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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與行紀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9
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與行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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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依「服勞務、完成工作、處理事務、報告或媒介訂約、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交易」區分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行紀。 掌握勞務給付的專屬性,以及各類契約任意終止權的主體、時點與效果。 熟記委任的特別授權事項、親自處理與複委任責任、注意義務的約定調整,以及必要費用償還。 掌握承攬的危險負擔、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限制、因承攬人死亡而終止,以及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掌握婚姻居間報酬的特殊效果,以及證券商受託買賣股票屬行紀。 核心觀念 一、勞務契約的區辨 類型契約重點報酬與典型情形 僱傭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有償。依排定時段在店內工作、受僱用人指揮而領取報酬(如每日固定時段在飲料店賣飲料),屬典型僱傭。 承攬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有償。重點是工作成果。 委任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可有償或無償。重點是事務處理。 居間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有償。原則上須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才得請求報酬。 行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有償。證券商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在市場買賣股票,為典型行紀。 僱傭、承攬均為諾成、不要式契約。承攬與買賣均屬有償、不要式契約,且均有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二者原則上屬一時性契約,不能因履行需要時間,就認為是繼續性契約。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對外交易,並直接對交易相對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居間人只為報告或媒介,本身不是交易當事人。因此,客戶委託證券商買股票,雙方間是行紀,不是買賣、居間、混藏寄託或複委任。 二、專屬性與僱用人的保護義務 依民法第484條,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也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違反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受僱人服勞務時,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不能認為給付工資後,即無安全保護義務。 僱傭、委任原則上須親自為之;醫療勞務通常亦以對醫師個人的信賴為基礎。承攬則原則上得由他人代為完成,但以承攬人個人技能為契約要素者例外。旅客運送通常不要求特定自然人親自提供運送,原則上不具專屬性。 三、委任:授權、親自處理與複委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依民法第534條,下列行為仍須特別授權: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贈與。 和解。 起訴。 提付仲裁。 買入不動產不在上述清單內;一年期不動產租賃未逾二年;動產租賃即使約定三年,也不適用「不動產租賃逾二年」的限制。例如委託會計師處理財務事項,屬概括委任,但要其出賣土地,仍須特別授權。 依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依民法第538條: 違法複委任(不符上述例外):受任人就該第三人的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合法複委任:受任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其責任。 四、委任:注意義務與免責約定 無償委任,受任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有償委任,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稱為抽象輕過失。 注意義務可由契約調整。有償委任約定「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者免責」,受任人僅有抽象輕過失時,不必負責;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五、委任:費用償還與關係消滅 依民法第546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報酬是處理事務的對價,費用則是代墊支出;無償委任,委任人仍須償還必要費用。 例如無償受託代購車票:受任人支出的票款,以及為處理事務所必要的交通費,均屬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車票在依約交付途中非因受任人過失遭竊,受任人不負賠償責任,也無須再買一張;委任人仍須償還票款,不得拒付。 依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原則上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552條,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六、承攬:危險負擔、瑕疵擔保與抵押權 依民法第508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工作與材料應分開判斷,不能把「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的規則直接套用到定作人供給的材料。 依民法第501條之1,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推定無效)。 依民法第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這是特定承攬的抵押權登記請求權,並非任何承攬人就報酬都當然享有法定抵押權。 七、任意終止權 契約終止規則 僱傭未定期限,且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及特別法限制,仍須注意。 委任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於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原則上應賠償損害,但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例外。 承攬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承攬人並無此種任意終止權。 旅遊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未定期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未定期人事保證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當事人約定較短期間者從其約定);法律並未規定須「賠償僱用人因終止所生之損害」。 依民法第512條,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八、婚姻居間 依民法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婚姻居間契約及報酬約定本身仍有效,只是居間人不能請求;委託人若已給付,居間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委託人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常考陷阱 「有報酬就是僱傭」:應看給付內容;服勞務是僱傭,完成成果是承攬,處理事務是委任,報告或媒介訂約是居間,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買賣是行紀。 「證券商受託買股票是居間或買賣」: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客戶計算交易,屬行紀。 「僱用人原則上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錯,須經受僱人同意。 「旅客運送具專屬性」:錯,原則上不具專屬性;醫療、僱傭、委任才重視親自給付。 「買入不動產須特別授權」:錯,須特別授權的是出賣或設定負擔;和解、贈與、起訴、提付仲裁、不動產租期逾二年也要特別授權。 「違法複委任只需就選任及指示負責」:錯,選任指示責任限於合法複委任;違法複委任須與自己行為負同一責任。 「有償委任的抽象輕過失絕不能免責」:錯,輕過失責任可約定免除;不得預先免除的是故意、重大過失。 「無償委任,費用自行吸收」或「物品非因過失遭竊,委任人可拒付」:錯,必要費用(含票款、必要交通費)委任人仍應償還,受任人亦無須重購。 「視為存續等於推定存續」:法條明定「視為」,不可改為「推定」或「當然消滅」。 「承攬雙方均可隨時終止」或「承攬不得任意終止」: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並賠償損害;承攬人個人技能為要素且其死亡致不能完成時,契約終止。 「定作人供給的材料因不可抗力滅失,由承攬人負擔」:錯,承攬人不負其責。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免責特約仍有效/效力未定」:錯,特約無效。 「任何承攬人就報酬享有法定抵押權」:錯,僅限建築物等土地上工作物或其重大修繕,且為請求抵押權登記。 「承攬與買賣均為繼續性契約」:錯,二者均為一時性契約。 「人事保證人終止須賠償僱用人損害」:錯,要件是三個月前通知。 「婚姻居間無報酬請求權,所以已付報酬可依不當得利討回」:錯,報酬約定有效,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記憶口訣 「僱看勞務、攬看成果、委看事務、居看牽線、行用己名(券商買股是行紀)。」 「不動產賣、設負擔,租逾二年;贈、和、訴、仲,要特授;買入不必。」 「合法複委選指責,違法複委同己責。」 「受領之前攬人扛,遲延轉給定作方;定作材料天災毀,承攬不必來負責。」 「承攬定作可喊停,終止損害仍要賠;人保終止三月通知;婚介報酬不能討,自願給付難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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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經營 A 飲料店的甲與來應徵工作的成年大學生乙約定,乙每日下午 4 點 到 8 點在 A 店販賣飲料,甲給付報酬予乙。甲、乙間...
  2. 27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之效力? (A)仍為有效...
  3. 30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契約有效 (B)報酬約定有效 (C)居...
  4. 42 依民法之規定,受任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另有特別授權? (A)不動產之設定負擔 (B)不動產之買入 (C)和解 (D)提付仲裁
  5. 4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契約當事人任意終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僱...
  6. 16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 (A)委任 (B)居間 (C)代辦商 (D)承攬
  7. 23 下列勞務給付,何者原則上不具專屬性? (A)醫療契約 (B)僱傭契約 (C)委任契約 (D)旅客運送契約
  8. 32 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有償契約 (B)僱用人對受僱人服勞務之際,其生命、身體有危害之虞者,有預防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