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院編製並提出預算案、立法院審議、總統公布的分工,以及憲法與預算法所定的時程。 理解法定預算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學理上稱為「措施性法律」;它對執行機關有拘束力,但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 熟記立法院可以合理刪減預算,但不得增加支出、不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也不得決議要求行政院追加預算。 區分三類歲出:法定機關必要經費、未涉重要政策變更的一般支出、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的支出,並掌握各自停止執行的界限與程序。 核心觀念 一、預算的提出、議決與公布 預算制度是行政部門實現施政方針,並由立法部門參與決策的憲法建制。預算是以數字呈現的政府施政方針與計畫。行政院負責規劃施政、編製並提出預算案;立法院透過預算審查權決定國家財政事務。擬定施政的支出計畫屬於行政院,不是立法院的權限。 憲法第58條:應提出於立法院的預算案,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憲法第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題目問「依憲法」時,以三個月為準。(預算法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另定為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兩者不要混淆。) 預算法第51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預算案須經立法院三讀程序議決,再經總統公布,始成為法定預算。 特別預算是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於年度總預算案以外另行提出,不受「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的時程限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二、法定預算的性質與拘束力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後,即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由於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釋字第391號解釋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釋字第520號亦沿用此說。注意選項中的「實質性法律」、「一般性法律」、「處置性法律」,都不是大法官使用的名詞。 依釋字第520號,法定預算是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的授權規範。其規範效力在於: 設定執行機關得動支的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 要求執行機關遵循預算法所定的會計與執行程序。 因此,法定預算對主管機關有拘束力,不能任意改作其他用途;但它是「上限」的授權,不等於所有經費都必須全數花完。 立法院藉由預算審議,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的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參與決策權。 此外,釋字第520號指出,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的相關法案,即使法律內容包括針對具體個案而制定的條款,亦屬憲法所許,這類法律稱為個別性法律。因此,「個別性法律為憲法所不許」是錯誤說法。 三、立法院審議預算的界限 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第391號進一步指出,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立法委員對預算案得為合理的刪減,但不得移動或增減原預算的項目。 審議方式是否可以理由 合理刪減原列預算可以屬預算審查權的正當行使,例如刪減國防預算、刪除院長購車預算、刪減專案研究費。 增加原列項目的支出不可以直接違反憲法第70條。 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如把軍購預算改為社會福利預算)不可以對被移動增加或追加的項目而言,仍屬增加支出的提議;且科目移動涉及施政計畫內容的變動,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決議請行政院追加預算(如加發公務人員年終獎金)不可以釋字第264號:此類決議實質上就是增加支出的提議,與憲法第70條不符。 判斷關鍵:只要某個項目被增加,就是增加支出,不能用「總預算金額不變」來合理化。 四、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依支出性質分層判斷 依釋字第520號,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的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不能說「一律違憲違法」,也不能說「行政機關可自由選擇執行或停止」。 歲出預算類型執行界限 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務的經費不得停止執行;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非法之所許。 非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的歲出主管機關得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行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不須事先向立法院報告。 涉及施政方針或國家重要政策變更的歲出仍得停止執行,但須尊重立法院的參與決策權: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要點整理: 涉及重要政策變更時,要求的是「報告並備質詢」,不是「事先經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提出報告時,立法院有聽取的義務,不能拒絕聽取,也不是由院會決定是否聽取。 立法院聽取報告後若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由有關機關依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或依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行政院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屬於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不能只援引合義務裁量而省略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 「依合義務裁量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是針對歲出預算而言,題目若改成「歲入」,即為錯誤。 五、其他相關審議權限與程序 檢察總長列席:依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委員會為審議最高檢察署年度預算案,得邀請檢察總長列席備詢。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應經立法院以預算審查方式判斷其合理性。 附帶決議:不能一概認為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的附帶決議,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預算覆議: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認立法院議決的預算案窒礙難行時,須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不能「逕行」移請覆議。 常考陷阱 時程數字替換:憲法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立法院於「一個月前」議決(不是二個月前);總統於「十五日前」公布。 「預算案無須經行政院會議」:錯。預算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特別預算仍須在三個月前提出」:錯。特別預算於總預算案外另行提出,不套用此時程。 「立法委員可提議增加支出」:錯。憲法第70條明文禁止;能做的是合理刪減。 「移動科目不改變總額,所以不算增加支出」:錯。對被移動增加的項目而言,仍屬增加支出的提議。軍購改社福這類「挪移」都是違憲。 「決議請行政院追加預算加發年終獎金」:錯。這是變相的增加支出提議。 「預算可比照法律案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錯。三讀只是議決程序,不代表修改權限相同。 名詞替換:法定預算是「措施性法律」,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不是條約、行政計畫或行政指導。 「個別性法律為憲法所不許」:錯。針對具體個案立法,亦屬憲法所許。 「停止執行一律違憲或違法」:錯。應分別情況而定。 「機關正常運作經費仍得停止執行」:錯。這類經費不得停止,影響機關存續者非法之所許。 「非重要政策變更的預算,須先向立法院報告才能停止」:錯。符合預算法規定時,得依合義務裁量自行裁減或變動。 「重要政策變更須先經立法院同意」或「重要政策變更縱合要件亦不得停止」:都錯。可以停止,但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讓立法院參與決策。 「核四停建依合義務裁量,無庸報告」:錯。屬重要政策變更,須報告並備質詢。 「歲入預算得依合義務裁量裁減經費」:錯。裁減經費、變動執行是針對歲出。 「立法院對停止執行報告無聽取義務」:錯。立法院有聽取的義務。 「附帶決議當然拘束行政機關」、「行政院得逕行移請覆議」:都錯。附帶決議由各機關參照法令辦理;覆議須經總統核可。 記憶口訣 「三月提、一月決、十五公布」:行政院在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在一個月前議決,總統在十五日前公布。 「可刪不可加,不可搬,不可請追加」:立法院只能合理刪減,不得增加支出、移動科目或要求追加預算。 「必要經費不能停;一般支出裁量調;重大變更報告詢,立院必須聽」:先判斷預算性質,再決定停止執行的界限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