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訂定機關、事項性質(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及生效程序,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 熟記自治條例在各層級的名稱,以及只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規定罰鍰(上限新臺幣10萬元,得連續處罰)。 區別核定、備查、查照的對象與時點,尤其是自治規則「函報備查+函送議會查照」,以及委辦規則「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掌握三者的牴觸無效對象與函告機關,並了解法官在個案中可拒絕適用違法的自治規則。 核心觀念 一、三種地方規範的基本區別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兩種: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法定名稱是「自治規則」,不是「自治命令」。 委辦規則則不屬於處理自治事項的規範,而是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所訂定的規則。 比較項目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處理事項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自治事項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訂定機關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地方行政機關 訂定依據自治事項或法律、上級法規授權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 生效程序議決後由行政機關公布發布或下達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名稱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實務上多稱「○○自治條例」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準用自治規則之名稱規定 自治條例依層級另有法定稱呼: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所以「縣規章」是自治條例,不是行政機關訂定的規則;「自治規約」則不是法定的自治法規種類。另外,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自身內部議事運作所訂定的是自律規則,和地方議會對外制定的自治條例不同。 辨識實例:由地方議會針對徵收規費(例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制定的法規,因為經立法機關通過,屬於自治條例。縣(市)政府就自治事項自行訂定的「○○辦法」(例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屬於自治規則。名稱為「○○自治條例」的,通常是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 二、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 依第28條,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因此,限制居民權利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組織也不能以自治規則訂定。並非所有給付行政事項都必須以自治條例規定。土地徵收的要件與補償,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類國稅的稅率,屬於中央以法律規範的事項,不是地方自治條例的保留範圍。 三、罰則:誰可以設定、上限多少 依第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其他行政罰的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鄉(鎮、市)規約、自治規則、委辦規則都不得規定罰鍰。判斷時,先確認該規範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層級的自治條例。例如直轄市的「○○管理自治條例」可以設罰鍰;行政機關訂定的「辦法」「規程」等自治規則則不行。 自治條例如果規定有罰則,議決後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直轄市法規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四、核定、備查與查照 規範類型應辦程序 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無罰則的自治條例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發布後:直轄市法規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委辦規則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三種程序的差別如下:核定是發布前的審查,未經核定不得發布。備查是發布後報上級機關知悉。查照是送地方立法機關知悉。自治規則不需要經議會通過,但發布後仍須同時辦理「備查」與「查照」,兩者缺一不可。報送對象不包括監察院或內政部核定。 期間: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後,除依法提起覆議、報請函告無效或聲請解釋等情形外,應於30日內公布。自治法規或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30日內公布或發布。 五、法位階與牴觸無效 依第30條,三者的牴觸對象要分開記: 規範與下列規範牴觸者無效函告無效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 自治規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同一自治團體內,自治條例的位階高於自治規則,兩者並非同位階。自治規則不得牴觸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但不受下級自治團體法規的拘束。 縣(市)自治條例、縣(市)自治規則、鄉(鎮、市)自治條例、鄉(鎮、市)自治規則四者之中,縣(市)自治條例位階最高。 委辦規則的無效事由不包括「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因為委辦事項本來就不是地方自治事項。 委辦規則牴觸中央法令時,由委辦機關直接函告無效。例如交通部委辦事項的委辦規則牴觸中央法令,由交通部函告無效,不必報行政院,也不是「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等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六、法院對違法自治規則的處理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性規範(包括自治規則)有審查權。審理個案時,如果認為應適用的自治規則牴觸法律,得拒絕適用。法官不能一般性地宣告該自治規則無效(函告無效是監督機關的權限),也沒有「只能適用」的義務,更不是向最高法院聲請解釋。 常考陷阱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者,稱自治命令」:錯。法定名稱是「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由議會公布」:錯。議會負責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屬地方立法機關權限」:錯。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議會只負責查照。 「自治規則與自治條例位階相同」或「牴觸自治條例無妨」:錯。牴觸同一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 「自治規則亦得規定行政罰」「鄉規約、委辦規則得處罰鍰」:錯。只有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以規定罰鍰。看到「縣規章」要能認出它就是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得以自治規則定之」:錯。組織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所有給付行政事項」「土地徵收要件」「所得稅稅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錯。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是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等法定事項。 「自治規則應報內政部核定」「函報監察院備查」「只需函送議會查照」:錯。正確程序是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自治規則應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錯。這些是中央法律的名稱。自治規則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委辦規則與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錯。委辦規則只以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為限。 「委辦規則牴觸中央法令,報行政院撤銷或函告無效」:錯。由委辦機關直接函告無效。 「自治規則僅限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始無效」:錯。遺漏了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法官得宣告自治規則無效」或「只能適用」:錯。法官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自治規約」「自律規則」:前者不是法定的自治法規種類,後者是議會內部的議事規範,都不是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 記憶口訣 「條例議會過、政府來公布;規則政府訂、發布或下達;委辦先核定、三十日發布。」 「罰鍰只限市縣條例,十萬上限可連罰;鄉約規則委辦都不行。」 「規則報備又查照,牴觸條例也無效;委辦只看憲法令,委辦機關告無效;法官個案拒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