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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與彈劾對象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2
監察院職權與彈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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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分「對人」與「對事」:彈劾、糾舉追究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糾正、審計針對機關的工作、設施及財務。 彈劾對象包括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立法委員、地方議員不在其內;總統、副總統改由立法院提出彈劾。 彈劾與糾舉的提議、審查門檻不同,成立後送交的對象也不同。 監察院只提出彈劾,懲戒審判由司法院(懲戒法院)負責;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 調查權範圍包括公私團體,但不得侵入審判獨立及考試評分。 核心觀念 一、監察院職權:先辨認追究的是人,還是事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本文另規定糾正權及調查權。原屬監察院的同意權,已由增修條文排除;覆議則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制度。因此,同意權與覆議都不是監察院的職權。 職權對人或對事目的處理方向 彈劾對人追究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的懲戒責任移付懲戒機關(懲戒法院)審理 糾舉對人對應先停職或作其他急速處分者,促請長官處理送被糾舉人員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糾正對事促使行政機關改善工作、設施及措施移送行政院及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審計對事監督政府財務收支及決算依審計制度辦理 彈劾不等於懲戒。監察院負責提出彈劾,是否懲戒及如何處分,屬司法院的懲戒審判事項。舊題所稱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各院職權也要區分: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及憲法解釋;考試院掌理考試及公務人員保障等事項。 二、彈劾對象:中央、地方都包括,監察院人員也不例外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得彈劾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違法失職時,也適用同一彈劾規定,仍由監察院彈劾,不是改由立法院或大法官處理。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都可以成為彈劾對象。 人員類型是否為監察院彈劾對象 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參謀總長是 直轄市長、縣市長是;雖由人民選出,仍屬地方行政首長 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法官是 考試院院長、考試委員是 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及監察院人員是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否;屬民意代表 總統、副總統否;改由立法院提出彈劾 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公立大學教授否;只從事教學研究,不屬此處彈劾對象 憲法本文原本允許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增修條文改由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再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因此,「監察院得直接對總統提出彈劾」是錯誤的敘述。 三、彈劾與糾舉:門檻及送交對象不同 比較項目彈劾糾舉 發動事由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且認為應先予停職或作其他急速處分 提議門檻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以書面為之 審查門檻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成立後去向由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送被糾舉人員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憲法本文原定彈劾案只需一人提議,增修條文已提高為二人以上提議。彈劾案的審查委員須是提案委員以外的人,提案委員不能計入九人。彈劾案經審查不成立,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作最後決定。 糾舉書不是直接交給被糾舉人,也不是交給懲戒機關或人事行政總處,而是送交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長官不依法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認為不當時,監察委員得改提彈劾案。 彈劾案在移付懲戒機關前應保密,移付時得公布。懲戒機關對彈劾案逾三個月尚未結辦時,監察院得質問。質問只是督促,不代表監察院可以指揮懲戒結果。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糾舉或彈劾時,違法失職如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法院辦理。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要分開處理。 四、糾正權: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工作與措施 依憲法本文,監察院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這些委員會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工作及設施後,經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可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因此,糾正對象限於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例如對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施政措施提出糾正。總統、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本身,都不是糾正權的對象。糾正的客體是「事」,不是公務人員個人;監察委員也不是個人單獨決定糾正,而須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 五、調查權:範圍廣,但有職權界線 憲法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的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依監察法,監察院也得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所以調查權不限於行政院,也可以及於私人團體。必要時,監察院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下列事項不在監察院調查範圍內: 法官審理案件時表示的法律見解。 訴訟案件裁判確定前,就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 考試機關對應考人成績的評定。 法官可以被彈劾,不表示監察院可以介入審判內容;調查範圍包括私人團體,也不表示監察院可以不受限制地調查。 六、職權行使方式 監察院以合議制行使職權。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院長對彈劾案、糾舉案都不得指使或干涉。 常考陷阱 「監察院掌理公務員懲戒」:錯。監察院負責彈劾,懲戒屬司法院,現由懲戒法院審理。 「同意權、覆議屬監察院職權」:錯。監察院目前只有彈劾、糾舉、審計、糾正及調查等權限。 「可彈劾立法委員、縣議員、直轄市議員」:錯。民意代表不是監察院的彈劾對象。 「民選人員都不能彈劾」:錯。直轄市長、縣市長屬行政首長,仍可彈劾。 「監察委員不能彈劾監察委員」或「監察院人員由立法院彈劾」:錯。監察院人員仍由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可直接彈劾總統」:錯。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立法院提出,再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糾舉也是二人提議、提案委員以外九人審查」:錯。這是彈劾的門檻;糾舉為一人以上提議、其他三人以上審查。 「彈劾九人審查含提案委員」或「成立後即可逕提懲戒」:錯。九人須是提案委員以外的委員。 「糾舉書送被糾舉人或懲戒機關」:錯。應送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長官處理不當時,可改提彈劾。 「糾舉行政機關、糾正公務人員」:錯。糾舉針對人,糾正針對事。 「可糾正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或監察院本身」:錯。糾正對象只有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 「涉刑事者移送懲戒機關或行政院」:錯。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法院。 「彈劾案移付後仍不得公布」:錯。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 「懲戒機關逾二個月未結辦得質問」:錯。期間是三個月。 「調查權只能向行政院及各部會調閱文件」:錯。調查權可及於公私團體,也可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可調閱法官的法律見解、未確定案件卷證或應考人成績評定」:錯。這些都在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排除的範圍內。 記憶口訣 「彈糾對人,糾正審計對事;彈二九(外),舉一三;彈送懲戒,舉送長官,刑事送法院。」 「市長可、議員否;監委可、立委否;總統副總統由立院。」 「糾正只找行政院;調查不碰審判見解、未確定卷證、考試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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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關於監察院糾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得提出 (B)經 2 人以上監察委員提...
  2. 19 關於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向私人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B)得調閱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
  3. 21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
  4. 13 依據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監察委員之職權? (A)彈劾地方民意代表 (B)彈劾法官 (C)糾舉行政機關 (D)糾正公務...
  5. 1 監察委員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而以書面糾舉時,應送交: (A)被糾舉人 (B)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6. 1 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後,仍應保密,不得公布之 (B)監察委員得對監察院本身提出...
  7. 25 下列何者並非監察委員之職權? (A)彈劾法官(B)糾舉衛生福利部所屬公務員 (C)彈劾立法委員(D)糾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施政措施...
  8. 13 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彈劾事由為公務人員之違法或失職行為 (B)彈劾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