數。 審計長任期六年,有任期保障。由法律(審計部組織法)規定,不是憲法明定。 「有任期保障」與「憲法明定任期」是兩個不同問題。考試委員、審計長都有法定任期,但不能推論其任期年數寫在憲法中。題幹問「何者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時,選項若有考試委員,應優先考慮。 依增修條文,任期六年的是監察委員。總統、立法委員為四年,大法官為八年。 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連任的是大法官。總統可連選連任一次,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則沒有憲法上的連任禁止。「憲法未限制連任」也不等於當然續任,任期屆滿後仍須依選舉或任命程序重新產生。 二、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期例外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一般大法官享有八年任期保障;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所以在「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人員中,何者不受任期保障」這類題目中,答案通常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這個例外只適用於司法院,不能擴張到考試院院長或監察院院長,兩者仍有任期保障。 國防部部長、考選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等屬於政務職務,隨政策進退,沒有固定任期保障。不能比照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或審計長。 三、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 人員任命程序與法源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審計長(監察院審計部)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憲法第104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據是法院組織法,不是憲法直接規定。 行政院院長是重要例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修憲前「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制度已不再適用。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憲法第66條),不是由總統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雖然有立法院同意程序,提名者不是總統。 以下職位都不屬於「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員:最高法院院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參謀總長、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解題時要辨認特定職位,不要只憑官階或機關名稱推論。例如「審計部審計長」需經同意,同屬部會首長層級的「銓敘部部長」則不需要。 四、人事同意權的性質與行使界限 (一)憲法上的同意權(釋字第632號) 監察院是憲法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是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總統與立法院共同參與、相互制衡的人事任命程序。因此,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各憲法機關負有憲法忠誠義務,應共同維護憲政制度正常運作。如果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使監察委員無從出任、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的完整因此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大法官並未以「重大政治問題」或「國會自律」為由拒絕審查。 這不表示立法院必須同意總統提出的每一位人選。應區分兩種情形: 審查後作成不同意決定:屬於立法院正當行使權限。 消極不行使權限,使機關無法運作:違反憲法。 憲法要求立法院履行審查、議決的職責,但不預先指定審查結果。 (二)依法律取得的同意權 立法院也可能依法律取得人事同意權,例如檢察總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這類同意權的功能在於制衡提名機關,不是由立法院與行政院「協力合作、共享人事決定權」。立法院若消極不行使這類同意權,致妨礙相關機關行使職權,同樣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至於審查與議決的程序及方式,立法院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得自行規範。 五、審計長及立法院與監察院的關係 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不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也不是由監察院院長提名。審計長另有法定任期六年,屬於有任期保障的職務。 立法院與監察院的關係,常考以下三點: 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及其所屬人員,得應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 立法院的一般職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監察院得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一般職員不等於立法委員,不可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凡經立法院同意者,都由總統提名」: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現行增修條文規定由總統任命。 「立法院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由立法委員互選。 「參謀總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最高法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主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這些職位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審計長由行政院院長提名」:錯。應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院長與一般大法官同受八年任期保障」:錯。兼任院長、副院長者是明文例外,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委員沒有憲法明定任期,所以沒有任期保障」:錯。法律仍規定其任期,仍受保障。 「審計長屬行政職,沒有任期保障」:錯。審計長有法定六年任期。國防部部長、考選部部長、人事長、國安會秘書長才是沒有任期保障的政務職。 「依增修條文任期六年的是大法官或立法委員」:錯。任期六年的是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任期八年,或憲法禁止其連任」:錯。監察委員任期六年,憲法未明定不得連任。 「總統不得連任」: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明定不得連任的是大法官。 「不行使同意權屬政治問題或國會自律,應予尊重而合憲」:錯。這會使機關無從運作、破壞憲政制度完整,為憲法所不許。 「法律賦予的人事同意權,目的是立法院與行政院協力合作、共享人事決定權」:錯。同意權重在制衡,不是共享決定權。 「立法院不得自行規範同意權的審查、議決程序」:錯。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立法院得自為規範。 「有憲法忠誠義務,所以必須同意人選」:錯。義務是適時審查、議決,不是必須同意。 記憶口訣 「總立四、監察六、大法八;大法不連,司院正副無保障。」 總統與立委任期四年,監察委員六年,大法官八年。 大法官不得連任;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考委、審計有任期,憲法沒寫靠法律。」考試委員的任期年數不在憲法中;審計長任期六年,規定在法律中。 「司考監審檢,總提立同意;行政院長總統任,立院正副自己選,通傳委員閣揆提。」 「司考監審檢」依序是: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其中檢察總長的程序出自法律。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委互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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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關於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憲法機關之憲法忠誠義務,立法院不得消極不行使其同意權,致影響相...
  2. 11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關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 意權,致監察委員無從出任之爭...
  3. 16 下列人員之任命,何者並非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為之? (A)監察委員 (B)大法官 (C)行政院院長...
  4. 24 下列何者並無任期之保障? (A)司法院大法官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5. 13 下述何種人員之任命毋需經立法院同意? (A)司法院大法官 (B)監察院審計長 (C)行政院院長 (D)考試院考試委...
  6. 19 下列何者並非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 (A)檢察總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
  7. 25 下列何種職務具有任期保障? (A)審計長(B)國防部部長(C)考選部部長(D)人事長
  8. 18 下列何者係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人員? (A)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監察院審計長 (C)總統府秘書長 (D)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