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消費者保護法明定的三種消費爭議處理途徑:申訴、調解、消費訴訟。仲裁、和解不在其列。 區分兩個階段的申訴對象:第一階段可選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第二階段才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理解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並非專屬管轄;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熟記消保團體的性質、任務,以及團體訴訟的資格與規則:設立2年、專門人員、評定優良、委任律師、受讓20人、60萬元以上部分免裁判費、不得請求報酬。 分清懲罰性賠償金的倍數,以及製造者與經銷者責任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消費爭議處理途徑: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了申訴、調解、消費訴訟三種途徑。仲裁、和解不是本法規定的消費爭議處理方式。當事人仍可依其他法律或彼此合意進行和解或仲裁,但這兩者不屬於本法的處理途徑。 程序對象與重點 第一階段申訴可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三者任選其一,不必先向企業申訴。 企業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第43條)。 第二階段申訴第一階段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申請調解依上述申訴程序未獲妥適處理時,可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例如向消保團體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即可申請調解。 消費者保護官設在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屬於行政機關,不是法院人員。所以「向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是錯的。消保官又是第二階段的申訴對象,消費者不能跳過第一階段「直接」向消保官申訴。民意代表不是本法規定的申訴對象。 調解成立後應作成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消費訴訟的管轄與程序 管轄(第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這是多增加一個可以起訴的法院,原本依民事訴訟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仍可受理。題目若寫「限於」或「只能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就是錯的。 專庭與假執行(第48條):各級法院可以設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不是「假處分」。 選定當事人與併案請求:多數受害人可以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法院可以公告曉示,讓其他被害人在一定期間內表明被害事實並併案請求賠償。所以「已有被害人選定當事人起訴,法院就不得併案審理」是錯的。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性質與任務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法定任務包括: 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的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商品或服務的檢驗、調查 公布優良或不良商品、服務的資訊 研究、分析消費者意見 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 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建議政府採取適當的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從事消費者教育宣導等工作 消保團體是民間團體,沒有公權力。查扣商品、命令下架、對違法廠商處以罰鍰,都不是它的任務。消保團體可以調解消費爭議,所以「得接受申訴,但不得調解」是錯的。 四、團體訴訟:資格、門檻與費用 起訴資格(第49條):消保團體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損害賠償團體訴訟或不作為訴訟: 許可設立2年以上 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經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 只寫「設立滿2年即可起訴」是錯的。團體起訴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的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但可以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事項規則 受讓人數(第50條)同一原因事件致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團體可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再以自己名義起訴。 可讓與的請求權包括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賠償請求權。所以「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團體」是錯的。 終止讓與消費者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並通知法院。即使因此人數不足20人,也不影響團體實施訴訟的權能。 賠償分配訴訟所得賠償,扣除訴訟及律師的必要費用後,交付讓與請求權的消費者。所以「完整交付、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是錯的。 報酬團體就此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必要費用可以扣,報酬不能收。 裁判費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此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的部分免繳裁判費。不是全部免繳。 不作為訴訟: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保護消費者的規定時,消保官或符合資格的消保團體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該行為(例如停止販售違法商品)。這類訴訟不需要受讓20人的請求權。 五、商品責任與懲罰性賠償金 主體責任性質 製造者(設計、生產、製造商品者)無過失責任。商品欠缺安全性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損害時都要負責。製造者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時,法院只是「得減輕」賠償責任,不能免責。 經銷者與製造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經銷者能證明對損害的防免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不是無過失責任。 例如機車有重大瑕疵,買受人與同車的孩子都受傷:製造者對兩人都負無過失責任,孩子是第三人,同樣受保護。經銷者則不是無過失責任。 依本法提起的訴訟,消費者可以在損害賠償之外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第51條)。上限依企業經營者的可歸責程度而定: 可歸責程度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故意損害額5倍以下 重大過失損害額3倍以下 過失損害額1倍以下 作答提醒:有些選項會把故意與過失合寫成「得分別請求五倍以下」,這種說法並不精確。若同一題的其他選項有明確錯誤,例如律師可請求報酬、受讓10人即可起訴、法院不得併案,應以排除法選出最適當的答案。 常考陷阱 「仲裁」「和解」是本法的處理方式:錯。本法只規定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直接向地方法院消費者保護官申訴」:錯。消保官設在行政院及地方政府,而且是第二階段的申訴對象。 「向民意代表申訴」:錯。不是法定申訴對象。 「消費訴訟限於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錯。條文是「得由」,不是專屬管轄。 「法院得依職權宣告減免擔保之假處分」:錯。應為「假執行」。 「消保團體不得調解」「可以查扣下架」「可以處罰鍰」:錯。團體可以調解,但沒有公權力。 「設立2年以上即可起訴」:錯。還須置有專門人員,並經行政院評定優良。 「得不委任律師」:錯。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受讓10人以上」「30人」「50人」:錯。門檻是20人。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團體」:錯。可以讓與。 「消費者終止讓與致人數不足,團體不能續行訴訟」:錯。不影響實施訴訟的權能。 「賠償完整交付,不得扣除費用」:錯。可以扣除必要費用。 「團體或律師得請求合理報酬」:錯。都不得請求報酬。 「超過60萬元的部分免繳裁判費」:正確。不要誤寫成全部免繳。 「經銷者負無過失責任」:錯。經銷者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可以免責。 「故意可請求10倍或3倍」:錯。故意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記憶口訣 「申調訴,三條路;仲裁和解不算數。」 「一申企業、團體、中心;二申政府消保官;仍未妥,去調解。」 「兩年、專人、評優良,律師代理不收酬;二十讓與、六十以上免裁判費;費用可扣,報酬不收。」 「故五、重三、過一;得管轄,非專屬;假執行,非假處分。」