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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與憲法法庭之職權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23
大法官與憲法法庭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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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掌握大法官四大職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案、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區分「司法院」是憲法明定的解釋機關,「大法官」是實際掌理這些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的人員。 記熟大法官十五人、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院長、副院長也具有大法官身分。 大法官是憲法第八十條所稱的法官,但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 辨別彈劾與罷免、憲法審判與選舉訴訟、統一解釋與法院內部見解統一、公務員懲戒等非大法官職權。 核心觀念 一、憲法上的機關與職權依據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上述事項。因此,題目問「憲法明定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或「我國憲法解釋由何院為之」,答案是司法院。題目問「我國現制解釋法律的最高機關」,答案是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最高法院、國民大會或行政院。 憲法本文所定的統一解釋對象是「法律及命令」。不是法律與判例,不是法律與條約,也不是法律與習慣。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除行使憲法第七十八條的職權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不是由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或各級法院選派的代表組成。 二、大法官的組成、任期與法官身分 法定人數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院長、副院長本身也是大法官。 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大法官屬於憲法第八十條所稱的法官,與普通法院法官相同,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釋字第六○一號解釋肯認此點。 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所以不能一般性地說大法官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屆滿後都可以辦理優遇。 制度沿革:民國九十二年新制實施前,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七人,任期九年。新制自九十二年起改為十五人、任期八年。另外,增修條文規定,九十二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中有八位(含院長、副院長)任期為四年。因此「歷任大法官都受八年任期保障」是錯誤的說法。 三、大法官的職權與判斷關鍵 職權內容辨識方式 解釋憲法闡明憲法意義,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屬於大法官的權限。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不同機關對同一法令的見解發生歧異時,由大法官統一解釋。憲法明文是「法律及命令」。同一法院內部各庭見解不一,不屬於大法官統一解釋的範圍。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只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等公務員的彈劾不屬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由憲法法庭審理,判斷政黨是否違憲而應解散。標準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最高法院各庭見解歧異,由最高法院依大法庭等法院內部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釋字第六九五號解釋處理的是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時,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的問題。這屬於統一解釋法令職權的表現。大法官並不是直接代替法院審理原本的租地爭議,所以不能選「行政訴訟之審判」。 四、政黨違憲的要件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目的」或「行為」,只要其中之一符合即可。 受危害的對象只有兩種:中華民國之存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政黨平等原則、社會福利原則、創制複決等直接民主權利、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都不是憲法所定的政黨違憲標準。 五、地方自治爭議由司法院解釋 自治法規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等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前,監督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因此對這類疑義具有最終解釋權的機關是司法院,不是行政院、內政部、立法院、監察院或行政法院。 六、憲法法庭的現行制度 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四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的審理案件一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方式審理。範圍包括: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總統、副總統彈劾 政黨違憲解散 機關爭議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因此題目問「大法官審理哪些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時,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政黨違憲解散都符合。法官彈劾不是大法官職權:法官由監察院彈劾,再由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 題目若強調「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憲法法庭審理的事項,應以增修條文明列的兩項為準:總統、副總統彈劾和政黨違憲解散。 常考陷阱 「總統選舉訴訟、總統當選無效訴訟由大法官審理」:錯。大法官只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選舉、當選無效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錯。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與彈劾不同。 「大法官審理行政院院長的彈劾」:錯。憲法法庭審理的彈劾限於總統、副總統。 「大法官審理公務員懲戒、立法委員懲戒、法官彈劾」:錯。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掌理。這些都不是大法官職權。 「大法官審理公民投票提案、解散立法院」:錯。解散立法院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條件行使的權力。 「統一解釋最高法院各庭的歧異見解」:錯。這由法院內部的大法庭制度處理。 「統一解釋法律與判例/條約/習慣」:錯。憲法本文是「法律及命令」。 「大法官不是憲法上的法官」:錯。大法官是憲法第八十條所稱的法官。 「大法官適用終身職待遇,任期屆滿後亦得辦理優遇」: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 「司法院院長不是大法官」:錯。院長、副院長都由十五位大法官中的人擔任。 「歷任大法官都受八年任期保障」:錯。舊制十七人、任期九年;九十二年提名者中有八位任期四年;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也不受任期保障。 「政黨危害政黨平等/社會福利/直接民主權利/國際人權公約即屬違憲」:錯。標準只有「中華民國之存在」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依增修條文,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題目問的是增修條文明列的事項時,應選政黨違憲解散或總統、副總統彈劾。 「憲法解釋、法令疑義由監察院、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或最高法院決定」:錯。憲法明定的解釋機關是司法院,由大法官掌理。 記憶口訣 「釋憲、統解、總副彈、政黨散」:四大職權一次記住。其他像選舉訴訟、罷免、懲戒、公投、解散立法院,全都不是大法官職權。 「十五、八年、不連任;院副在內、非終身」:人數、任期、院長副院長的身分一次記住。「非終身」的例外是法官轉任者。 「目的或行為,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黨違憲只看這兩個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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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如危害下列何者,即屬違憲?(A)政黨平等原則 (B)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C...
  2. 9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統一解釋法令 (B)憲法解釋 (C)政黨違憲審查 (D)總統選舉無效訴...
  3. 13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共 15 人(B)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C)司法院大法官與普通法院之法...
  4. 1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政黨違憲審查權 (C...
  5. 24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審理總統、副總統...
  6. 25 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B)審...
  7. 4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定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 (A)監察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 (D)行政院
  8. 4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人數為 15 人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本身亦具大法官身分 (C)任期 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