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區分行政處分與公法上事實行為。 掌握行政處分的生效、無效、撤銷與授益給付返還規則。 熟悉自行迴避、職權調查、書面記載、陳述意見及聽證程序。 區分行政契約的書面要件、無效、公益調整與情事變更。 理解政府資訊公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施政透明為核心。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與公法上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能只看行為名稱,也不能只看是否使用公權力。 類型判斷與例子 行政處分否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直接否定申請人的資訊取得請求,具有法律效果。 公法上事實行為承辦人送達罰鍰處分書、將溢繳稅款匯入帳戶、警察對犯罪嫌疑人扣上手銬,均屬實際執行或事實作用。 應區分「作成決定」與「執行決定」: 罰鍰處分本身是行政處分,送達處分書則是事實行為。送達雖會依法引發生效等效果,送達行為本身仍不是行政處分。 准予退稅的決定是行政處分,把款項匯入帳戶則是事實行為。 依司法院釋字第459號解釋,役男體位判定對其是否服役及服何種兵役具有重大影響,屬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涉及醫學專業判斷,不代表完全排除司法審查。 二、行政處分的生效、瑕疵與返還 生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內容發生效力。書面以外的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生效。一般處分另有公告生效規則。 存續: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處分則自始不生效力。 概念效力與判斷 違法但得撤銷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仍有效,須經有權機關撤銷。 無效須符合第111條事由,例如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要求或許可犯罪,或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撤銷的時間效力依第118條,違法處分經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不同公法行為的違法效果不能混用: 違法的行政命令無效。 違法的自治規章(牴觸憲法、法律或上位規範)無效。 違法的行政契約,僅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事由才無效。 違法的行政處分,以得撤銷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說「除法定撤銷事由外均無效」是顛倒原則與例外。 授益給付的返還(第127條): 適用對象:授益處分的給付內容須為一次或連續的金錢或可分物。 返還義務:處分因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返還所受給付;處分經確認無效時亦同。 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法條準用的只有返還範圍,請求權時效並不準用民法,而是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程序: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該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三、作成行政處分前的程序保障 自行迴避(第32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當事人。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依上述規定,下列案件均須自行迴避:前妻申請的案件、曾有連襟關係(姻親)的當事人申請的案件、自己曾任鑑定人的案件。下列關係則不在自行迴避事由內:四親等姻親、單純的退休同事。若另有具體偏頗疑慮,仍可依申請迴避的規定處理。 職權調查: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證據。機關作成決定時,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 書面記載(第96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下列事項: 相對人的辨識資料;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相關資料。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有附款者,附款內容。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的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法令依據、首長署名蓋章與救濟教示都是法定記載事項;處分作成前的行政程序經過,不是應記載事項。 四、陳述意見與聽證 原則(第102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已依法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不必另給陳述意見機會;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據此判斷常見案例: 經聽證程序作成的土地徵收處分,已有聽證保障,不另給陳述意見。 核發公費獎學金屬授益決定,不是限制權利的處分。 大量作成的超速違規處分,屬法定例外。 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屬重大不利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例外(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情形如下: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限制,如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各種處置。 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限制自由或權利的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的必要。 相對人提起訴願前,依法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的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 「已先命相對人限期改善」不是法律明列的免除事由。 正當法律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且無須事前給予答辯機會。這項規定欠缺事前告知、答辯等程序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認為其主要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聽證: 何時舉行(第107條):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時,舉行聽證;機關得依職權決定舉行。 主持人: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主持,並非不得由首長擔任。 預備聽證: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議定進行順序、整理爭點及證據。 進行方式: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有法定情形時得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但不能因當事人同意就改以書面進行。 聲明異議: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處置,無理由者則駁回異議。並非只能等到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爭執。 決定依據(第108條):經聽證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的結果。 五、行政契約的成立、無效與調整 書面要件(第139條):行政契約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非以書面締結一律無效」是錯誤說法。 無效:行政契約違法時,須有法定無效事由才無效,例如: 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 代替行政處分的契約,與其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為無效。 一部無效(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類型要件與效果 第146條公益調整或終止契約一方為人民時,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並以書面敘明理由。此為機關單方的權限。 第147條情事變更締約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均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六、政府資訊公開的目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明定其目的如下: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其核心是施政公開透明,並非以居住自由、出版自由或生存權為主要保障標的。 常考陷阱 「使用強制力就是行政處分」:應看有無直接規制法律關係。上手銬、匯款、送達等實際動作屬事實行為;否准申請則是行政處分。 「技術性判斷不受司法審查」:役男體位判定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違法處分一律無效」或「除撤銷事由外均無效」:違法處分原則上得撤銷,無效須有法定事由。行政命令、自治規章違法則無效。 「撤銷自撤銷之日起生效」:違法處分經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書面處分則自送達時起生效。 「返還範圍與時效都準用民法」:只有返還範圍準用不當得利,時效不準用民法。 「調查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限期改善後即可省略陳述意見」:限期改善不是法定例外。事實客觀明確、情況急迫、受法定期間限制、限制輕微、大量處分才是法定例外。 「經聽證的處分仍須再給陳述意見」:已舉行聽證者不另給陳述意見;退學等不利處分則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應記載處分作成前的行政程序」:這不是法定應記載事項。 「聽證主持人不得為機關首長」、「經同意可改書面聽證」、「異議只能事後一併主張」:三種說法皆錯。正確的是:得舉行預備聽證。 「血親、姻親都是四親等」:血親為四親等內,姻親為三親等內;前配偶及曾有親屬關係者也須迴避;退休同事不須迴避。 「非書面行政契約一律無效」:此說法忽略「法規另定方式」的例外。另須注意,情事變更調整是雙方均得請求,並非機關專屬權利。 記憶口訣 「血四姻三,前緣也算,鑑證代理要迴避;違法可撤,無效例外;撤銷溯及,書面送達。」 「契約書面有例外,一部無效原則全;公益機關得調終,情變雙方得請調。」 「聽證首長可主持,預備可開,言詞公開,異議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