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侵權行為責任能力,不能以年齡、疾病或監護宣告混為一談。 掌握現行成年年齡(滿18歲)、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的範圍,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的差別與各種例外。 熟記死亡宣告的期間、聲請人、裁判形式與「推定死亡」效果。 理解人格權的除去、防止請求與慰撫金要件,並分辨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與財產權。 認識住所的種類,特別是無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住所為「法定住所」。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依民法第6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未成年人、未滿7歲之人、植物人及受監護宣告者,只要仍生存,均有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人人平等,不因年齡受限制,也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繼承、受損害賠償。考題常簡寫為「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有權利能力」,一般當作正確敘述。 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均有權利能力;董事會只是法人的機關,沒有權利能力。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在訴訟上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 二、行為能力:能否獨立以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 行為能力是指得獨自以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或地位;這和權利能力(能否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責任能力(侵權行為時能否負責)、識別能力(行為時能否辨識行為後果)不同。 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舊法以20歲成年,並規定未成年人結婚後取得行為能力;遇到舊題,例如「18歲結婚後可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在舊法下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在現行法下則因已成年,結論都是可以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 類型適用對象基本效果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滿7歲、未滿18歲)原則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完全行為能力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原則可獨立為法律行為;受輔助宣告者另有特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法律列舉的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受破產宣告之公司是法人的財產處分問題,不屬於民法行為能力的分類。 受監護宣告之人即使意識清醒,在監護宣告撤銷前,仍是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責任則另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能僅因受監護宣告,就斷言沒有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即使得到父母允許,也不能自行締結有效契約。例如6歲小孩經父母允許自行購買腳踏車,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移轉所有權)均無效。但無行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締約而成為契約當事人,也可以繼承財產;占有是事實上的管領,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行為情形效力或判斷方式 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允許,有效,例如無負擔受贈及取得所有權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無須允許,有效,例如購買參考書 未得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不能以事後承認補正 未得允許的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使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允許其法律行為有效(強制有效) 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在允許範圍內有處分能力 法定代理人允許獨立營業關於該營業,有行為能力 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純獲法律上利益」看是否增加法律上義務或喪失權利,不看交易是否划算。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手機,贈與契約成立且有效,並取得手機所有權;但再把手機出售他人,須負交付及移轉所有權義務,即使八折賤賣,未經允許的買賣契約仍為效力未定。土地雖已設定抵押權,但受贈人不因此負擔個人債務,受贈與取得所有權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均有效。 契約效力未定期間,相對人得撤回;但訂約時知道對方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相對人也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身分行為另有特別規定: 遺囑: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婚約:現行法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16歲之人不能有效訂婚,更不能說「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滿18歲者以薪資購物、贈與他人,因已成年而有效,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不必援用「獨立營業」的規定。19歲之人在現行法下已成年,即使變造身分證,其買賣仍屬有效;舊法時代則依「使用詐術」規定強制有效,結論同樣是有效。 四、失蹤與死亡宣告 失蹤不等於死亡,也不會立即喪失權利能力。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 情形法定期間 一般失蹤失蹤滿7年 失蹤人為80歲以上失蹤滿3年 遭遇特別災難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判斷期間時要先看失蹤人的年齡與失蹤原因。一般成年人登山失聯,若無特別災難的事實,適用一般的7年,不能因失蹤滿3年就宣告死亡。80歲以上老人或遭遇空難者,可在比一般情形較短的期間後聲請。 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依家事事件法處理;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時,配偶為第一順位的財產管理人,不必等到死亡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不是「視為死亡」,因此可以舉反證推翻。程序上,死亡宣告依家事事件法以裁定為之,不是判決;發現失蹤人仍生存或死亡時間不正確時,可依法聲請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 五、人格權、姓名權與慰撫金 民法第17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自由不得拋棄,但可以受限制,只要限制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可。所以「自由不得限制」是錯誤敘述。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則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姓名權屬於人格權。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權屬於「其他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可請求慰撫金。 受侵害對象得否請求慰撫金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得請求 其他人格法益(如姓名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 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 財產權不得請求,僅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子女姓氏: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不是當然從父姓。 六、住所的種類與判斷 種類認定重點 意定住所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即為設定住所;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法定住所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視為住所住所無可考或在我國無住所者,其居所視為住所;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選定住所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該行為,視為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屬於法定住所,不是本人的意定住所。住所重在久住意思與居住事實,戶籍登記只是判斷資料;居所則不必具有久住意思。 七、綜合題常見的其他法律觀念 在我國的外國人,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選舉權、受國民義務教育、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則不能當然比照本國國民享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對前配偶施暴仍受該法規範。 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規定,重製他人著作若在合理範圍內,不構成侵害。 常考陷阱 「未成年人無法獨自開戶,是因為欠缺權利能力」:錯。未成年人有權利能力,欠缺的是完全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之權利能力受限制,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行使權利」:錯。權利能力不受年齡限制,須同意的問題屬於行為能力。 「植物人不具權利能力」:錯。只要仍生存,就有權利能力。 「董事會有權利能力」:錯。董事會是法人的機關;有權利能力的是法人本身。 「受監護宣告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清醒時即可有效締約」:錯。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清醒時亦同。 「受輔助宣告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錯。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者無侵權行為能力」:錯。侵權責任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的單獨行為效力未定」:錯。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才是效力未定。 「未滿7歲者得父母允許即可自行買賣」:錯。無行為能力人自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都無效。 「未滿7歲者不得為契約當事人、不得繼承、不得占有」:錯。只是不得「自行」締結契約。 「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後未取得所有權」:錯。受贈與取得所有權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有效;後續轉賣才是效力未定。 「受贈有抵押權的土地不是純獲利益」:錯。抵押權不使受贈人負擔個人債務,贈與及移轉所有權均有效。 「16歲可自行訂婚」:錯。未滿17歲不得訂婚;立遺囑則滿16歲即可,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代理人,意思表示會受影響」:錯。效力不受影響。 「一般人失蹤滿3年即可宣告死亡」「失蹤滿1年即可」「特別災難終了滿5年」:錯。一般7年、80歲以上3年、特別災難終了1年。 「死亡宣告以判決為之」「宣告後視為死亡、不得推翻」:錯。死亡宣告以裁定為之,效果是推定死亡,可撤銷或推翻。 「自由不得限制」:錯。自由不得拋棄,但不違背公序良俗的限制是有效的。 「財產權受侵害得請求慰撫金」:錯。慰撫金限於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 「子女姓氏約定不成,從父姓」:錯。應抽籤決定。 「無行為能力人以法定代理人住所為住所,屬意定或視為住所」:錯。這是法定住所。 「外國人不能訴願」「前配偶不受家暴法保護」「未經同意重製一律違法」:均錯。 記憶口訣 「七限、十八全;單無效、約待認。」滿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滿18歲成年取得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 「遺囑十六、訂婚十七。」滿16歲可自行立遺囑;未滿17歲不得訂婚,未成年人訂婚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失蹤七、八十三、災後一;裁定宣告、推定死亡。」一般7年、80歲以上3年、特別災難終了1年;以裁定宣告,效果為推定死亡。 「人身可撫慰,財產不撫慰。」人格法益、身分法益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部分須情節重大);財產權受侵害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