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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19
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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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先確認是否屬於「以消費為目的」的消費關係,再判斷受害者是消費者,還是受保護的第三人。 區分責任類型:設計、生產、製造者、服務提供者及輸入者負無過失責任;一般經銷者負推定過失責任。 掌握商品安全性的判斷基準:在正當、合理使用下,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另須掌握舉證責任、危險商品回收及懲罰性賠償金倍數。 熟記以下義務:廣告真實、媒體連帶責任、中文標示、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必要包裝、分期付款書面。 分清申訴、調解與訴訟的流程。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得」管轄,並非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核心觀念 一、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與第三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企業經營者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法人身分或繳納營業稅為必要條件,自然人也可能是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因此不以買受人或契約相對人為限,也不以自然人為限。機關、團體、法人及企業經營者,都可能因具體交易目的而成為消費者。判斷重點在於該次行為是否為最終消費。 購買機器供生產、加工或營業使用,原則上不是以消費為目的。例如肉品業者購買絞肉機,放在店內加工肉品,這位業者並非消費者。其幼兒在店內觸動機器受傷,既不是消費者,也不屬於第7條第3項保護的第三人,本案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受害人只能另依民法等規定求償。 第7條也保護因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受害的第三人,但前提是有消費關係存在,不能脫離消費關係,把所有受害者一律納入。舉例如下: 消費者騎乘有重大瑕疵的機車發生車禍,搭載的孩子受傷,孩子屬於受保護的第三人,製造者對孩子同樣負無過失責任。 健身中心會員使用器材時,器材損壞砸傷旁邊的其他會員,受傷的會員同樣受保護。 二、商品與服務的安全責任 依第7條,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時,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標示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企業違反上述義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受害者不必證明企業有過失,但仍須證明三件事: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受有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人身受傷及其他財物遭燒毀,都可能屬於損害。 企業角色責任原則判斷關鍵 設計、生產、製造者及服務提供者無過失責任(第7條)能證明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全部免責,也不是抽象輕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者依第9條,視為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負無過失責任。不能把進口商當成一般經銷者,也不是推定過失責任。 一般經銷者依第8條,負推定過失責任,與製造者等連帶賠償證明對損害的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可以免責。 改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的經銷者視為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改依無過失責任判斷,不能援用一般經銷者的免責規定。 企業若主張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服務於提供時已符合當時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第7條之1,應由企業就此主張負舉證責任。此外,商品或服務不能只因事後出現更好的版本,就被認定原本欠缺安全性。 無過失責任的範圍以正當使用為前提。企業經營者確保的是:消費者正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企業只在這個範圍內負無過失責任。消費者因自身不當使用產品而受損害時,企業並非一律負無過失責任,也不是改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服務提供者不能一概把責任推給器材製造商。例如健身業者提供的器材因製造商的設計瑕疵傷及會員: 健身業者是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製造商是製造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兩者都負無過失責任。 受害者可以向健身業者求償,也可以向製造商求償。 使用器材的其他會員並非企業經營者,不是消保法上的求償對象。 三、危險商品回收與懲罰性賠償 依第10條,企業於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立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服務。但企業已採取必要措施,足以除去該危害者,不在此限。不必等到實際發生傷亡,才負處理義務。 依第51條,依消保法提起訴訟時,消費者可依企業的主觀可責程度,請求損害額一定倍數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可責程度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故意損害額5倍以下 重大過失損害額3倍以下 過失損害額1倍以下 上表是上限,不是固定給付的倍數,法律也沒有「10倍」的規定。商品責任雖採無過失責任,但企業無過失時,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四、廣告真實與媒體責任 依第22條,企業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契約成立後並應確實履行。因此,廣告不實的法律效果是企業的契約責任仍及於廣告內容。企業不能以正式契約未記載廣告承諾為由,拒絕履行。 依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與企業負連帶責任。媒體的這項責任不能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所以消費者並非只能向企業求償。 廣告不實不代表契約當然無效,也不是消保法賦予消費者撤銷權。本單元的判斷重點有兩個:一是企業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二是媒體可能負連帶責任。 五、標示、保證書、包裝與分期付款 依第24條,企業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標示。輸入的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不能只附外文資料。 依第25條,企業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也應記載。 保證的內容。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製造商的名稱、地址。 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的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經銷商的「統一編號」不是本條列舉的事項。出具書面保證書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能反推口頭品質保證不生效力。 依第26條,企業應按商品性質為必要的包裝。豪華包裝、防偽包裝、包裝價格最高額限制,都不是本條的要求。 依第21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管轄 依第43條,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以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訴。企業應於申訴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第44條,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企業或消保團體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申請調解,是合法的程序,不必先向消保官再次申訴。 依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增加消費者可選擇的管轄法院,並非專屬管轄。其他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仍然可以受理。 常考陷阱 「輸入商品者負推定過失責任」或「進口商視為經銷者」:錯。輸入者視為設計、生產、製造者,負無過失責任。 「經銷者負無過失責任」或「經銷者證明無過失仍不得全部免責」:錯。一般經銷者負推定過失責任,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即可免責。 「製造者負抽象(輕)過失責任」:錯。製造者負的是無過失責任。 「製造者或輸入者證明無過失,法院得免除責任或即可全部免責」:錯。法院只能「減輕」賠償責任。 「經銷者改裝商品,證明已盡注意即可不負責」:錯。改裝或變更服務內容的經銷者,視為第7條的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責任。 「企業對不當使用一律負無過失責任」:錯。企業只在消費者正當使用下確保合理安全性,並於此範圍內負無過失責任。 「企業舉證責任由消費者負擔」:錯。企業主張已符合當時合理安全性時,由企業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受傷一定適用消保法」:錯。必須先確認有消費關係。購買生產設備供營業使用的事故,不適用消保法。 「只有買受人、自然人才是消費者」或「法人、機關不得為消費者」:錯。使用者、法人、機關、團體、企業都可能因最終消費而成為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以營利、法人、繳營業稅為限」: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受害者只能向服務提供者求償」或「只能向製造商求償」:錯。兩者都是企業經營者,都可以求償。 「廣告不實,契約無效」「得撤銷契約」「僅得向企業求償」:錯。正確效果是企業的契約責任及於廣告內容;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時負連帶責任。 「進口商品可以只附外文標示」:錯。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口頭保證不生保證效力」:錯。違反書面義務,不等於口頭保證無效。 「保證書應載經銷商統編」:錯。應載的是經銷商的名稱、地址。 「分期付款可以口頭」:錯。應以書面為之。 「包裝應豪華、應防偽、包裝價格應設最高額」:錯。只要求按商品性質為必要的包裝。 「懲罰性賠償金得請求10倍」或「過失得請求3倍」:錯。倍數上限為故意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消費訴訟限於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錯。看到「限於」「僅得」「專屬」等字眼,要注意題目可能把選擇管轄誤寫成唯一管轄。 記憶口訣 「製服輸入無過失,經銷推定可免責;改裝變更回第七。」 「正當使用才保安,舉證責任企業擔。」 「故五、重三、過一」:懲罰性賠償金依序為損害額5倍、3倍、1倍以下。 「廣告不能縮,媒體知情連帶;進口附中文,品質給書保,分期要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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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7 關於消費者因自身不當使用產品所致之損害,企業經營者所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企業經營者一律負無過失...
  3. 20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事生產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 (B)提供服...
  4. 30 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消費資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企業經營者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 (B)刊登或報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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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47 甲向乙電器行購買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所生產之 A 型號除濕 機,然該除濕機因丙公司之製造瑕疵,致使甲使用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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