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權利的分類標準:依內容分為財產權與人格權;依作用分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效力範圍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分清對人義務與對世義務,並理解債權的特性:相對權、無排他性、具不可侵害性。 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禁止權利濫用)。 依侵害或危險的來源、受損對象及行為目的,辨別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國家強制處分不是私人自力救濟。 民事上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上的「不罰」要分開判斷,但緊急避難的基本判斷方式相同。 核心觀念 一、依權利內容分類:財產權與人格權 財產權以經濟利益為內容,可以讓與、繼承,例如所有權、債權、專利權。專利權雖無實體形狀,仍是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人格權保護人格利益,與權利主體不可分離,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肖像等。民法第195條將信用明列為人格法益,因此信用即使影響一個人的交易與經濟生活,仍屬人格權,不是財產權。 要區分「物」與「人格利益」:私人照片、信用卡作為有體物,其上成立所有權,屬財產權;照片內容另可能涉及肖像或隱私(人格權),但不影響照片本身是財產的判斷。 二、依權利作用分類:請求、支配、形成、抗辯 類型判斷重點例子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請求支付價金、返還所有物、停止侵害。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享受其利益,不需他人行為介入。所有權人使用、收益、處分其物。 形成權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抗辯權對抗請求權、妨礙其行使,使義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完成後的拒絕給付。 請求權不限於私法關係,公法上同樣有請求權(例如人民向國家請求給付或損失補償)。請求權的內容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作用在拒絕履行,並不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這與形成權「單方直接改變法律關係」不同。 三、對人義務、對世義務與債權特性 區分對人義務(相對)對世義務(絕對) 義務內容特定人對特定人所承受的拘束一般不特定人對權利人負不侵害的義務 對應權利相對權(對人權),如債權絕對權(對世權),如所有權、人格權 例子借款人對出借人負返還借款義務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所有物 債權的特性: 相對權:原則上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 無排他性:對同一債務人,可以有多數內容相同的債權併存。例如出賣人將同一物先後賣給兩人,兩個買賣契約的債權都有效成立;物權才有排他性。 不可侵害性:債權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第三人不得任意侵害;第三人是否負侵權責任,仍須視具體要件判斷。 注意:「支配義務」「絕對義務」並非義務分類的正確用語,題目常拿來混淆。 四、權利行使的限制:禁止權利濫用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權利濫用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有權利,只是行使方式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典型例子:土地所有人本可在自己土地上建築,卻故意在後院築高牆,主要目的在阻斷鄰地咖啡屋的景觀。判斷時須比較權利人所得利益與他人所受損害,不是只要讓別人受損就構成濫用。 相對地,以暴力討債、毆打他人的狗、開車衝撞仇人,這些行為本身根本不是在行使任何權利,而是直接構成侵權行為或犯罪,不屬於權利濫用的適用情形。 五、民法上的自力救濟 權利保護原則上應依國家程序實現,民法例外承認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三種自力救濟,符合要件時阻卻違法、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拘提、管收是國家機關依法實施的強制處分,不是私人的自力救濟;無因管理是債之發生原因,也不是自力救濟。 類型主要要件民事效果 正當防衛(§149)對現時不法之侵害(人的行為),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反擊侵害者本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責任。 緊急避難(§150)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為限。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助行為(§15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來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且不即時為之,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實行顯有困難。對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事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被駁回或遲延者應負賠償責任(§152)。 判斷關鍵: 危險來自動物、火災等自然事實,不是「人的不法侵害」,原則上以緊急避難處理。只有當有人唆使動物攻擊時,動物才是加害人的工具,對唆使者可主張正當防衛。 犧牲無辜第三人的財物來避險,一定是緊急避難。例如為救被狼犬追逐的兒童,奪取路人的雨傘打狗致傘毀損,對傘主而言是緊急避難,不必賠償。 自助行為只能保護自己的請求權,且以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援助為前提,不能作為長期控制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依據。 六、刑法上的緊急避難(毀損類題型) 題目問「是否成立毀損罪」時,依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遭野狗攻擊,拔起路標抵抗致路標毀損:危險來自動物,屬緊急避難,不成立毀損罪(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依法令的行為)。 消防隊為阻止火勢蔓延拆除民房:為避免他人生命、財產的緊急危難,屬緊急避難,不成立毀損建築物罪。 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對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消防員是為救他人而拆屋,不受此限制,仍可主張緊急避難。 常考陷阱 「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對抗權是形成權/支配權/絕對權」:錯。對抗請求、拒絕給付的是抗辯權。 「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創設、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是請求權或抗辯權」:錯。這是形成權的定義。 「請求權只存在於私法民事關係」:錯。公法上也有請求權;請求權內容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信用可帶來經濟利益,所以是財產權」:錯。信用是人格權;信用卡、照片、專利權才是財產權。 「特定人對特定人的拘束是對世義務、絕對義務」:錯。應為對人義務。 「對同一債務人不得有多數同內容債權併存」:錯。債權無排他性,可以併存;但無排他性不等於可任意侵害,債權仍有不可侵害性。 「暴力討債、毆打動物、衝撞仇人屬權利濫用」:錯。權利濫用以「有權利」為前提,典型是故意築高牆阻斷他人景觀。 「打狗救人、拔路標打野狗是正當防衛」:錯。動物攻擊不是人的不法侵害,且犧牲第三人財物避險,屬緊急避難。 「消防隊拆屋是業務上正當行為或正當防衛」:錯。應選緊急避難、不成立毀損罪;也不是「成立犯罪但減刑」。 「拘提管收、無因管理屬自力救濟」:錯。前者是國家強制處分,後者是債之發生原因。 記憶口訣 「請求要你做,支配直接用;形成單方變,抗辯可拒絕。」 「人來侵害用防衛,狗來火來用避難,追債來不及用自助;有權不濫用。」 「對人義務特定對特定,債權相對可併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